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起违反广州电动自行车限行新规正式开罚
一上午查处“闯限”逾900宗
为期半个月的宣传劝导期已经结束,1月2日起,违反广州电动自行车限行新规正式开罚。广州交警将采取现场执法和电子监控相结合的方式,严查电动自行车违反通行规定、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现场:东风路上电动自行车明显减少
1月2日9时许,记者在东风路看到,双向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偶尔可见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其中,一部分骑行者远远看见执勤交警后下车推行,另有一些转入支路绕行。在东风中路工作的陈先生告诉记者,当天早高峰通勤时他感觉电动自行车比去年12月下旬明显有所减少。
“女士,你好。东风路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在东风东路梅东路路口,一市民在人行道骑行电动自行车被执勤交警拦下。因违反禁止标志,该市民被交警依法处罚。
“这辆电动车是公司的,我是要去东风路接货,因为有五六公里远,临时借用骑一下。我很少来东风路这边,确实不了解新规……”一名驾驶未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向执勤交警解释。因未登记上牌和违反禁止标志,交警对该名骑行者予以处罚,出具罚单的同时告知对方:“如有异议,可以在‘交管12123’APP上进行申诉,如果没有异议,麻烦签一下名,15天之内在APP上处理。”
“经过半个月的宣传教育期,我们发现在东风路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明显减少了。”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越秀大队卢警官说,“当天8时到10时30分左右,我们在东风东路梅东路口对电动自行车违反禁止标志行为共执法约10宗。”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于2023年12月15日正式实施,为预留充足时间让市民朋友熟悉和适应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实施后设置了半个月的宣传劝导期。为此,广州交警在东风路、黄埔大道、天河东路等路段设置了133个劝导点,同时在东风东路、黄埔大道、天河东路等路段设置了113个交通标志,以有效指引相关路段骑行者。
“1月2日起,交警部门正式对违反《通告》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当天上午在通行管理路段内共查处电动自行车闯禁行780宗,违规通行桥梁、隧道127宗。”广州交警呼吁各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通告》相关要求,文明驾驶,守法出行,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
市民:希望加强对闯红灯、逆行的管理
连日来,一些市民在表达对政策支持的同时,也提出相关部门需同步加强对违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违停的治理。家住白云区的谢女士告诉记者,就其自身的骑行经历来说,她还是有些担心,“路上有些电单车开得好快,并且有不少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希望接下来交警能加强对闯红灯、逆行的管理,规范电单车出行。”
1月2日,越秀区东风东路梅东路路口设置了一块醒目标志——“电动自行车限行拍摄点”。广州交警介绍,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交警部门将采取现场执法和电子监控相结合的方式,严查电动自行车违反通行规定、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据了解,近年来,广州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综合管理,电动自行车一直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执法力度也一直在加大。然而,仍有部分市民群众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遵守交通法规。
逆行、闯红灯、乱穿插……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不但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也存在极大的事故隐患。电动自行车一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极易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付出沉痛的代价。
2023年12月28日8时29分许,陈某驾驶一辆重型搅拌车行驶至荔湾区中山八路环岛路段时,与黄某驾驶搭载罗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客罗某当场死亡、驾驶员受伤及车辆损坏。
2023年5月22日9时21分,赖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增江大道南与纬六路交界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林某驾驶的赣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赖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
“请时刻牢记‘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广州交警提醒,“每一个事故案例都是一面镜子,希望各位市民朋友骑行时一定要安全第一,遵规守法,切勿因小失大。”
- 项目名称:增城国家级开发区中新园区基础设施配套中新下沉式再生水厂项目外电工程
- 项目编号:JG2024-0016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4年1月3日 0时0分~2024年1月23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不收取保证金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941.199307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①和②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②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或以上)资格。 5、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 6、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机电或电气或电力类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8、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9、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10、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信息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息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内登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企业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企业信息登记办理详见《施工类企业信息登记办事指引》,网址:http://www.gzggzy.cn/qyxxd1/945453.jhtml ) 12、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均按不符合投标人合格条件处理。 13、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5、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的注册建造师。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集团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4年1月23日 10时0分 - 2024年1月23日 11时0分
- 开标地点:第15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1月3日 0时0分 - 2024年1月23日 10时0分
- 资审申请文件递交时间:/
- 资审申请文件递交地点:/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4年1月23日 9时45分 - 2024年1月23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15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3日
近日,由增城区民政局牵头打造的增城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正式揭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胡凌,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各镇街公共服务办负责人以及区社会组织代表等约40人参加揭牌仪式。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载体,承担着培育初创型、枢纽型社会组织以及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使命。2023年12月1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增城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是该《办法》生效后设立的首个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增城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位于增城区荔乡路民生街1号,场地面积约200平方米。基地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业运作、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受益”原则,集党建指导、培育孵化、能力建设、项目资源链接、创新展示、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与信息交流等多功能于一体,对新设立社会组织开展培育孵化,并为增城区600多个社会组织提供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增城区社会组织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推动增城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