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调整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
提出两套听证方案 平均供水价格都是3.4元/立方米(含税)
4月3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广州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听证版)》(简称《方案》),提出两套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供听证。两个方案的平均供水价格都是3.4元/立方米(含税),主要是居民和非居民对供水价格上涨的分担程度有所不同。
据悉,针对本次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广州正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于2024年5月9日召开《方案》听证会。
广州市中心城区现行自来水价格自2012年5月21日起实施,具体价格方案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收费1.98元/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及以下),第二阶梯收费(每户每月用水量27-34立方米)2.9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收费(每户每月用水量34立方米以上)3.96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3.46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0元/立方米。
此外,中心城区自2012年11月执行阶梯水价,按每户用水人口数4人(含4人及以下)为计量单位,超过4人可申请调整阶梯水量基数,每增加一人,两级阶梯水量基数上限分别增加6立方米。
《方案》提出,中心城区现行自来水价格自2012年实施至今,受宏观经济增长、供水建设投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城市供水成本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起合理补偿、合理盈利,激励供水高质量发展的价格形成及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广州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改革的适用范围为市自来水公司在广州市中心城区供水服务区域内(包括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海珠区、黄埔区、白云区、大学城区域等)供应的自来水价格。以平均供水价格、用水结构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提出以下两个方案供听证。
方案一: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
居民生活用水三个阶梯水价分别为2.60元/立方米、3.90元/立方米、7.80元/立方米;居民合表水价2.86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4.56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25元/立方米。
方案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按成本定价、其他用水合理盈利
居民生活用水三个阶梯水价分别为2.46元/立方米、3.69元/立方米、7.38元/立方米;居民合表水价为2.71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4.81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25元/立方米。
4月3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公办全日制规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823元/月,公办全日制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995元/月。公办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在全日制收费标准上上浮30%。《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寒暑假保育教育费可上浮50%
《通知》指出,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按普惠性、非营利性及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分别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在保育教育费收费方面,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对应幼儿园不同类别,即示范幼儿园、规范幼儿园,同时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类别管理的变化相应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机制。
公办全日制规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823元/月,公办全日制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995元/月。公办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在全日制收费标准上上浮30%。
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8∶00至16∶30。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公办幼儿园托管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天
《通知》规定,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1.伙食费(含税)。按月预收,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及有关税费,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1天按1天计)向家长公布上月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6:30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其中16:30至17:00免收托管费,托管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公办幼儿园托管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天。
3.校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1.生活用品费。按所在幼儿园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2.外出活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收取并支付。
3.体检费。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按实代收体检费。
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为由另收费用
在收费原则方面,《通知》指出,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本文中“新生”指每年秋季入园就读的幼儿以及转来的插班生;其余幼儿为“老生”,按其注册入园当年园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通知》还明确,除本通知规定的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寄宿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含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国库。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除伙食费、校车费据实列支外,托管费等收费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财政国库。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办园性质、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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