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保卡办理/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全文)
佛山市各区医保卡办理手续
禅城区:由个人持身份证(退休人员还需带退休证)到相应的参保登记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个人参保、个体户参保人及领失业金人员,工伤残退职工分别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会,禅城社保分局相应的社保办事处,禅城社保分局工伤保险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南海区: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南海区居住的工伤残疾退休人员分别持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失业签到所在地、领取伤残津贴的的社保办事处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并办理手续。企业退休人员(属单位办理的除外)填写区社保分局邮寄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后,交到就近的社保办事处,如没收到的,可直接到社保办事处办理手续。本人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家属代办。
顺德区:参保人对默认的医疗机构有异议的,个人参保人员可在9月1-20日,填写《2008年度顺德区职工医疗参保人选择居民门诊医疗机构申报表》,本人携身份证到所在镇(街)社保办事处进行一次医疗机构更改申报(代办申报的,需出示代办者身份证)。
高明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和没有单位挂靠的退休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的社保办事处办理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三水区:个人自行办理的,参保人携带个人小1寸近照1张、身份证到区社保局办理地点办理参保手续,在区社保局提供的名册上选定门诊承办医疗机构,并签名或打指模确认。区社保分局在《门诊医疗证》上贴上参保人照片,并加盖参保人选定的门诊承办医疗机构公章后,由参保人领取并签收本人《门诊医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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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异地务工人员融入佛山,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惠民、利民导向,持续提升市民幸福感与社会和谐度,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在佛山市工作或居住满两年及以上,因罹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高导致生活困难的异地务工人员,以及其在佛山市就读的子女(含幼儿园)。
二、救助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及以下。
(二)在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现行的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费用后,个人自费部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请救助。
三、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并通过审批的救助对象,依据其医疗费用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资金。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个人自费部分在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5千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救助资金。
(二)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申请者可再次申请,但再次申请依据必须是新发生的个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以往申请所用的医疗费用票据不可重复作为申请依据。
四、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医疗救助地方留成的资金中安排救助资金。
(二)在市慈善会设立“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项目,对外接收企事业单位和国内外社会组织(团体)、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五、不予救助情形
(一)因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行为导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因精神病导致上述行为的除外。
(二)非功能性组织或器官整容、矫形手术等治疗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一)《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申请表》两份,可在佛山市慈善会网站下载或到各区慈善会、各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领取。
(二)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者需提供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或各区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表》,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入学或就读相关证明。
(三)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提供以下证明中的一种:1.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2.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上述证明的由市慈善会组织调查。
(四)医疗费用单据。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收据,社保及其他保险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转到外地就医者还须提交佛山市内收治医院的转院或社保部门同意转院的证明。单据开票日期在申请受理日之前1年内有效。
(五)与申请者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交市慈善会存档,不予退还申请人;相关证件的原件经查验后归还申请人。
七、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由本人、监护人或授权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申请。
(二)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受理并在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后汇总报区慈善会。
(三)区慈善会初审合格并加具意见后将所有申请材料汇总报市慈善会。
(四)市慈善会汇总并审核申请材料。
(五)市慈善会将审核结果以及申请人基本信息在佛山市慈善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
(六)市民政局审批后,属于财政资金救助的,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及银行账户信息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救助金支付给救助对象;属于社会捐助资金救助的,由市慈善会把资金划拨给救助对象。不同意救助的,由市慈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审批程序完成后,在佛山市民政局网站和佛山市慈善会网站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在申请过程中或在审批通过后尚未发放救助金时救助对象病故的,不再对其予以救助。
八、捐款方式
(一)现场捐款。
地址: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金鱼街49号二座首层佛山市慈善会。
电话:0757—8303 5554,传真:0757—8303 3222。
(二)银行划款或网上银行捐款。
户名:佛山市慈善会。
账号:44001668836059988888。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季华支行。
汇款项目注明“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金”。
九、罚则
(一)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以后不得再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擅自改变救助金发放数额,以及贪污、挪用救助金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附件: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申请表
佛山大病救助范围
1、儿童大病医疗救助
(1)佛山市本地户籍儿童;
(2)父母在佛山市工作或居住满2年及以上的非本地户籍儿童;
(3)佛山市内居住满2年及以上或在市内学校就读的非本地户籍儿童;
注:本文所说的儿童是指0-18周岁(含18周岁)的儿童。
2、异地务工人员大病医疗救助
(1)在佛山市工作或居住满两年及以上,因罹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高导致生活困难的异地务工人员;
(2)以及其在佛山市就读的子女(含幼儿园)。
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指南
门诊
一、普通门诊待遇
(1)参保人到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诊时,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药品费用和纳入报销范围的常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三大常规、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糖监测)所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一类医疗机构90%。
(二)二类医疗机构70%。
(三)三类医疗机构40%。
注意:市一、中医院除外。
(2)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70%。
(3)参保人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范围内属于甲类药品的费用,100%纳入普通门诊核报范围;属于乙类药品及医院制剂的费用,60%纳入普通门诊核报范围。中草药每诊次不超过3剂、每剂按不超过6元纳入核报范围。
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门诊特定病种,指治疗和治愈周期漫长,医疗费用较高,经核准后,其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一类特殊疾病。
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
▲门特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问题:
参保人在选定的2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1个自然年度允许变更1次。(备注: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门特的报销比例:
一类医疗机构95%,
二类医疗机构90%,
三类医疗机构85%。
[其中: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慢性丙型肝炎及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按90%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
超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的设立及病种基金支付限额标准详见《佛山市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及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佛山市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及基金支付限额标准
序号病种名称基本医疗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一年计)备注原病种名称1精神分裂症4500元低限额病种精神分裂症2双相情感障碍(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躁狂抑郁性精神病)3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4分裂情感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5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6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7泌尿系结石门诊体外碎石5000元低限额病种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8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5500元低限额病种白内障(手术治疗)9恶性肿瘤(放疗)40000元中限额病种恶性肿瘤(放疗)10恶性肿瘤(化疗、热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11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12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13慢性丙型肝炎45000元 中限额病种丙肝-聚乙二醇干扰素α治疗14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15重型β地中海贫血重型β地中海贫血16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10万元,超出部分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解决 高限额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 特定门诊当年实际限额=限额标准÷12×当年剩余月份[恶性肿瘤(放疗)病种除外]
三、门诊诊查费
参保人普通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按照三级医院9元/诊次、二级医院7元/诊次、一级医院(含社区服务中心)按一般诊疗费的报销规则由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其他门诊诊查费参照普通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进行报销。
注意:
1、普通门诊一天核报一诊次。
2、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佛山市中医院、佛山市政府机关门诊部仅按上述规定报销普通门诊待遇享受地为禅城区的参保人门诊诊查费调整部分,其余普通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报销。
住院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1.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
三类医疗机构1200元/次,
二类医疗机构600元/次,
一类医疗机构300元/次。
2.基本医保住院医疗待遇报销比例和市外转诊报销比例的问题。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
一类医疗机构95%,
二类医疗机构90%,
三类医疗机构85%。
注意: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住院的基金支付90%。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
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1)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后,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2)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因同一疾病需再次到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复诊住院,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3)参保人未经本款(1)(2)流程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
(4)参保人未经本款(1)(2)流程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4.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的,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5.参保人患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上浮。
办理条件
1、已参加高明区城镇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2、在区内承办城镇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就诊。
提交材料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可凭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
办理流程
参保人到区内所有承办门诊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就诊,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挂号,结算时支付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即可离开(每天限报1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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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流程禅城区 南海区 顺德区 三水区 高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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