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安全、商标侵权、假冒伪劣化肥、虚假违法广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有机肥料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有机肥料有限公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质量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15095.28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氯(Cl)项目检验不符合NY 1429-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7600元,违法所得1295.28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化肥一经流入使用,将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农业增产增收。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农资打假工作,严查农业生产资料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顺利进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钢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使用未经登记、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案
2023年3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钢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使用未经登记、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地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正在使用涉案叉车进行作业,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涉案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同时该台叉车作业人员无叉车操作证。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叉车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
叉车操作不当极易造成人身安全危险,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同时,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法律规定叉车必须经登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强化叉车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母婴(广州)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系从事月子中心护理服务经营活动并提供供餐服务的企业。2023年2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分类存放食品原料、未在散装食品的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月子中心作为新兴行业,目前各经营主体的服务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受到社会的关注。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检查“回头看”,及时纠正月子中心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无小事,要坚持防惩并举,压实经营主体主体责任,推进行为规范管理,切实推动母婴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案
2022年4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10002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强力感冒茶”被检出对乙酰氨基酚,该物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中列明的药品,禁止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长期或者过量使用对乙酰氨基酚可导致造血系统和肝、肾功能损害,严重者可致昏迷甚至死亡。销售添加药品的凉茶的违法行为,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有效遏制食品非法添加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五、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2023年4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5001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2月22日,某桶装水专卖店经营的“九龍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02-19,规格:16.8升/桶,标称生产者名称:某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2月19日生产了100桶,2月21日向某桶装水专卖店销售了50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九龍泉”包装饮用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包装饮用水是社会需求量大、使用广泛的食品,其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包装饮用水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包装饮用水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六、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23年2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罚款37164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样板店吸引客户投资,向客户提供“牛杂店”管理服务,先后授权客户使用“牛老帅阿婆牛杂”“陈记阿婆牛杂”“源阿婆牛杂”等三个品牌,且该三个品牌有以下特征:1.底色为深蓝色;2.“阿婆牛杂”为主体大字并突出使用;3.“牛老帅”、“陈记”、“源”字体较小且与主体大字“阿婆牛杂”分开。经核,使用在第43类商品上的“(阿)吖婆牛杂”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经“(阿)吖婆牛杂”商标权利人确认,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阿)吖婆牛杂”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经营活动中侵犯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的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不但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平竞争秩序,净化市场经营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七、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案
2023年1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车锂离子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池2个,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GB4812S1)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1.I2(A)放电;2.过充电)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GB/T 36972-2018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销售的“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48V15A)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过充电)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GB/T 36972-2018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车锂离子电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车锂离子电池过充电项目不合格,如果电池组保护板过充电保护功能失效,或当消费者充电操作不当时,电池组内部将集聚大量的能量,表面温度迅速上升,极易引发起火爆炸事故。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车锂离子电池的违法行为,警示了电动车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开展生产销售活动,严把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一台待售的电动车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50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存在非法改装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因顾客要求擅自对涉案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了更换,非法改装1辆,货值为0.19万元。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均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如单独改动某一部件,会破坏其整体性能,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个别群众为了增加车辆的核载人数要求商家更换更长的鞍座,这改变了整车设计的承重受力位置,增大了车架的载重量,使车架更容易发生断裂,隐藏巨大的安全隐患。交通安全无小事,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对电动自行车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等违法行为严查严惩,保障人民群众的平安出行。
【相关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认证检测有限公司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案
2023年2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认证检测有限公司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获准从事服务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等两类认证业务,服务认证的认证领域为无形资产和土地、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务、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领域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2022年1月1日至9月14日期间,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为广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17个公司提供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出具认证证书,收取认证费用135000元。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认证检测工作是质量认证体系的主要载体,是国际通行、社会通用的证明各类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市场化评价工具。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有利于发挥、保障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查处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证明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能够维护认证公正性和公信力,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十、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从事违法广告案
2023年4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从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为宣传其出版发行的图书《某某寓言》,在抖音店铺的产品销售页面标题处使用“教育部语文新课标推荐书目”的内容。2020年7月28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从未以“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名义出版、推荐图书的声明》,声明从未以“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统编教材必读书目、推荐书目”“统编教材延伸阅读”以及类似名义出版、推荐有关图书。当事人在抖音店铺销售页面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教育部语文新课标推荐书目”内容,属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行为。当事人作为上述图书的出版方及抖音店铺的经营者,相关内容系其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的,应认定当事人为涉案广告的广告主。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作为有影响力的出版社,发布广告时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一方面利用了图书受众群体对该出版社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利用了“教育部推荐”等广告语暗示该书籍的“权威性”。“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越是影响力大的媒体越要发挥带头作用,越要依法依规经营,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将于6月15日0时正式开始,为更好地帮助广大报名人员理解政策以及顺利完成报名流程,广州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专门梳理了报名相关指引及注意事项供报名人员查阅。具体指引如下:
准备报名资料
仔细阅读司法部报名公告、省司法厅报名公告,对照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如不确定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可在上班时间拨打020-83324608详细咨询;如符合报名条件,请准备以下资料:
1. 有效居民身份证。
请提前检查身份证有效期!如身份证有效期在客观题或主观题考试前即将过期,建议尽快办理新身份证,确保考试当天能持有效身份证入场,以免耽误考试。
注意:根据报名公告规定,所有报名人员包括港澳居民须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台湾居民须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报名(台胞证和居住证可以二选一)。港澳居民除准备有效居民身份证外,还须同时准备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回乡证和居住证可以二选一)。
2. 毕业证书(适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请提前准备好毕业证书,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对证书进行查询或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对认证书(国外学历)进行查询,如查询不到,建议尽快提交申请学历认证。
注意:除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人员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取得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高等教育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要求,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zwfw.cscse.edu.cn)。
3. 学位证书(适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适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报名条件的“新人”请提前准备好学位证书,学位证书须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如查询不到,建议尽快提交申请学位认证。
注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即2018年4月28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无需提供学位证书。
4. 电子证件照片。(此项材料关系到能否顺利通过审核进入交费环节,请务必仔细阅读!!!)
