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旧楼加装电梯新规解读/三水区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公租房申请条件
近日,市政府印发新印发《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其实,早在2015年,佛山就出台《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有效期2年,已于2017年1月27日有效期届满失效。新的《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出台,意味着佛山旧楼加装电梯的地方性规定已告别真空期啦!
新办法亮点
有反对意见,可一同召开协调会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批前公示期间,收到业主提出反对意见的,可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联合审批部门一同召开协调会并结合协调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情况下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申请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协调后本栋(梯间)少数业主(不到1/3)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依法作出审批决定。有异议的业主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定并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
界定严重遮挡的情形
加装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具体如下图所示:
须确定补偿方案
《办法》还提到,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须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
南海加装电梯可获补助
另外,今年南海区还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补助,合条件的电梯每座可获得3万元补助!详细申请流程如下↓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南海区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不包括单一产权住宅、个人自建房或已列入征收拆迁改造范围的住宅。
本办法适用于自2014年1月1日起具有合法报批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业主购买电梯设备、电梯安装及电梯间建设等相关费用的资金补助申请。
补助标准
按每座电梯统一定额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申请补助的加装电梯工程所在镇(街道)财政按照5∶5比例进行发放。
专项补助资金可用于加装电梯工程购买电梯设备及建设费用、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等。
申请条件
一、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
自2014年1月1日起,取得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防雷验收,并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核发电梯使用登记证明后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二、依法必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
自2014年1月1日起,取得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方可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核发电梯使用登记证明后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申请程序
加装电梯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加装电梯申请人可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领取专项补助资金手续(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人、委托人必须与向规划部门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方及同意加装电梯业主一致),并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一、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
1.佛山市南海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证明(复印件);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章确认);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核发的电梯使用登记证明(复印件);
6.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内任一户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7.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8.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用途(原件)。
二、依法必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
1.佛山市南海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核发的电梯使用登记证明(复印件);
4.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内任一户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用途(原件)。
区住建部门受理申请后,将书面申请材料送申请补助的加装电梯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区规划部门需核对补助资金申请人与委托人是否与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方及同意加装电梯业主一致)。
各单位均审核通过后,区住建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区财政负担的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拨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帐号,并函告申请补助的加装电梯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镇(街道)财政负担的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拨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帐号 。
(注: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757-86287771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区引进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
3.经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并办理正式手续,大学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3年的非本区户籍新就业职工;
(二)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并在本地缴纳税款。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本区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无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五)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委)、省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精神和省政府2015年工作安排,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确保今年内全省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坚持“享受参保地政策、委托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协同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参保人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在参保地之外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实现直接结算。异地就医人员原则上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补充等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的政策。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支付比例,不按转外就医的支付比例。
加快建立“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标准代码库,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全省统一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流程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工作按照“统一结算、一站式服务”的原则开展。省社保局开设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专户,负责及时统一结算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参保人出院时,按规定应当由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补充等保险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再由省社保局与其按月结算,按年清算。
三、加强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建立全省异地就医管理协作机制,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对本统筹区域内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各市要细化医疗服务协议,将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的服务质量及费用控制情况,作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要确保异地就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与就医地参保人员同等医疗服务。
四、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确保今年内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定专门部门和配备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做好与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异地就医结算网络定期维护,系统畅通,使用和执行统一标准,为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提供保障。要做好相关培训,保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实施。省社保局要做好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保证异地就医人员医疗待遇的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拨付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444号)规定,严格按规定用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用款,并纳入本级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工作制度,推动建立规范合理的分级诊疗程序,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规范诊疗。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具体经办规程由省社保局另行制定。
佛山顺德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申请手续
参保人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局设在区内各定点医院的驻院办公室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申请手续:
(一)所申请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1.居民医保各病种须医保级别为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
2.精神类病种须专科医院出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广州市精神病医院)。
3.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须三级医院血液专科出具,要求注明需做凝血因子治疗,并经科主任签名,医务科盖章。
4.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热疗)注明需在门诊治疗的方案。
5.丙肝-聚乙二醇α干扰素治疗须提供需使用聚乙二醇α干扰素进行丙肝治疗的证明。
(二)《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门诊病历资料;
(五)所申请病种近半年的检查检验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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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什么?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第二条规定,不动产主要指:土地、海域、房屋和林木等的定作物。
对佛山来讲主要是:土地、房屋和林木这三个类型;和市民密切相关的主要是:房屋、土地。
二、《不动产权证书》怎么办?
1、旧证不需要更换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5年12月31日前依法受理的登记申请而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只要不动产没有变更或转移,不需要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新办证流程更简便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例如转卖房屋时,不用像过去要带2套材料在土地、房屋等多个部门来回跑了,只需要到各个区和镇街的行政服务中心,提交1套资料就可以申请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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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常见问题汇总(来源:人民日报):
收费项目及标准
转让方:
(一)优惠价房转让增值费:(房改房转让须缴交)按增值部分的20%计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区政府收取);
(二)土地出让金:(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收)按顺府发[2003]35号文及顺府发[2004]62号文的规定收取;(该费用由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方缴交,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
(三)“村改居”范围村民宅基地申请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评估价的80%计收土地出让金。(符合原村民享受免补地价优惠的,80平方米以内按8%计收,超出80平方米部份按80%计收)
受让方:
(一)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需缴交)按流转土地价格或计费价格的10%计收。(此费由流转双方确定由哪一方负责,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登记费含房地产权证书费一本,每增加一产权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
(三)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过户同时办理抵押登记的需缴交):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取)
转移登记核准期限
10个工作日,登记过程中同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20个工作日。(注:需上送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批的案件另增加10个工作日)
办文程序
(一)大良街道范围案件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文、审批、缮证、收费、发证。
(二)大良街道外各镇(街)案件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窗口收文、审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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