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2023年4月1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项目逐级审核、补贴分类确定、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涉及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和工作规范,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申报、保护和交流传播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参与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咨询服务;
(二)审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调查方案及相关标准等;
(三)评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传承基地、研究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传统工艺工作站等;
(四)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五)推荐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传统工艺工作站等;
(六)参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和研究等工作;
(七)其他重要事项。
专家库组成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
(三)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人文风格,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都保持完整,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分别列入相应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评审相同的传统技艺和商贸习俗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与市级以上老字号相关的传统技艺和商贸习俗,可以优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九条 在本市传承的异地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建议或者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 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或者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同时,应当认定负责该项目日常保护工作的保护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制定和实施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人员、场所和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或者推荐,依法认定本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有能力、有意愿长期开展该项目的传承工作;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长期在本地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传承谱系不少于三代。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不少于10年,中职教育及以上相关专业学习年限可计入从艺时间。
存在家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近亲属中多人具有传承能力的,认定同一级别的代表性传承人不多于3人。
对于濒危和代表性传承人空缺的项目,以及传承成绩突出的传承人,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中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或者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材料,以及相关的认定程序,依照《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保护单位应当与相关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协调机制,协商并共同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计划、资金申报、评估考核、活动开展等重要事项。
保护单位应当支持相关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配合保护单位开展审计、检查或者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组织5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分别对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
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下一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补助;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文化主管部门对保护单位作出的评估结果应当征求相关代表性传承人和社会意见。
评估程序、评估标准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子档案以及资源数据库,通过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全面系统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流变过程、核心技艺以及传承实践情况等。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整合共享,建立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数字化系统,提升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会利用。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下列分类保护方式:
(一)对已丧失代表性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和操作指引建立档案库,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影像记录,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优先拨付实施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协助开展授徒传艺并对学徒给予资助,修缮或者提供传承场所,改善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商品属性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以及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现状和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在场所、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实行生产性保护;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探索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及其保护扶持机制,并将涉及特定空间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区域性保护。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特色保护:
(一)支持粤剧、粤曲、醒狮等在本地具有群众基础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等项目提高实践频率和展演水平,鼓励开展相关文艺创作,加大对优秀剧本、曲本的扶持力度;
(二)支持咏春拳、蔡李佛拳、鹰爪拳、洪拳等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项目纳入全民健身运动,通过建设功夫角、举办各类赛事等方式推动传承保护;
(三)将冯了性风湿跌打药酒等中医传统制剂方法、佛山盲公饼等糕点制作技艺、扎蹄等广府菜制作技艺以及佛山铸造等本地传统医药和传统技艺相关项目纳入产业扶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四)鼓励、支持佛山木版年画、佛山剪纸、石湾陶塑、香云纱、佛山狮头等传统美术、传统技艺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创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作品和文创产品;
(五)结合行通济、佛山秋色等民俗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成果进行宣传、展示,加大民俗文化传承、传播力度。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公园、酒店、商场、地铁。
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培育旅游体验基地;鼓励开发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文艺作品。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
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保护等主管部门支持、指导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等,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手工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和著作权登记。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依法为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教育、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逐步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体系、人才体系,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国民教育:
(一)鼓励中小学校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校本)课程,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学校或者传承基地;
(二)鼓励学校通过邀请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组织研学旅游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传承、传播活动;
(三)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对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的学生给予助学金、奖学金、就业扶持或者减免学费等方面的支持;
(四)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通过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或者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和青年传承人。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创作院、传习所等公共文化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示、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设立专题专栏、拍摄小视频、创作纪录片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活动。
