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公租房续租手续的催告书
关如鹏(身份证号码:4406011942******17):
你承租位于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丝绸大街7号二十三座303房的保障性住房,你与我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到期,你逾期一直未向房管所提交资料办理租赁手续。由于你原留存的联系电话属于空号,故无法用邮寄送达方式将催办续约资料送达。房管所工作人员于2022年6月7日上门张贴送达《关于办理公租房/直管公房续租手续的催告书》(禅房保祖催续约-2022-33),2022年7月21日再次上门张贴送达催办续约资料;2022年9月16日上门张贴《关于办理公租房/直管公房续租手续的催告书》(禅房保祖催续约-2022-131),2022年10月20日再次上门张贴送达催办续资料;2022年11月18日晚上上门催办并录像留存,2022年11月26日再次上门催办。因祖庙房管所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两种方式都无法将《关于办理公租房/直管公房续租手续的催告书》(禅保祖催续约-2022-33、禅保祖催续约-2022-131)送达给你,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该《关于办理公租房/直管公房续租手续的催告书》(禅保祖催续约-2022-33、禅保祖催续约-2022-131)即视为送达。
为保障你可以依法申诉的权利,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办理公租房/直管公房续租手续的催告书》(禅保祖催续约-2022-33、禅保祖催续约-2022-131),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到祖庙房管所(地址:禅城区丝绸大街7号12座2楼)领取原件。领取《关于办理公租房/直管公房续租手续的催告书》(禅保祖催续约-2022-33、禅保祖催续约-2022-131),请联系82321860。
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住房保障中心
2023年4月23日
根据《佛山市乡村振兴局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使用指导意见》(佛乡振〔2023〕4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佛山市欧立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南翘手袋制作有限公司、佛山金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广东华车南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华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佛山市华葆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电子有限公司、丸一金属制品(佛山)有限公司、腾龙光学(佛山)有限公司、李宁体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10家单位关于岗位补贴、稳岗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的申请,现予以公示。
一、使用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情况表(第一批)详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
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6日共3个工作日。
三、公众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反映情况。
联系人:周小姐;联系电话:0757-83160712;联系地址: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弼塘中一街5号505室,邮政编码:528000。
各位参保人注意啦
谎报工伤、虚构劳动关系等
都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呢
别被忽悠了!
小保教你如何
认清欺诈骗保行为!
常见欺诈骗保行为
以下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千万不能做:
(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七)已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八)通过伪造或变造档案材料、身份信息或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或补缴的;
(九)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欺诈骗保法律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4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
01、一类地区
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02、二类地区
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社保基金的安全
事关民生福祉
请积极行动起来
厘清欺诈骗保情形
共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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