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审核通过后不得更换。
报名人员所提交的电子证件照片须经工作人员在线审核通过方可进入考试费支付环节,成功支付考试费才真正完成报名流程。照片审核通过后,点击交纳考试费跳转客观题考试费支付界面,如考区有空闲机位,则允许交费,否则系统将提示更换报名地(广州考区机位数量有限,报名人数达到机位上限时,请选择省内其他考区报考)。
为确保照片快速通过审核,建议报名人员提前到照相馆拍摄正规证件照。以免因照片不符合要求审核不通过而耽误报名时间。
照片要求及注意事项:
(1)照片必须是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
(2)电子照片标准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文件大小为40KB ≤ 文件大小 ≤ 100KB,文件类型为jpg格式。
(3)照片人像须显示双眉、双耳、双肩,头部占照片尺寸约2/3。
(4)不得佩戴各类饰品,不要佩戴粗框眼镜,佩戴眼镜拍照要避免出现镜片反光、遮挡眉毛或眼睛情况。
(5)不得化浓妆,照片不得进行拉伸、美瞳美颜、PS液化等技术处理,以免影响考试当天入场人脸识别。
(6)不得着制式服装(不得佩戴职业徽章),服装颜色应与照片底色有所区别。
(7)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及不规则手机照等。
(8)不得上传经裁剪的生活照、结婚证件照或使用经翻拍、扫描的电子证件照。
(9)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普通高等学校2023年、2024年应届毕业生入学前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本人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应填报本人入学前户口簿信息,并上传户口簿首页电子照片。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必须在本人电子证件照及户口簿照片两者均通过审核后方可进入交费环节。
注意:请提前检查户口簿是否为打印版,如仍是手写版,须尽快到公安机关更换打印版户口簿;同时检查户口簿首页是否有加盖两级公安机关的公章、页面信息是否清晰完整,如有问题,尽快联系公安机关更新。户口簿电子照片要求原件拍照,且必须横向上传(样式如下图),不要竖向上传或上传复印件/扫描件等,照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与填报的信息相符(包括公安机关名称、户号等信息等,每一项信息都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填写)。
报名信息填报指引
报名所需的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司法部官网(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
报名信息填报指引:
1. 港澳居民报名人员须完整正确填写身份证号含字母、数字、括号(如:香港M123456(9)、澳门1234567(1))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信息。台湾居民须完整正确填写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证件号。
2. 准确区分填写毕业证编号和学位证编号。
3. 如实准确填写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专升本学历报考人员,入学时间请填写专科的入学时间,学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没有准确对应项,则选填“其他”。
4. 对照毕业证上所载信息,如实准确填写毕业院校、专业类别、所在院系和学号等信息。如查询不到学校名称,请选择“其他”,按毕业证书上学校名称填写。
法学类专业具体指以下10个专业: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纪检监察、国际法、司法鉴定。
注意:“老人”和军队院校毕业生不要求法学类专业。
享受放宽条件的,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不要求法学类专业。
5. 自学考试、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已经完成学业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请选择“已毕业或 2023 年应届毕业”,不得选择“普通高等学校2024年应届毕业”选项。
6. 如出现无法选择照片或无法上传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或360浏览器。
7. 报名地、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号如填写错误,请返回报名流程第一步(选择报名地)重新报名。
8. 报名信息提交完成后,须等待工作人员审核证件照片,如通过审核,即可进入交费环节;如审核不通过,请仔细对照不合格原因,尽快更新上传符合要求的照片,重新提交审核。
重要时间节点需把握
1. 客观题考试报名时间:6月15日0时至6月30日18时。逾期不予补报。
2. 照片审核不合格人员重新上传更换照片截止时间:7月3日18时。
3. 客观题考试网上交费截止时间:7月5日18时。
4. 客观题考试时间:广州考区分两个批次组织考试。应试人员将随机安排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
第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6日0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7日0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5. 客观题准考证打印时间:9月6日至9月15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6. 客观题成绩公布时间:9月22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7. 主观题报名时间:应试人员应当在9月23日8时至9月27日18时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8. 主观题考试时间:10月15日0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9. 主观题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10日至14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10. 主观题成绩公布时间:11月30日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11.主观题考试成绩核查申请期限:应试人员如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温馨提醒:客观题和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打印通道非长期开放,建议有需要的考生尽快自行打印1-2份备用。
其他特殊情况处理指引
1. 因报名系统平台原因,反馈报名交费状态会出现延迟情形。如报名人员确已支付成功,报名平台仍显示“未交费”的,请耐心等待48小时后重新登录报名平台查看。仍无法解决的,报名人员可拨打报名服务平台技术咨询电话:400-811-5177(工作日08:00-20:00),或拨打我处咨询电话020-83324608(工作日09:00-12:00,14:00-18:00)。
