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摩托入户办理须知/6月20日起佛山机动车号牌实行全国统一选号
【入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18至70周岁;
申请人已持有有效摩托车准驾的驾驶证;
申请人所在户口内如有摩托车被盗、抢的,要自报案日期起已达到3个月以上,公安机关仍无法破案或破案但车辆未追回的;
户口其他成员名下没有登记摩托车。
【所需资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常住人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要整本复印);
本人有摩托车准驾的有效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内如有摩托车被盗、抢的,自报案日期起已达到3个月以上的,要提供摩托车被盗、抢后的报警回执和报案证明。
如申请人称遗失报警回执或报案证明的,须到报案派出所补办。
从6月20日起,全国将分批推广应用统一的选号系统和号牌生产管理系统。
第一批推广的单位都有哪些?
河北、吉林、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8个省(区、市)以及福建福州、江西吉安、湖北武汉、宜昌、四川绵阳、云南昆明、陕西渭南、新疆巴音郭楞8个市(州)。
都有那些便捷的地方?
1.车主可以登陆网站或用手机APP进行网上选号
2.选号范围有所扩大
3.保留号牌也将更加容易!
网站选号:http://gd.122.gov.cn/m/showBussi.html
手机选号:下载手机APP“交管12123”
选号方式有几种?
1.随机选号(由“10选1”扩大为“20选1”,号牌号码资源宽裕的地方可扩大为“30-50选1”)
2.自编选号
改革后的变化有哪些?
1.机动车号牌使用一年后即可申请保留;同时,保留原号的申请时限也由“自原车转让或报废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
2.旧车转让或报废后,如果原车主已经将号牌使用一年,无论是再购买新车或者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号码,或者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若原车主在一年内没有申请使用,该号牌将重新进入选号池,向社会公开发放。
3.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号牌发放不规范的问题,公安部要求推广应用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实现号牌发放“三个统一”,堵塞管理漏洞,保证号牌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统一号牌号码发放:号码资源全部通过计算机系统公开向社会发放,号牌发放方式全国统一。
●统一号池维护管理:设立统一的号码号池,号池号码全部由计算机随机投放、自动增补。
●统一号码资源监管:号牌号码资源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备案监管,健全监管制度机制。
消费者购买车辆需要符合以下相关条件,方可申报补助资金:
(一)购买新车时间:
2020年3月1日—2021年2月28日(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间为准)。
(二)旧车售卖、注销时间:
2020年3月1日—2021年2月28日(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时间为准,申报“汽车更新换代”补助时使用)。
(三)销售新车企业:
在佛山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法人企业。
(四)车辆注册登记:
消费者需在佛山市完成新购车辆的注册登记(即俗称的“车辆上牌”)后,方能在佛山扶持通平台申领补助资金。
常见疑问
车主必须是佛山户籍才能申领补贴吗?
答:此次购车补贴申领对车主是否为佛山户籍不作要求。
在佛山上牌但不在佛山购车可以申领补贴吗?
答:不可以。此次购车补贴的对象是在佛山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法人企业购买“国六”排放标准并在佛山辖区内上牌汽车的消费者。
如何确定售车企业是在佛山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法人企业?
答:可从售车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机关等方面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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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个号牌自由报价时间为3分钟,各号牌对应开始时间按顺序递延;除二手车、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限制不能跨区上牌的车辆外,均可参与E、Y、X号牌拍卖。联系电话:0757-88352727、88352900。
联系方式:
拍卖人:广东浩宏拍卖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hhpm.cn
联系电话:0757-88352727、88352900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华远东路19号侨都大厦十层A
拍卖人:广东天地和拍卖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fstdh.com
联系电话:0757-82293073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张槎路9号厂区内4号楼第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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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告诉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 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后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警灯。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本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按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单位为买方的:
1、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外地代码证可以是复印件加公章)。
2、单位代理人持本地身份证(原件)。
3、单位公章。
单位为卖方的:
1、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外地代码证可以是复印件加公章)。
2、单位代理人持本地身份证(原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单位公章。
5、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交强险(正本或副本)
8、附加税本
9、机动车必须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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