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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的新规

时间:2022-06-30     人气:16104     来源:南方+     作者:
概述:商品房销售须准确公示项目内外及户型设计不利因素、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各项信息,公示期应当至项目销售完毕为止......

商品房销售须准确公示项目内外及户型设计不利因素、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各项信息,公示期应当至项目销售完毕为止,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下称《公示规定》)已于日前印发,实施的对象人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经纪机构、销售人员、购房人。政策解读称,这是佛山对此前执行规范的重新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佛山房地产交易市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此次修订,对此前执行规范的框架、逻辑进行重整。正文包括总则、一般规定、项目信息公示、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样板房展示及装修公示规定、监督管理、附则共8章32条,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辅助说明。


根据佛山市住建局解读,文件有12项重点。解读认为,《公示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确立公示期限及原则,调整完善了线上销售、二维码数字公示等要求,明确了不利因素、预售监管、宣传推广、装修样板的要求,并进一步落实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政策适用性和实操性得到了提高。


《公示规定》正式实施后,将进一步发挥以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为切入点,对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销售行为的监管作用,促使其重视信息公示,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随着佛山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关于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信访投诉案件日益增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过程的监管成为迫切需要,连年来,佛山不断完善商品房销售规范要求。


官方解读划重点:


(一)确立信息公示期限及原则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应与商品房销售行为同步并行,故规定商品房销售信息应公示至项目销售完毕为止。同时,明确交付标准样板房和施工工艺样板区须保留至同户型商品房全部完成交付三个月后。在原《公示通知》的基础上,依据上级文件,提炼确立了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公开透明、真实客观、便捷主动、及时全面”的原则。


(二)对公示栏设置高度进行规范


将“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及公示资料的设置高度限制为2.2米以内。部分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栏及材料的设置过高,故将最高高度限制为2.2米,便于购房人查阅公示资料,了解项目公示信息。


(三)完善线上销售及二维码数字公示


在销售现场公示要求的基础上,明确线上售房应公示的内容及样板房的展示要求,同时推出项目信息二维码,提供项目信息便捷查询方式。通过扫描项目二维码,购房人可快速查询项目预售许可证号、已预售楼栋、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四)应公示的信息资料以配套文件形式颁布


要求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不利因素等。上述应公示资料明细不再列入《公示规定》正文中,后以配套文件的形式配合《公示规定》颁布。


(五)明确不利因素定义及范围


对项目内、外及户型设计不利因素进行了详细定义,明确了商品房相关的不利因素公示范围,避免因开发商隐瞒商品房不利因素、作虚假宣传等导致购房人投诉信访、仲裁诉讼的矛盾纠纷。


(六)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根据《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购房人应当知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应将购房款项直接转入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须在监管银行的监管下规范使用资金,从而保证预售资金安全,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七)公示户型设计不利因素


于购房人而言,户型设计的合理性及舒适度亦是购房过程的重要参考因素,要求开发企业根据当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平面图和户型规划设计图纸,提前告知购房人所选户型在视线、采光、空气质量、装修使用等方面的不利因素,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八)商品房规划功能提醒及确认


要求非住宅用途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公示项目商品房功能属性用途,并由购房人书面确认公示商品房功能属性的知悉情况,防止开发项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与预期功能用途不相符的商品房,避免产生相关纠纷。


(九)规范经纪机构及销售人员信息公示及行为


要求开发企业现场公示已委托的经纪机构相关信息资料,销售人员在项目销售前,应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商品房销售、金融信贷、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政策与流程及不利因素、销售政策法规、规范推广用语等房地产销售项目公示方面内容。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佩戴工作牌上岗,同时禁止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购房人。


(十)规范销售宣传推广


规定企业及销售人员的宣传推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制作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须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项目范围外展示须与现状保持一致,销售人员介绍的信息应客观、全面、准确,与公示信息保持一致。


(十一)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和装修公示


样板房设置要求细分为毛坯样板房与装修样板房:房屋交付标准为毛坯的,须设置与交付标准一致的毛坯样板房。房屋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在显著位置明示交房标准和非交房标准,样板房展示的所有家具应标示真实三维尺寸。


规定全装修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在专门区域公示装修交付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关名称、品牌、型号、材质等信息;开发企业须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鼓励在交付标准样板房内布置施工工艺样板区。提出交付标准样板房的装修装饰标准及产品应与预售方案所列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装修协议约定内容、商品房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的要求。以此保障购房人对所选所购房屋有充分的预期。


(十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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