鼓励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合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主动融入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加入区域协同保护;积极举办、参加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等交流活动,推动国内外其他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和发展研究,对符合科研课题立项的,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中心等传承体验场馆。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兴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社区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打造社区特色文化。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保护单位以及代表性传承人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鼓励在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中纳入保护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佛山市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规定
(2023年2月1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避免、减轻强对流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强对流天气灾害,是指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和短时强降雨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防御指导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管执法、轨道交通、海事、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强对流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1名以上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对接气象主管机构,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对流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城管执法、轨道交通、水文、海事、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强对流等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归集和共享交换。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信息数据接口,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实时气象信息。前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强对流等气象灾害有关的水旱灾害、城乡积涝、环境污染、地质灾害、交通监控、农业灾害、森林火灾、电网故障等信息,以及对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进行监测的信息和其他基础信息。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应当包含强对流天气灾害风险区划。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强对流天气灾害风险管控、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需求,建立健全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参与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政策法规、相关规划、标准规范、应急预案的研究编制;
(二)参与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重大问题专题调研;
(三)参与重特大强对流天气灾害调查鉴定;
(四)为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支持;
(五)参与强对流天气防灾减灾培训工作;
(六)其他需要专家配合的事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不定期组织专家交流活动,通报气象领域发展动向,促进专家交流。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为气象信息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设置气象信息员;鼓励具有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专业知识和公益服务经验的个人加入气象信息员队伍。
设置气象信息员的单位或者自愿加入气象信息员队伍的个人,应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员、气象志愿者等队伍的培训工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教学资源。
应急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应急管理培训、志愿者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加入强对流等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内容,提高有关队伍预防、处置强对流天气灾害的能力。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世界气象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向社会宣传普及强对流等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御意识和防御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将强对流等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提高学生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将强对流等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工人安全培训,并将强对流等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日常管理和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强对流等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内容,将强对流等气象灾害纳入应急救灾演练内容。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强对流等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主动学习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避险知识,关注灾害风险,增强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并支持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灾害防御研究、应急演练等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强对流等气象灾害保险业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强对流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保险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下列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一)在强对流天气灾害易发区域、人口居住密集区、水系干流、内涝积滞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油化工区、高速公路、桥梁、城市主干道、交通枢纽、大型活动场所、学校、医院、玻璃栈道和滑道等旅游景区项目、林业监测站、农业园区等区域位置加密自动气象监测设备的布点;
(二)在强对流天气灾害易发区域加强天气雷达、大气垂直观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移动应急监测设施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广旅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研究总结影响当地的天气系统规律,提高强对流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实现预警信号空间分辨率精细到镇、街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强对流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统筹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确保传播对象有效覆盖留守老人、残障人士等。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准确传播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台站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息时,鼓励广播、电视等媒体采用连线直播、滚动播出等方式,及时通报重大灾害性天气的最新动向。
鼓励单位和个人准确、适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预报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针对强对流天气灾害的靶向发布系统,及时向灾害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气象服务机构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面向农业、国土、水利、城市安全、交通安全、电力、生态环境等气象灾害高敏感领域有偿开发预报预警服务产品。
第十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联动机制,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气象台站发布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的跟踪监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的动态监控,共同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强对流等气象灾害提供辅助决策。
第十七条 水利、交通运输、轨道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全面排查城市交通干道、低洼地带、桥梁道路涵洞、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建立内涝黑点台账,对易积涝的地区进行整治,及时疏通排水管网,确保排水畅通,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容易发生积涝的隧道、涵洞设置水位标尺等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明确强对流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决定权。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库、地下商城、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健全短时强降雨天气发生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巡查或者值班值守制度,完善临灾转移工作机制,准备应急物资,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防风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在建工地防护措施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棚、施工围挡、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保障人员安全。
