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房改证明办理/佛山南海区宅基地变更登记办理指南(条件+材料)
办理材料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若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供申请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文、审核、出具证明
办理时限及费用
即办,不收取费用
办理地点: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地址: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
咨询电话:0757-22836106
变更登记
宅基地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房屋结构等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变更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5、宗地红线图(若需重新权籍调查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
6、房屋平面图(若需重新权籍调查的,需提供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含测绘报告、房屋调查表))。
申办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有必要时需现场勘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登簿、缮证、发证工作(有必要时需公告)。
变更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形: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的变更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1)身份变更证明材料;(2)单位产权除因行政区划调整之外的原因变更名称的另需提交《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和《契税完(免)税或不征税凭证》。
2、房地坐落的变更登记
宅基地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坐落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证明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变更材料。
3、房屋改建、扩建(房地均已登记)的变更登记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的,不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按相关规定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1)房屋符合报建验收材料(含《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2)涉及红线变化另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
4、分割的变更登记
宅基地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经规划部门同意分割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分割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1)有坐标的宗地分割示意图;(2)规划部门同意宗地分割的意见;(3)涉及同一宗地多间房屋的分割,涉及因土地分割而宗地多间房屋的分割需提供:按栋的房屋测绘报告。
5、合并的变更登记
宅基地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经规划部门同意无缝合并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合并变更登记。宅基地合并后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登记时附记部分应注明“属合并变更, 宗宅基地合并后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1)有坐标的宗地合并示意图;(2)规划部门同意宗地合并的意见。
符合以下特殊情形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情形一:
1990年之前(含1990年)核发的土地证,证载图形、面积与实测不一致的,若房屋自发证之日起至今无改建、扩建的,经公告无异议,按房屋实测基底形状、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登记实地查看笔录》中增加申请人承诺房屋自发证之日起无改建、扩建的内容。
情形二:
对于没有坐标的土地证,若四至不变、红线形状不变、证载面积与实测不一致的,若房屋自发证前建成且至今无改建、扩建的,经公告无异议,按实测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情形三:
因测绘技术限制、地形底图有误等原因导致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现状与证载不一致的,若宅基地实测面积差异在3平方米以内或房屋实测面积差异率在5%以内的,可按实测情况办理变更登记;若实测面积差异率超出上述标准的,房屋自登记之日起无改建、扩建的,由村(居)委会加具意见确认或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实勘确认后,经公告无异议,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情形四:
房屋建基线(建筑物基地占地实线)与原不动产权证书的宗地红线范围有一定的移位(有重叠),面积不变的,经公告无异议,可按实际基底面积办理变更登记。若房屋建基线(建筑物基地占地实线)与原不动产权证书的宗地红线范围有一定的变形,但面积不变的,参照执行。
村(居)范围内成片房屋建基线(建筑物基地占地实线)与多个土地证的宗地红线整体偏移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相关权属人收集材料,一并予以理顺。
情形五:
80年代末90年代初总登记时期核发的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证证载用途为蚕房、榨油用地、猪(牛)栏等农业用途,但房屋实际为住宅用途。若已建成永久性住宅,证载权属人属于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的,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为住宅用途。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证载权属人属于名录库成员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出具)。
情形六:
无坐标的土地证,档案记载的“使用土地总面积”、档案附图计算的面积不一致的,以档案记载的“使用土地总面积”为原则,并参考实际用地现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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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查询网址:http://www.fssi.gov.cn/
社保局查询
参保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保分局进行现场查询。
医疗保险介绍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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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参保及缴费时间
(一)申报参保时间:2014年4月21日——5月30日
(二)扣费时间:2014年6月1日——6月30日
年度申报地点
符合参保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由符合条件的父母一方到所属镇(街)社保分局办理参保业务。
参保费用
异地务工人员子女个人缴费810元/人·年(其中住院医保690元,门诊医保120元)。
参保条件
参保条件是指在本区居住,且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异地务工人员,或者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并参加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学龄前或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并在外地(含港、澳、台)已入户的子女,可参加本区居民医保,由个人缴纳全部保险费。
申报事项办理指引
符合参保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由符合条件的父母一方携以下资料到社保分局办理参保业务:
1.父母一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参保证明(由经办社保分局查询打印);
2.参保人户口簿(或相关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参保人就读中小学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父母其中一方的佛山市范围内的工商银行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借记卡的需提供银行柜台业务回单);
5.参保人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需提供有效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
社保分局地址:
1、 祖庙分局(地址:朝安路佛山童服交易中心B区二楼 参保咨询电话:82340562)
2、 张槎分局(地址:禅城区张槎塱沙路123号 参保咨询电话:82980081)
3、 石湾镇分局(地址:魁奇一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3楼 参保咨询电话:88017505)
4、 南庄分局(地址:禅城区南庄大道西紫洞路口对面劳动保障大楼一楼 参保咨询电话:82019186)
一、契税的概况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是1997年7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据此条例于1997年10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并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户及其他个人。不论法人、自然人,不分所有制性质,不论内资、外资,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契税。
三、契税的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和土地使用权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权属转移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四、契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广东省契税税率为3%”。
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或者核定的市场价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有五项基本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权属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四)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全部土地收益。
以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六、契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七、契税的税收优惠
契税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省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超过省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八、契税的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契税纳税环节: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之前。
根据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缴纳契税的不予办证。简称“先税后证”制度。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契税纳税期限:为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
办理条件
1、抵押的房地产没有产权限制;
2、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共有的房屋需共有人共同申请;
4、提交资料准确、有效。
办理流程
中心收文并审核:收文——审批——核准——缮证——收费——发证
镇街收文、中心审核:镇街收文——镇内部收发文(发)——中心收发文(收)——中心审批——中心核准——中心缮证部打证——中心收发文(发)——镇街收发文(收)——镇街收费——镇街发证
办理材料
1.《佛山市XX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1份)
2.抵押双方及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各1份)
3.《房地产权证》
4.房地产抵押合同
注:涉外房地产抵押,其合同须经公证,这里所说的涉外房地产抵押特指抵押当事人中存在外国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台湾省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情况
5.主债权合同
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80元/宗
办理地点
佛山市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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