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养老保险转移/佛山顺德养老保险申请清退个人账户材料(在职死亡)
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参保后,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索取参保凭证,并确认本人参保信息。参保人员在现参保地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其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应提交《参保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工资等级、工资额。
(二)缴费情况:临界指数、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
(三)个人帐户情况: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格式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包括: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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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职死亡的,其家属在每月25日前提供以下资料到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1.申办人填写《清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请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火葬发票原件;
4.有养老保险卡的一并提供;
5.参保人本人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若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销户的,提供法定继承人农商银行(或农行、工行)存折或卡账号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资格证明材料。
6.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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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养老保险的查询方式有三种,分别为网上查询、电话查询和社保局查询。
网上查询
查询网址1:http://www.fssi.gov.cn/
查询网址2:http://www.gdsi.gov.cn:8082/szggfwxt/login.jsp
电话查询
佛山社保个人查询电话为12333,您根据语音提示可以查询到个人参保信息。
社保局查询
参保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保分局进行现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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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出境定居的,参保人须在每月25日前提供以下资料到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1.填写《清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请表》;
2.参保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公安部门发出的《出境通知》或《出国定居证明》等相关的出境定居文件复印件
4.参保人本人农商银行(或农行、工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有养老保险卡的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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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各区医保卡办理手续
禅城区:由个人持身份证(退休人员还需带退休证)到相应的参保登记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个人参保、个体户参保人及领失业金人员,工伤残退职工分别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会,禅城社保分局相应的社保办事处,禅城社保分局工伤保险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南海区: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南海区居住的工伤残疾退休人员分别持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失业签到所在地、领取伤残津贴的的社保办事处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并办理手续。企业退休人员(属单位办理的除外)填写区社保分局邮寄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后,交到就近的社保办事处,如没收到的,可直接到社保办事处办理手续。本人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家属代办。
顺德区:参保人对默认的医疗机构有异议的,个人参保人员可在9月1-20日,填写《2008年度顺德区职工医疗参保人选择居民门诊医疗机构申报表》,本人携身份证到所在镇(街)社保办事处进行一次医疗机构更改申报(代办申报的,需出示代办者身份证)。
高明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和没有单位挂靠的退休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的社保办事处办理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三水区:个人自行办理的,参保人携带个人小1寸近照1张、身份证到区社保局办理地点办理参保手续,在区社保局提供的名册上选定门诊承办医疗机构,并签名或打指模确认。区社保分局在《门诊医疗证》上贴上参保人照片,并加盖参保人选定的门诊承办医疗机构公章后,由参保人领取并签收本人《门诊医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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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异地务工人员融入佛山,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惠民、利民导向,持续提升市民幸福感与社会和谐度,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在佛山市工作或居住满两年及以上,因罹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高导致生活困难的异地务工人员,以及其在佛山市就读的子女(含幼儿园)。
二、救助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及以下。
(二)在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现行的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费用后,个人自费部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请救助。
三、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并通过审批的救助对象,依据其医疗费用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资金。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个人自费部分在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5千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救助资金。
(二)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申请者可再次申请,但再次申请依据必须是新发生的个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以往申请所用的医疗费用票据不可重复作为申请依据。
四、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医疗救助地方留成的资金中安排救助资金。
(二)在市慈善会设立“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项目,对外接收企事业单位和国内外社会组织(团体)、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五、不予救助情形
(一)因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行为导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因精神病导致上述行为的除外。
(二)非功能性组织或器官整容、矫形手术等治疗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一)《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申请表》两份,可在佛山市慈善会网站下载或到各区慈善会、各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领取。
(二)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者需提供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或各区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表》,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入学或就读相关证明。
(三)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提供以下证明中的一种:1.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2.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上述证明的由市慈善会组织调查。
(四)医疗费用单据。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收据,社保及其他保险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转到外地就医者还须提交佛山市内收治医院的转院或社保部门同意转院的证明。单据开票日期在申请受理日之前1年内有效。
(五)与申请者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交市慈善会存档,不予退还申请人;相关证件的原件经查验后归还申请人。
七、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由本人、监护人或授权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申请。
(二)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受理并在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后汇总报区慈善会。
(三)区慈善会初审合格并加具意见后将所有申请材料汇总报市慈善会。
(四)市慈善会汇总并审核申请材料。
(五)市慈善会将审核结果以及申请人基本信息在佛山市慈善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
(六)市民政局审批后,属于财政资金救助的,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及银行账户信息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救助金支付给救助对象;属于社会捐助资金救助的,由市慈善会把资金划拨给救助对象。不同意救助的,由市慈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审批程序完成后,在佛山市民政局网站和佛山市慈善会网站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在申请过程中或在审批通过后尚未发放救助金时救助对象病故的,不再对其予以救助。
八、捐款方式
(一)现场捐款。
地址: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金鱼街49号二座首层佛山市慈善会。
电话:0757—8303 5554,传真:0757—8303 3222。
(二)银行划款或网上银行捐款。
户名:佛山市慈善会。
账号:44001668836059988888。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季华支行。
汇款项目注明“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金”。
九、罚则
(一)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以后不得再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擅自改变救助金发放数额,以及贪污、挪用救助金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附件: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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