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户口迁入办理指南/佛山市常住非本市户籍人员市外迁移入户办理流程
市内迁移、市外准入条件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四)购房入户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十四)上述市外准入条件中,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佛山户口迁入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1、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入户
2、优秀农民工入户
3、高技能人才入户
4、学生入学入户
5、毕业生回原籍入户
6、国内公民兴办实体事业入户的
7、国省属单位调动人员入户
8、先落户后就业入户
9、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
10、原户口在校招聘入户
11、原户口非在校毕业生招聘入户
12、职工调动入户
13、公务员录用入户
办理流程1、申请迁入
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
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入
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地点佛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人口管理科 电话:83329376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12345
南海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86297604
顺德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22835307
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时限及费用佛山户口迁入办理时限
办理迁入手续的材料齐全当场办结,部分需要进行审批的,审批最长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佛山户口迁入办理费用
户口迁移证:4元/证
居民户口簿:10元/本
集体户口簿:40元/本
办理流程
1、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办理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粤价[2004]24号);
2、补办身份证,收取工本费40元(粤价[2004]24号);
3、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粤价[2004]24号)。
办理时限
37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联系电话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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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迁移、市外准入条件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1.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四)购房入户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父母投靠子女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3.子女投靠父母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副营、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随军家属可以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已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十四)上述市外准入条件中,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迁入个人产权房屋的,提供个人《房产证》。产权人登记为配偶姓名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产权人登记为父、母的,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以及父、母同意申请人户口迁入声明;(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和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工作单位产权房屋的,提供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以及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用地批文、报建手续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政府公共廉租房的,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以审批条件(1)申请的,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5年以上的《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暂住证》遗失或证件有效期不能反映实际办理年限的,提供居住、暂住地流管机构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应年限的居住、暂住证明);(居住、暂住证明收原件,《居住证》、《暂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居住证》(《居住证》遗失或证件有效期不能反映实际办理年限的,提供居住地流管机构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应年限的居住证明),以及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连续3年以上参保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收原件,《居住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3)申请的,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2年以上的《居住证》(《居住证》遗失或证件有效期不能反映实际办理年限的,提供居住地流管机构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应年限的居住证明),市内国、地税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累计缴纳个人所税额5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最近2年累计缴纳个人所税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凭据,以及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参保2年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连续2年以上参保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收原件,《居住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4)申请的,提供市内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最近连续7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合伙人身份的,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收原件,《工商营业执照》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5)申请的,提供本市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表彰、嘉奖证书或证明;(证明收原件,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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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配偶、随迁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5]父母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已婚(含离婚、丧偶)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子女证。
[7]已婚(含离婚、丧偶)的在校就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
[8]申请人连续经商7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机读证明(上述不能反映连续经商7年以上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7年内经营不同的公司、企业,经商时间可累计,但在我市经商必须连续不间断)。
[9]反映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人身份的公司章程等证明文件。
[10]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11]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入户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12]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13]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以投资、经商条件申请的,提供工商部门签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合伙人身份的,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及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国、地税的凭据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和纳税证明收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捐赠条件申请的,提供慈善机构出具的个人一周年内的捐赠证书或证明。受捐部门不是慈善机构的,提交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捐赠公证书和受捐部门出具的证明;(捐赠证明、受捐证明收原件,捐赠证书、公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投资、经商或捐赠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亲属关系公证书》、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父母随迁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未婚)证明或未婚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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