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二手房转移办理指南/购买二手房应如何办理房产证?
一、提交资料:
(一)《顺德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1份);
(二)《房地产权证》;
(三)纳税证明:房地产所在镇(街)财税分局开具销售建筑物、构筑物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征收契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四)房地产权证附图复印件;(附图必须是已通过数字化测量的图件,每一新产权人1份,大小规格:A5)
(五)身份证明文件:
1、 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台湾省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盖有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署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用提交原件校对)
5、 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用提交原件校对);
(六)有关房地产转移的证明文件:
1、房地产买卖的提交:房地产买卖合同(涉外房地产买卖,其合同须经公证,这里所说的涉外房地产买卖特指买卖当事人中存在外国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台湾省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情况)。
2、 强制性转移、拍卖房地产过户的提交: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
3、 房地产作价入股的提交:入股协议,入股后企业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另提交经济贸易局的批准文件;
(七)其它资料:
1、过户同时补办土地使权出让的加收:(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2)《房地产权证》附图复印件1式3份,(3)《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5)《房地产交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1份,(6)《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一式3份。(7)纳税申报表(1份)
2、过户同时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加收:(1)《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申请表》1份,(2)《顺德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一式4份,(3)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房屋所在村委会、股份社确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证明1份。(4)房屋所在地村委会(股份社)2/3以上村(股)民代表表决通过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农办同意流转的意见。
3、过户同时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加收:(1)《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申请表》1份。
4、过户同时办理抵押登记的加收:(1)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对抵押标的描述不明确的,需同时提交抵押物清单)1份(2)主债权合同1份(3)抵押双方及债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4)《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1份。
5、过户同时改变房屋座落地址的加收:公安局出具的地址证明。
(八)自然人购买住房过户时需提交《购买住房资格申请办事指南》的相关资料。
特别提示:
1、以房改方式购入的房屋再转卖,尽管卖方产权持证人只是夫妻中的一方,亦需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若原产权人离婚或配偶亡故的,需提供离婚或死亡的证明资料(如:离婚证、户口簿、死亡证等),由产权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2、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公证、见证或认证;
3、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让房地产的,需提交反映监护人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等复印件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出售的房地产,必须公开交易,并须提交区(镇、街)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意见,工商、电力、税务、银行、保险界名下的房地产出售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同时必须公开交易;村(居)、股份社及其所办企业出售房地产必须公开交易,提交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农办意见,并须村(居)、股份社2/3以上村(居)股民代表表决通过;
5、本村农民间买卖集体划拔土地性质的住宅,须提交房地产所在地村委会、股份社出具的同意转让房屋并维持房屋土地集体划拔性质的意见证明;还需提交买方的户口簿复印件;
6、对划拔土地性质的存量房(农村住宅除外)发生交易的,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需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手续,转让方必须申请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手续后再办理房地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7、法院裁决强制转移房地产,由取得产权人签订出让(流转)合同,在过户的同时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
8、自然人购买二手住房必须符合佛山市的住房限购政策,对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在顺德区购买住宅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9、村改居范围原宅基地上兴建的房屋自房地产初始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继承、受遗赠以及第一、第二序列法定继承人间赠与除外)。
(以上所提交资料,说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校对,另《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或签约文本)、《顺德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地产交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申请表》、《顺德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可在区土地房产登记发证中心或镇街城市建设局所办文窗口领取或在区土地房产登记发证中心网站下载。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买方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用途房地产按0.7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取);
(二)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需缴交)按流转土地价格或计费价格的10%计收。(此费由流转双方确定由哪一方负责,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登记费含房地产权证书费一本,每增加一产权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
(四)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过户同时办理抵押登记的需缴交):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取)。
2、 卖方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2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工业用途房地产按0.75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取);
(二)优惠价房转让增值费:(房改房转让须缴交)按增值部分的20%计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区政府收取);
(三)土地出让金:(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收)按顺府发[2003]35号文及顺府发[2004]62号文的规定收取;(该费用由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方缴交,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
(四)“村改居”范围村民宅基地申请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评估价的80%计收土地出让金。(符合原村民享受免补地价优惠的,80平方米以内按8%计收,超出80平方米部份按80%计收
三、转移登记核准期限
10个工作日,登记过程中同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20个工作日。(注:需上送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批的案件另增加10个工作日)
四、办文程序
(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文、审批、缮证、收费、发证。
(二)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窗口收文、审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费、发证。
五、 办文受理单位、地址:
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
电话:0757-22836212
禅城区不动产登记窗口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魁奇一路澜石金属交易中心4楼
南海区不动产登记局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28号
三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
高明区不动产登记窗口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
购买二手房应如何办理房产证?
二手房买卖过户的过程需经历:
1、交易核准、买卖转移登记两个环节,即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备齐相关交易资料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的交易核准。
2、经审核,符合交易条件的,准予交易,由买卖双方到场办理交易结案手续。
3、办理交易结案后,由当事人向地税部门申缴相关税费并取得已更名为买方名字的国土证后,再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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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5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一、办理条件及材料
1.符合无住房条件的市民,即“无房产、无网签、无曾用名、未成年子女已有身份证”的人员。
2.持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可以在全市各行政服务中心的自助查询终端查询打印无房证明。
注:个人名下有住房的市民,想查询个人名下房产记录,仍需要到房屋所在地房产档案馆或房产服务窗口按原有方式查询。
二、为什么要办无房证明?
为争取到银行的首套房贷款优惠,需要提供个人在佛山市内的无房证明。但要想证明在全市各区都无房,需要分别跑去五区行政服务中心,开具各区的无房证明。目前买房仍要出具住房证明。因为要了解你名下到底有几套房,因此在办理贷款时住房证明是少不了的。
三、无房证明在哪里自助打印?
办理条件
毕业3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与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且本人及其配偶在三水区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如您符合以上条件要求,是可以申请相关补贴的。
补贴标准
如在三水区内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1、本科学历20,000元/人
2、研究生学历30,000元/人
3、博士学历及以上40,000元/人执行。
办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52号一楼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87754777
一、申办资格
(一)对个人住房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
(二)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
(三) 失效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和未成年人士个人住房查询的当事人。
二、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个人住房查询结果异议复查
1.查询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市民之窗自助查询结果原件1份;
4.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未成年人户口簿(户口簿未能证明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关系的,同时提交未成年人出生证明);监护人身份证;
5.委托查询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双方身份证。
以上材料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个人住房查询
1.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2.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所在国护照(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本)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4.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能证明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书、出生证明、法院指定文书);
5.委托查询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无需公证),收原件(1份),委托人、受托人双方身份证,验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失效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和未成年人士个人住房查询
1.查询申请表;
2.凭(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重新办理身份证回执;
3.未成年人士(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未成年人户口簿,户口簿未能证明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关系的,同时提交未成年人出生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
4.委托查询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双方身份证。
以上材料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五、受理地址
地址:魁奇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六、备注
(一)申请提交之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并由权利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并附原件备核。
(二)有身份证可在市民之窗自助终端进行打印个人住房查询结果。
(三)魁奇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的窗口与市民之窗可出具佛山全市、禅城区区域的个人住房信息。
(四)委托查询的,都不需要公证,委托书没有模板,可以自行书写,内容需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什么具体事项等。
(五)魁奇路行政服务中心暂未提供企业房屋查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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