禅城区摩托车提前迁出办理流程/佛山车辆报废补贴指南
提前报废补偿申请流程
1、车主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面的二手车交易中心办理迁出业务。(地址:轻工二路北侧,联系电话:82136578)
2、车主持二手车交易中心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迁出车辆在异地办理入户手续后取得新核发的行驶证的复印件。
3、办理中心审核车主提交的申请资料,向符合补偿条件的车主办理补偿审批手续;向迁出限摩区域外的车主开具受理回执。
4、审批后,将补偿资料提交佛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根据车主提供的帐号办理转帐手续。车主没有提供银行帐号的,发农商行借记卡(该卡在新开卡年内不收手续费,市民领卡后可继续使用或销户)。
佛山车辆报废补贴需要什么条件?佛山车辆报废补贴要哪些材料?佛山车辆报废补贴流程是什么?佛山车辆报废在哪里领补贴?佛山为解答。
补贴条件1、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中型载货车。
2、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0年的危险品运输(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品运输或危化品运输)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重型载货车(含厢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中型载货车。
注: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半挂牵引车、载货车范围。
补贴材料1、《2016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
3、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4、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退回,复印件留存);
5、《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退回,复印件留存);
6、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退回,复印件留存);
7、与车主同名的个人建设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存折(储蓄卡)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车属于个人的,提供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车属于单位的,提供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汽车车主,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区)或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申请材料。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2、审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所在地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
办理地点三水区车管所
电话:0757-87719500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贤和路6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南海区车管所
电话:0757-86252509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13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佛山车管所具体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佛山车船税缴纳材料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车辆登记证书原件(未取得车辆登记证书的,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件)。
(新购车辆第一次缴纳车船税需提供以上1、3的资料,已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只需提供第2点的资料)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免上线检验:
根据国家公安部、质检总局相关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我市将试行非营运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等车辆6年内免上线检验政策。
1、符合办理免检手续车辆类型
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之后的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
2、有下列情形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
第一种,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车辆不享受免检;
第二种,购车后长期未登记(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的不享受免检;
第三种,非营运轿车等车辆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到检验有效期但逾期未参检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仍需要按原规定到检验机构参加检验。
需上线检验:
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6)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办理材料免上线检验: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6年以内免上线检验专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需上线检验: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属于行驶证副页签注满后换发的,提交原行驶证原件。
办理流程免上线检验:
1、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
2、提交申请材料;
3、审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4、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和副本已签章的行驶证。
需上线检验:
1、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
2、提交申请材料;
3、查验机动车,审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4、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和副本已签章的行驶证。办理地点窗口单位1: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单位地址: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2962829
窗口单位2:南海车管所
单位地址: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交警大队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6252509
窗口单位3:顺德车管所
单位地址:顺德区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段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22835101
窗口单位4:三水车管所
单位地址:西南街道贤和路6号,即三水区公安分局东北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7732412
窗口单位5:高明车管所
单位地址:荷城荷香路机动车检测站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8221216
办理时限及费用
受理当日
免费
对于经常在外地使用,注册地在佛山的车辆,不方便开回佛山年检的,需要开具车辆异地年检委托书委托外地车管所对车辆进行年审。
办理条件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材料1、车主本人办理:身份证、行驶证、年车税原件及复印件。注:行驶证四面复印,身份证双面复印。
2、他人代办:
①车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外地人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到前台领取);
②车辆登记在单位名下的,需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书(到前台领取)并盖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外地人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1、先在登记地车管所登记审核岗签注《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注:第二点中提及的办事资料就是用于办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2、后持《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检测站检测车辆→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制作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记录→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及行驶证。
办理地点佛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检测项目:汽车、摩托车
地址:禅城区江湾二路马鞍街
佛山市汇德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检测项目:汽车、摩托车
地址:禅城区江湾二路马鞍街1号、2号
佛山车辆年检地点
办理时限一日内年检完成,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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