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婚前检查有哪些项目/婚检时进行胸透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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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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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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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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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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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海贫血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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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PD缺乏症检测
地中海贫血筛查
胸透
G-6PD缺乏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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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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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透检查是免费婚检的检查项目之一。很多人认为胸透有辐射,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不愿意做胸透检查。
为什么婚检要进行胸透呢?胸透又有什么作用呢?
其实,胸透过程中少量放射线对成年人没有不良影响,通过胸透可以直观了解受检查肺部情况,查出一些常见的疾病:如肺结核,肺部肿瘤等。
胸透虽对成年人没有不良影响,但却对胚胎有影响,所以女方受检者在已经受孕则不做胸透检查,如果不能排除怀孕的情况下,则建议暂缓胸透检查,以免影响下一代的健康。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广东实施“单独二孩”政策。随后,省卫计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只要在3月27日或以后生育第二胎的单独家庭可以放心了,已怀上但未生育的单独家庭应在6月30日之前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而27日之前已生的要按生育当时的政策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
独生子女定义按国家规定执行
27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广州闭幕,69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共59名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的决定时,获全票通过。决定将《条例》第19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决定27日公布并开始施行,《条例》将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此前提交审议的修正案提出在附则部分增加对“独生子女”的解释: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27日通过的决定中没有此修改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解释,对独生子女的定义,国家已经有明确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此前也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就可以。
计生“一票否决”制不改变
省卫计委副主任陈义平说,3月27日起广东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广东将按照“城乡一体、一步到位”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户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龄,统一按省里的规定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不设置生育间隔年。
“实行‘单独二孩’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松”,陈义平表示,计生“一票否决”制度不会改变。
已怀孕的6月30日前补办手续
具体如何实行“单独二孩”?陈义平说,在广东正式实施前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条例》规定处理。在广东“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依法办理手续。政策实施前已生育“单独”夫妇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规定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
陈义平介绍,“单独”夫妇一方为广东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广东省并在广东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广东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申请再生育获批时,已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收回,同时要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单独”夫妇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可申请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基层机构要开辟审批绿色通道
为了方便已怀孕“单独”妈妈补办手续,陈义平表示,广东各基层计生工作机构要开辟补办再生育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快接、快审、快批。在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工作的基础上,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便民维权制度。
陈义平提到,在办理审批过程中,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另将再生育审批后的公示时间由30日缩短为15日。
再生育相关政策及解读—摘自《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哪些疾病不宜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得通婚。
2、男女双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或其他重型精神病,或双方均为重度智力低下者,不宜婚配。
那些疾病需暂缓结婚
1、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应暂缓结婚,如麻风病、梅毒、病毒性肝炎。
2、患有精神病在发作期间或尚未稳定满2年者应暂缓结婚。
哪些疾病需劝阻结婚
1、影响性生活和生育的无法矫治的严重生殖器管缺陷或疾病,如真两性畸形、先天性无阴茎、先天性无子宫等,应说明情况,以免婚后发生纠纷。
2、已发展到威胁生命的重要脏器疾病或晚期恶性肿瘤,结婚生育会使病情更趋恶化,甚至缩短生命期限者,应劝阻结婚,更不宜生育。
哪些疾病不宜生育
1、男女任何一方患有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的某种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子代再发风险大,又不能做产前诊断者,如先天性无虹膜、结节性硬化、强直性肌营养不良等。
2、男女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聋哑。其子女发病机会大,故不宜生育。
3、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如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等,并属高发家系者,即使病情稳定,亦不宜生育。
哪些疾病需进行产前诊断者
1、女方患某种严重的X连锁隐性遗传病或致病基因携带者,应在怀孕后做产前诊断以判断胎儿性别,控制生女不生男,例如甲型血友病、假性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等。在无条件作产前诊断的地区,应劝说其不生育。
2、同型地贫患者,尽量避免婚配,坚持结婚者怀孕后应做产前诊断和遗传病咨询,以免分娩重型地贫儿。
佛山结婚登记需要婚检吗?
答:不需要,婚检是自愿的原则,没有强制规定,但为了下一代还是建议婚检为好。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双方皆是外地户口,不能在佛山办理结婚登记哦!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集体户口提供集体户口卡原件和有户籍地址的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双方提交3张2寸(宽5.3cm×高3.5cm)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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