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须知/佛山二手房过户应注意的问题
审批条件
1、《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2、《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具体登记审批事项
(一)、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2、房地产抵押证明书或《房地产他项权证》;
3、注销抵押申请书;
4、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授权委托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注销,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2、抵押登记证明书;
3、注销登记申请书;
4、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授权委托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交易所 (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四楼房地产权登记服务大厅A24-A26号窗)
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审批收费
无。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六点规定:“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1、核实产权是否清晰: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查验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核实,确认无误即可。
2、核实房屋状况:在看房的时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了解:房屋建筑状况、房屋小区状况、房屋权利情况。这些情况的核实,有利于你控制好交易的实际成本和风险。
3、明确交易程序: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明确时间给首付款、过户、交房、给余款几大步骤。这几个步骤需要注意:保留好交易的证据、过户是一定要房产证上所有人都到场才可以过户、在交房时要查看清楚对方是否缴纳清了物业费、水电煤气费。
4、明确违约责任:和卖方要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当房价波动、资金不足、税费改革等情况出现时,一方拖延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有的买方签约后认为房价偏高或不想支付过户税费,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卖方交房后无法及时收到余款;有的卖方发现房价飙升,则称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方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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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事项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
有效期:未经法定程序确定无效的一直有效。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根据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八条第(六)点
4、《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5.审批条件
一、审批条件
1、《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2、《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二、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三、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⑴、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校验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法人需要加盖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⑵、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⑶、借款合同(债务合同)原件;
⑷、抵押合同原件;
⑸、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⑹、房改房允许上市的批文原件(如果是房改房);
⑺、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且法人代表签字)原件;
⑻、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⑼、不同性质的法人组织或单位抵押,应分别收取下列证件之一的原件:
①、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通过董事会通过决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
⑽、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注:如土地为工业用地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没有反映土地情况的房屋,办理抵押设立登记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有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有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交易所 (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四楼房地产权登记服务大厅A24-A26号窗)
9.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12.审批收费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
登记费: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13.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交易所咨询窗口 电话:82345100;
投诉机构: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政策法规股 电话:82622625。
15.委托放权情况
市向区委托或前移服务
16.事项类型
其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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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须知
佛山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须知
佛山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须知
收费项目及标准
1、买方
(一)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用途房地产按0.7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收取);
(二)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需缴交)按流转土地价格或计费价格的10%计收。(此费由流转双方确定由哪一方负责,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
(三)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登记费含房地产权证书费一本,每增加一产权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过户同时办理抵押登记的需缴交):80元/宗(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收取)。
2、卖方
(一)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用途房地产按0.7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收取);
(二)优惠价房转让增值费:(房改房转让须缴交)按增值部分的20%计收(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代区政府收取)。
3、土地出让金:(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收,该费用由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方缴交)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说明:申请所提交之复印件均应由开发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一)自建房产权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原件;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7、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原件;
8、规划部门审核的报建图纸(包括平、立、剖)原件;
9、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10、批准立项或建房的文件复印件(私有自建房屋除外);
11、合作(联建)协议或产权分割清单原件(有合建的需提供);
12、公安部门门牌证明原件;
13、原地块上房屋情况说明原件。
(二)开发公司新建商品房确认权属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商品房屋产权权属申请书原件;
2、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和用地批文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原件;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报告)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6、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原件;
7、规划部门审核的报建图纸和竣工图纸全套(包括平、立、剖)原件;
8、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10、商品房屋情况表原件;
11、批准立项或建房的文件复印件;
12、公安部门门牌证明原件;
13、拆迁许可证和拆房施工许可证原件(属旧区改造的须提交);
14、新建楼宇征拆补偿资料情况表原件。
审批条件
1、《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2、《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适用范围:1、抵押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2、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变更;3、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变更;4、抵押权顺位变更;5、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等情形)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校验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法人需要加盖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且法人代表签字)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房地产权证书;
6、其他必要材料。
注:1、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材料。
2、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交易所 (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四楼房地产权登记服务大厅A24-A26号窗)
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审批收费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
登记费: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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