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华侨收养登记办理材料/收养人应具备什么资格?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收养登记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佛山收养领养专题】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1、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和教育能力等。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是指未患有精神病症和严重传染病等病。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收养登记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佛山收养领养专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摘要)
为建立健全我市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22号)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发〔2012〕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 奖励对象
符合政策生育后90日内(剖腹产180日内),在本市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落实绝育措施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已婚育龄人员:
(一)在本市居住、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在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半年以上并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起始时间为村(居)民委员会采集到该育龄夫妻计生信息,或流动人口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之日。以上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先发生的时间起算。
◆ 奖励补助标准
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 奖励经费来源
奖励金由各区、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和资金划拨由各区确定。
◆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需向落实手术一方的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准生证》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绝育措施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申请表》一式3份,经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审核,每月汇总填报《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发放对象名册登记表》交区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或备案后,由各镇(街道)负责发放奖励金。
◆ 奖励金收回
奖励对象领取节育奖励金后,未经审批自行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或发生政策外生育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收回所领取的节育奖励金。
奖励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窗口办理流程(点击查看流程图)
1、收养人提出申请;
2、市民政局、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网上办理流程(点击查看流程图)
1、办事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注册。
2、办事人阅读办事指南,自查办理条件。
3、办事人在线提出申请,填写业务表单、提交电子材料。
4、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预受理不通过则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或需补正的材料。
5、受理通过后部门工作人员根据电子申报材料对办件进行审批办理,并短信告知办事人(如通过审批,则向办事人发办结短信通知;如不通过审批,则短信告知未能通过原因)。
6、办事人带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实体窗口领取结果(对于适合邮寄递送结果的事项且办事人选择了邮寄服务的,事项办结后邮寄结果上门;对于办事结果可电子化(如信息通知类)的事项,办事人在线领取结果)。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收养领养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佛山收养领养专题】
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2、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收养领养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佛山收养领养专题】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