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二手房过户办理指南/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交易流程是什么?
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已依法登记领取了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1、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 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2、将上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⑴、《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⑵、房地产买卖合同;
⑶、房屋交易核准证明;
⑸、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
⑹、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⑻、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办理流程1、窗口受理
2、部门初审、复审、审批
5、核发房地产权证
办理地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城门头西路4号
电话:(0757)83313515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 10元/本(第一本免费)
佛山二手房交易详细流程以及相关信息
须知(三)
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交易流程
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购房意向,并确定房屋成交价格。
二、买方到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担保公司柜台递交贷款申请资料,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代办的可由中介公司递交申请资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一般提供如下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复印件(3 份)。
2、 购房意向合同(协议)复印件(3份)
3、 产权证复印件(3份) (以上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 《二手房交易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5、 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书》
三、担保公司和借款银行审批,出具担保意向书并确认盖章。
四、担保公司将申请资料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担保公司送交的资料,通过后向担保公司出具《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审核意见书》。
六、 担保公司和借款银行凭《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审核意见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借款合同、网上房屋买卖电子合同、担保合同等)。
七、申请人(买方)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担保公司和借款银行将余款存入监管账户,申请人(买方)与卖方由担保公司人员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八、 交易完成后,监管银行凭划转资金指令将监管资金 划转至卖方指定账户。
九、担保公司收取新房产证原件及房屋交易契税**原件,并将新证复印件及房屋交易契税**原件送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新证复印件和房屋交易契税**后,预约申请人(买方)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
十、 担保公司收到公积金贷款后,将申请人(买方) 的银行借款和担保公司垫付余款归还。
注意事项:
1、 查询到账方式:
① 凭电子合同号KFXXXXXXX直接到监管银行大堂经理处 查询;
②监管银行的短信通知。
2、产权转移登记及抵押税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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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单独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单独申请或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共同申请合租。
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应当具有南海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和工作。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区户籍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或其他政府优惠购房政策。
南海区同一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三代共同居住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另外申请。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家庭内年满30周岁但未满7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
注: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1、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7年;
3、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在本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
注: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经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确认的引进人才;
b.取得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师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c.具有硕士或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经用人单位证明在南海区工作。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镇(街道)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实际共同居住。
注: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南海区居住。
2、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工商业、自由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或其他收入证明。
注: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保障对象
1、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2、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3、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
4、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佛山南海保障房申领材料
数据截止2018年7月
2018年南海区保障性住房待分配房源信息情况表
区 域项目名称保障房类型竣工日期(年/月)住房套数已分配套数待分配套数南海区益禾保障性住房项目(A区424,C区1219)政府投资A区2012-01-19C区2015-10-291643160538南海区枫丹白鹭酒店保障房项目政府投资/园区配建2015-01-15
2016-1-222352323南海区瀚天科技城A区1、3号保障性住房项目企业自建2012-05-2323557178南海区瀚天科技城A区2号保障性住房项目企业自建2014-04-101733170南海区瀚天科技城B2区1、2、3号楼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承租2014-01-0648842959南海区瀚天禾仰广场保障房项目政府投资2016-06-301000457543南海区鸿晖都市产业新城三期公租房项目企业自建2015-08-28733148585南海区C13街区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2014-11-2815013713南海区金谷光电一期C、D栋保障性住房项目企业改建2012-12-1114812919南海区百福广场保障性住房项目(E、F座)政府承租2012-07-2419617323南海区罗村公房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改建2012-06-01602634南海区罗村朗沙保障房项目E1座政府投资/园区配建2012-11-0135833127南海区罗村朗沙保障房项目E2座政府承租/园区配建2014-08-18705713南海区九江聚源轩公租房项目政府承租2014-10-112642613南海区九江罗顺轩公租房项目政府承租2013-12-333030525南海区九江江盈雅轩安居工程政府投资2014-11-0352439南海区江华楼政府投资2012-01-09483612南海区江裕楼政府投资2012-01-1242348南海区嘉裕大厦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承租2017-02-241439449南海区西樵崇南安居工程政府承租2013-12-2436033822南海区西樵周家保障房项目政府承租2014-08-063703700南海区西樵解放村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承租2012-09-2918016317南海区丹灶南沙保障性住房项目(1座)政府承租/园区配建2012-07-061207743南海区丹灶南沙保障性住房项目2,3座政府投资/园区配建2013-12-24240140100南海区丹灶南丰保障性住房项目(1座)政府投资/园区配建2012-10-091207842南海区丹灶南丰保障性住房项目(2座)政府投资/园区配建2012-0916012139南海区金爵士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承租2016-01-0120850158南海区狮山松岗丽涛轩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新建2012-09-2787870南海区狮山洞边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承租2012-10-311521520南海区狮山腾大通利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承租2013-06-208358350南海区狮山公有物业改造项目政府改建2012-06-01341222南海区狮山红沙惠贤花苑保障房项目政府投资/园区配建2014-12-266366360南海区狮山风尚蓝湾保障房项目政府投资2015-01-2926022634南海区虹岭花苑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企业自建2014-08-12918818100南海区大沥有色金属产业园保障房项目政府投资/园区配建2012-12-314624620南海区大沥华鼎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承租2012-11-162021939南海区大沥太平保障房项目政府承租2014-12-1730827929南海区大沥海北广场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政府承租2012-09-2864056179南海区大沥沥中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承租2014-11-1134433014南海区大沥海北广场(二期)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承租2017-09-0144040040南海区里水镇惠民轩小区“二期”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2012-10-091081017南海区广东志高工业园保障性住房项目企业自建4栋:2013-12-31
3栋:2014-12-3116581370288南海区里水镇金贤轩保障房政府投资2015-12-2651449618南海区新材料产业化示范基地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园区配建2015-12-2826023525南海区丽雅嘉园政府购买2015-11-133200320
实施时间: 2015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一、办理条件及材料
1.符合无住房条件的市民,即“无房产、无网签、无曾用名、未成年子女已有身份证”的人员。
2.持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可以在全市各行政服务中心的自助查询终端查询打印无房证明。
注:个人名下有住房的市民,想查询个人名下房产记录,仍需要到房屋所在地房产档案馆或房产服务窗口按原有方式查询。
二、为什么要办无房证明?
为争取到银行的首套房贷款优惠,需要提供个人在佛山市内的无房证明。但要想证明在全市各区都无房,需要分别跑去五区行政服务中心,开具各区的无房证明。目前买房仍要出具住房证明。因为要了解你名下到底有几套房,因此在办理贷款时住房证明是少不了的。
三、无房证明在哪里自助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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