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连续查处两起特种设备违法案件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种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
其安全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部分单位却忽视
对电梯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不仅带来安全隐患
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近日,里水市场监管所
依法查处两起特种设备违法案件
案例1
5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石工业区一工业园开展特种设备检查,在检查某鞋材生产企业的货梯时,发现该工厂电梯机房与工厂厨房混合使用,安全隐患极大。执法人员进一步深入检查发现,该货梯未经定期检验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经查询,该电梯长期未定期检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电梯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案例2
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大冲某工业园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由某公司使用的一台载货电梯已超过检验有效期较长时间,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电梯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今年1月至5月,里水市场监管所共排查各类特种设备783台,治理隐患178处,立案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12宗,对7个违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有力震慑了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电梯安全不容小觑
电梯使用单位要注意
做到以下几点
1、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检验,避免检验不及时导致设备超期。
3、严禁超期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提醒
广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
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且该行为违法!
违法后果很严重
请尽早自检!
下一步,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将
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严抓特种设备隐患治理
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力度
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在房地产领域
有一种恶劣的销售策略
捂盘惜售
从字面意思理解是开发商
“捂住楼盘,舍不得把房子拿出来销售”
明明房子没卖完
但却挂着“售罄”的牌子?
近日,乐从市场监管所就
查处了一起“捂盘惜售”虚假广告案件
近日,乐从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某楼盘售楼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售楼部沙盘内1栋、2栋和13栋房屋模型上悬挂了含有“售罄”字样宣传标语,但对外公示销控表中1栋、2栋和13栋仍有房屋尚未出售。
当事人“捂盘惜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已被立案调查。
类似此种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等房地产广告宣传乱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领域广告宣传行为监管,整顿房地产领域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乐从市场监管所根据上级部署,积极开展房地产领域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加大检查力度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2023年以来,乐从市场监管所累计派出执法人员20人次,开展房地产领域的广告及价格专项监督检查5次,重点检查房地产销售公司是否取得有效证明文件、是否发布内容不真实或欺骗消费者的房地产违法广告;是否存在虚假有奖活动、价格违法等行为。
加强部门协作联动
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乐从市场监管所主动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和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力量。今年以来,协同区住建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销售企业开展联合监督检查1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登记,责令整改。
强化行政指导
提高经营主体守法意识
乐从市场监管所监管人员广泛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广告发布单位等广告市场主体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场派发《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提醒告诫书》,引导经营主体提高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
在此,市监君温馨提醒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发布单位等
须严把广告准入关
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
合法、科学、准确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相关从业者
在工作中要主动规避广告发布风险
快来复习这份房地产广告发布提醒告诫书
同时,市监君呼吁广大消费者
如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相关的违法行为
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共同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
好消息!好消息!
7月1日起
佛山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大变动!
租房提取最高额度涨幅近四成!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佛山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租购并举”的决策部署,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情形
在本市发生下列租房情形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提取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
2.提取额度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按租金缴纳证明核定。
二、租住商品住房
1.提取材料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
2.提取额度
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核定。
三、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
1.提取材料
住房租赁合同(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租房发票、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亲子关系佐证材料。
2.提取额度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按租房发票核定。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月租金大于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超出的部分不计入可提取额度。
同一租赁时间段内一个家庭只能以一套住房申报提取。
三、提取时限
(一)提取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
。
(二)提取时须明确租赁时间段,每个年度只能申报当年度的租赁时间段,且不得重复申报。
四、提取频次
同一提取年度内,职工可选择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其中一种方式办理,每次提取应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
按年提取,每个提取年度可申报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
按月提取,每月可申报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应间隔1个月以上。
五、其他事项
(一)同一提取年度内,职工符合多种租房提取情形的,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报提取。
(二)每次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500元。
(三)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
(四)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于每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租住商品住房、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
(五)经职工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可获得提取材料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六)本通知中“以上”包含本数,“大于”、“低于”不包含本数。
(七)本通知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21〕21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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