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解除收养登记办理材料/佛山华侨收养登记办理材料
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2、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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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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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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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1、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和教育能力等。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是指未患有精神病症和严重传染病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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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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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点击查看流程图)
1、收养人提出申请;
2、市民政局、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网上办理流程(点击查看流程图)
1、办事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注册。
2、办事人阅读办事指南,自查办理条件。
3、办事人在线提出申请,填写业务表单、提交电子材料。
4、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预受理不通过则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或需补正的材料。
5、受理通过后部门工作人员根据电子申报材料对办件进行审批办理,并短信告知办事人(如通过审批,则向办事人发办结短信通知;如不通过审批,则短信告知未能通过原因)。
6、办事人带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实体窗口领取结果(对于适合邮寄递送结果的事项且办事人选择了邮寄服务的,事项办结后邮寄结果上门;对于办事结果可电子化(如信息通知类)的事项,办事人在线领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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