2. 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拨打报名服务平台技术咨询电话:400-811-5177(工作日08:00-20:00)。
3. 涉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具体政策事项,可拨打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咨询电话020-83324608(工作日09:00-12:00,14:00-18:00)详细咨询。如报名期间咨询电话多,线路繁忙,也可以通过广州市司法局官网或广州法考邮箱gzskb_sf@gz.gov.cn留言咨询。
4.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电话联系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咨询办理。
5. 广州考区为报名人员免费提供简易电子照片裁剪工具软件服务。该软件适合对正规照相馆拍摄的电子证件照片原图进行简单裁剪,操作简便。
报名人员如照片规格、头部与身体比例不符合要求,需要对照片进行简单裁剪的,可通过识别下方二维码自行下载使用,操作使用中如有不明,可识别下方二维码阅读“电子照片制作指南”,也可致电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咨询。
免费提供简易电子照片裁剪工具软件下载网址
电子照片制作指南
注意事项
1. 交纳客观题考试的考试考务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因不参加考试或不符合报名条件致使报名无效的,已交纳的考试考务费不予退还。
报名人员在进行报名交费时,可在支付成功页面下方直接点击查看下载电子票据。后续也可以通过“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平台选择“缴费查询”,通过本人身份证号或手机号码查询方式查看下载电子票据。操作如下图:
2. 2023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2022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
3. 参加 2022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因专业学历学位条件等情况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或未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依规定 2022年考试成绩无效。如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符合报名条件的,请提前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报名参考。
4.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纸笔答题方式的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广东省司法厅根据参加纸笔答题人员数量等情况集中设置纸笔考试考区考点考场。
5. 报名人员务必牢记报名时设置的密码信息,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等操作。
6.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7. 报名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帮助的,如孕期、视障、患病行动不便等,请提前主动联系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和提供必要帮助。
近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全市公证工作座谈会,围绕公证改革后两年多来的发展变化,聚焦行业发展主要问题,找差距、找不足,推动广州公证行业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更好服务保障广州高质量发展。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邓中文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龙晓林主持会议,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全市10家公证机构负责人分享了公证改革以来取得的成绩,提出了对公证工作思考建议,大家纷纷表示一定要坚持公证为民,服务好政府中心工作,拓展创新业务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护航,为平安广州发力、为法治广州添彩。
会议对去年以来各公证处在业务发展创新、服务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等方面发挥的功能作用予以肯定,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要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新时代党建工作要求落实到公证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为支持公证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提高公证公信力提供政治保证。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在执业活动中充分发挥党组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执业为民的良好形象。
要更好服务广州高质量发展。要聚焦服务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将公证工作融入“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南沙方案建设中,发挥公证预防性法律制度、化解矛盾纠纷作用。进一步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保障“三农”、司法辅助事务等领域的新实践。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综合运用远程公证、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不断拓展创新服务领域和项目,擦亮公证服务的广州品牌。
要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强化正向激励,做好先进典型选树,发掘、培养和储备高素质专业化公证人才,切实加强对公证人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知识、执业纪律、实践能力的培训,制定激励公证人员提升学历和职称的考核机制,打造党性坚定、作风过硬、业务一流的公证人员队伍。
要坚守公证质量底线。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协会“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常态化开展公证行业警示教育、扎实开展质量评查评估和督促整改,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持续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不断提高公证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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