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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均安:“违建”再小也不行!侥幸心理要“斩断”

时间:2023-04-03     人气:1011     来源:山水均安     作者:
概述:伴随着机械作业的轰鸣,均安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拆除了高某的违法建筑。据了解,该违法建筑,是高某在依法办理了报建审批手续......

“房屋通过报建验收,


加建加盖应该没啥事……”


“旁边的地空着也是空着,


占用一下问题不大吧……”


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侥幸心理,


让屋主高某懊悔不已。


近日,伴随着机械作业的轰鸣,均安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拆除了高某的违法建筑。据了解,该违法建筑,是高某在依法办理了报建审批手续,新建房屋验收通过后,快速违法占地加建的厨房。


“厨房是你验收通过后擅自占地建设的,超出报建验收范围,违反了农地农用原则,属于违法用地,你对其不能享有权利。”执法人员耐心解释,给当事人科普相关法律法规。“再者,你在不考虑房屋承重能力的情况下,随意通过外接建筑与原建筑连在一体的方式对房屋进行扩展,增加原建筑荷载,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经耐心普法后,高某意识到违法占地加建问题的严重性,答应配合拆除工作。后续将由当事人进行耕作,恢复农业用途。


违建不休,拆违不止。2023年是均安镇全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宜居宜业宜游宜养的精致小城的重要一年,执法部门将坚持“硬件”“软件”两手抓,以精细化思维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以“零容忍”态度、“长牙齿”硬措施打击新增两违问题,为城乡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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