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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交付时发现与宣传不符,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3-04-24     人气:10458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作者:
概述:浙江杭州,小于(化名)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新房,房子的宣传资料和户型图做得很漂亮,而且房屋平面图上标明,厨房位置有一大一小两扇窗户......

案件回顾


浙江杭州,小于(化名)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新房,房子的宣传资料和户型图做得很漂亮,而且房屋平面图上标明,厨房位置有一大一小两扇窗户。因为小于很喜欢这个户型,于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购买了一套一楼的房子。房子总价400余万元,小于选择按揭购房,先支付了首付款。


在依约结清所有房款后,小于突然接到开发商的电话,开发商告知小于新房实际交付时,厨房会比合同附件平面图里标注的少一个窗户,厨房东侧那个较小的窗户没有了。


小于翻出购房合同一看,在合同附件中,房屋平面图显示厨房确实有两扇窗户,一扇较大一扇较小。


但平面图左下角附注:“附件中房屋平面图中门窗仅作示意,具体门窗材质、分格、样式及开启方式仅供参考,双方认可实际交付现状为准。”


小于提出补加一扇窗户,但开发商的回复是,合同附件平面图显示的窗户数量与厨房实际窗户数量不符,是工作人员失误把图纸贴错了,实际平面图就是只包含一扇窗户,且这个图纸已经在主管部门备案了,因此不能补做。小于遂将开发商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开发商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于与被告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附件系案涉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附件中虽有附注“房屋平面图中门窗仅作示意,具体门窗材质、分格、样式及开启方式仅供参考,双方认可实际交付现状为准。”但门窗有无设置并不属于“仅供参考”的内容。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开发商明确此后交付的房屋不设置厨房东侧的窗户,构成预期违约,原告小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厨房东侧是否设置窗户,对通风采光有一定的影响,但厨房另有一扇较大的窗户已经做好,因此,关于原告小于主张的赔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房屋价格、违约程度做出调整,判决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普法君说法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买房时,要注意及时关注开发商履行约定的情况,维权应合法,诉求应合理,要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诉求。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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