(二)城管执法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有关管理单位、业主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检查和加固。
(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评估城市行道树稳固程度,及时加固易倒伏树木,并在行道树因风倒伏折断风险较高的路段两头设置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文字提醒公众。
(四)城管执法部门新栽种树木时应当选择根系发达、抗风能力强的品种,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化的要求预留足够深度和宽度的种植槽穴。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户外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日常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及时消除大风天气脱落、坠落、倒塌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管理措施:
(一)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旅游景区的玻璃栈道、滑道等具有金属结构的户外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三)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和委托检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的维护、检测等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科学技术部门、科研院所、高校开展龙卷风发生机理、监测以及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开展龙卷风科学试验,提升龙卷风监测预警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行政区域重点防御的强对流天气灾害种类、预警信号指引、应急避难场所位置、应急求助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宣传和提示。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日常排查,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在强对流天气多发期加强对旅游景区、林场、公园、非开放的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易发生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风险警示牌,组织人员在强对流天气多发期进行巡查或者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劝阻误入人员撤离。
第二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将强对流等气象灾害影响因素纳入应急预案,并根据强对流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客运索道、户外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强对流等气象灾害影响因素纳入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开展漂流、溯溪、徒步、攀岩、登山等户外项目和旅游景区、公园、游乐场等户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和实施强对流天气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应对措施,完善紧急情况下暂停营业等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五条 气象台站发布强对流天气灾害相关预警信号或者警报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防御措施:
(一)公共场所供用电设施产权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供用电设施的巡查监控,发现供用电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防止发生漏电、触电事故。
(二)需要打开窨井盖应急排水的,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
(三)机场、高速公路、港口码头、轨道交通、桥梁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督促前述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通过情报板等信息显示设施发出横风、降速等警示信息。
(四)旅游景区、公园、游乐场等户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到室内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坚固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内避险。
(五)客运索道、户外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停止运行或者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
(六)充气式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范,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向游客提示相关风险,适时停止使用充气式游乐设施。
(七)户外人员应当按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防御指引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适时停止户外活动,及时到安全的场所暂避。
(八)龙卷风影响区域的个人应当远离防御能力差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就近寻找室内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坚固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躲避。
第二十六条 上学时段遇雷雨大风橙色或者红色、冰雹橙色或者红色、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学生可以延迟上学。
放学时段遇雷雨大风橙色或者红色、冰雹橙色或者红色、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受影响情况采取延迟放学措施。
气象主管机构、教育部门应当共同研究和制定强对流天气等恶劣天气下学生延迟上学、学校延迟放学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处置强对流天气灾害时,除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外,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容易导致灾害影响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采取控制或者限制措施;
(二)组织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三)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强对流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开展灾害情况调查评估时,公安、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灾害发生、发展和影响区域的治安监控影像、电力和通信设施中断服务或者受损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信息。前述相关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
乐平镇举行2023年劳模、工匠交流活动
5月5日上午,乐平镇总工会举行“凝聚匠心智慧弘扬劳模精神”2023年乐平镇劳模、工匠交流活动,镇内劳模、工匠代表13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代表们一行参观了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负离子瓷砖科技馆展厅和唐奇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唐奇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由全国劳动模范唐奇领衔,带动了建筑陶瓷的行业发展方向,培育出多位高技能职工,在促进人才培养多元化和推动建陶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获得广东省工人先锋号称号。在参观过程中,大家认真听、仔细看、虚心学,纷纷表示会将学到的好的经验深入对标学习,发挥劳模相互促进的作用。
在唐奇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座谈交流会上,大家详细了解了唐奇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组织构建、重点攻关课题、创新的成绩、团队的管理运行模式、高技能人才培育以及劳模“传帮带”的具体做法和成效等。
随后,代表们参观了李海章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李海章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由全国劳模李海章领衔,以鳄鱼养殖和深加工为导向发展大健康事业,凭借他丰富的养殖和农产品推销经验,带动并促进了乐平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大家现场参观了鳄鱼养殖基地的环境,深入了解了养殖基地近年来鳄鱼养殖和深加工产品的基本情况。
接下来,乐平镇总工会将积极发挥劳模和工匠的榜样作用,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以劳模和工匠示范引领为核心,鼓励产业工人竞标争先,增强产业工人荣誉感,大力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命名活动,助力乐平经济高质量发展。
乐平镇开展“活力健步走 低碳伴我行”慈善健步走活动
为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倡导时尚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公益慈善大家庭,践行可持续公益路径,近日,乐平镇开展“众善乐融·温度乐平”乐平镇公益慈善项目之“毅善同行,共筑和美家园”人居环境治理计划,组织多名村民参与“活力健步走 低碳伴我行”慈善健步走活动。
活动由项目社工组织环境规划师带领村民参与,通过“健步走+促环保+重宣传”的形式,走进村居宣传环保知识,倡导绿色环保行。此次“健步行”从范湖公园出发,途径南联村道,深入小巷,沿着健康步道行走,终点设在南联村党群服务站。参与的群众手持垃圾袋,沿途拾捡视线范围内的垃圾,并向村民宣传环保理念,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共同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此次活动不仅凝聚了社区向上尚善力量,增强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意识,丰富城乡文明内涵,还带动了更多社会各界热心人士踊跃参与到公益慈善活动中来,推进社区人居环境治理,用实际行动支持乐平镇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乐平镇“粤心安”“舒心驿站”进校为家长们开展心理讲座
为帮助家长掌握更加科学有效的教育子女方法,提高家校共育的质量,更好地促进孩子健康发展,5月4日下午,受乐平镇中心小学邀请,在乐平镇综治办和乐平镇妇联的联合指导下,乐平镇“粤心安”“舒心驿站”为该校五年级的家长们开展了一场《如何激发孩子学习动力》心理讲座。
活动开始,心理咨询师杨新云通过描述孩子们各种学习动力不足的现象引起了家长们的强烈共鸣。杨老师抽丝剥茧地分析了孩子一步步丧失学习动力的原因:亲子关系不融洽、情绪不稳定、缺乏希望感和成就感。随后杨老师就家长最感兴趣的话题“如何激发孩子的学习动力”展开了具体的阐述并分享激励方法。
活动结束后,参与的家长们纷纷表示深受启发,领会了激发孩子学习动力的方法,回家后将所学的教育方法运用到生活中,积极营造一个和谐向上的家庭交流氛围。(转自镇总工会、乐平慈善会、镇综合治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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