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与饿了么平台签订网络餐饮共治协议
3月27日下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第三方订餐平台)签订网络餐饮智能化分级共治协议(以下简称“共治协议”),进一步规范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共同推动餐饮业互联网+经济有序发展。
据介绍,共治协议旨在进一步深化政企协作,守护“食在广州”金字招牌,提升广州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水平,规范网络订餐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让广大消费者吃得安心、吃得放心。依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政企联动、协作共治”的原则,展开深入合作,共建网络餐饮智能化分级处置机制,共推“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共建网络规范经营培训机制,共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培训等。
签约仪式上,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军明表示,希望通过双方共享共治的深度合作,进一步深化政企协作,持续优化提升餐饮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促进网络餐饮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全面提升广州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水平。
活动现场,“饿了么”平台党委书记、资深副总裁肖水贤表示,公司将尽平台所能,希望通过共建分级处置机制、共推 “小蓝心”服务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培训等一系列具体合作,提升平台及商户的各种数字化能力,为广州本地生活服务行业做实事,共同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治理。
接下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推动“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新理念与社会共治深度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会餐饮“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不断提升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各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要求,就做好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按规定报送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
(一)报送内容
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含已确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以及需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下同),每年均应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二)报告内容
1.经审计的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须注明年度总收入、年末净资产、年度捐赠收入、年度总支出、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以及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无需此项)、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无需此项)、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等内容。
2.如年度审计报告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可直接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中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及上年总收入、上年末净资产的计算,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送方式及时限
1.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请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业务办理系统(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中的“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事项报送有关材料。
2.各区民政局应汇总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的审计报告数据,填写《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财务专项信息一览表(区局填报)》后加盖公章,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
二、及时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开展等级评估
(一)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在确认资格前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始终维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或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六个月内重新获取免税资格;
(二)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还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始终维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不低于3A,并在有效期内。
三、有关事项联系方式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专项信息审计报告报送
联系部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
联系电话:020-83178731
咨询QQ:368497096
(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联系部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稽查处
联系电话:020-83179286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联系部门:市财政局综合税政处
联系电话:020-38923146、38923150
联系部门: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020-12366
附件:1: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财务专项信息一览表(区局填报).doc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增科工商信字〔2023〕15号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各部门: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修订)》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7日
(联系人:刘 洋;联系电话:82731392)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资金(简称“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是区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商贸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向、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引进培育优质商贸服务业企业。对新开业并入统的优质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对我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且经营情况良好的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三)促进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对我区发展速度较快且经营情况良好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四)加快商贸服务业企业入统。对本区首次入统的企业给予定额资金奖励。
(五)鼓励招商载体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对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并促使企业入统的商业楼宇、园区以及其他招商载体的运营管理方予以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建立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对在我区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且平台内企业经营达到我区要求的,对平台内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关系在增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资金申报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为0;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支持对象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经营方及入驻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项目经营方落实招商前端核查,设立引入门槛,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入驻企业不得开展违法违规经营业务,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经营、税务、金融等风险由企业方承担;
(二)项目入驻企业需纳入统计,项目经营方需督促落实平台企业经营增速达到政策要求;
(三)项目经营方及入驻企业需积极配合政府工作。
第五条 引进培育优质商贸服务业企业。对于当年新开业或迁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当年新开业并首次入统的企业(含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转子公司)等;
(二)当年从市外其他区域转入本区并入统的企业(以新增经济贡献为奖励核算基数)。
具体奖励方式分为:
(一)批发业企业
1.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二)零售业企业
1.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00万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4.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对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
(三)住餐业企业
1.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3%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营利性服务业
1.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3%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六条 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经营数据和增速均达到一定要求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重点批发业企业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0.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重点零售业企业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重点住宿餐饮企业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重点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0.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 促进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对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排名在本行业前10位且增速超过40%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最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1.批发企业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予以奖励;
2.零售企业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5‰予以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5‰予以奖励;
4.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予以奖励。
第八条 加快现有商贸服务业企业入统。对本政策有效期内于首次入统的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首次入统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招商载体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对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并促使企业新增入统的商业楼宇、园区以及其他招商载体的运营管理方予以一次性奖励:
1.按照当年入驻企业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此项奖励可累加,招商载体运营方可因当年多家企业入驻统一核算奖励,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且不超过入驻企业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
2.对当年引进30家以上法人企业,且法人企业占比40%以上的招商载体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建立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对于大宗商品交易企业集聚20家以上,并由平台公司统一管理,平台投入运营后,当年入统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且承诺销售额增速20%以上的,对当年平台内已入统企业按不超过销售额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第十一条以上奖励,不包含已享受“一企一策”奖励的企业或项目,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纳入奖励范围:
1.未达到营收或税收承诺要求的招商项目;
2.新设立的企业通过与关联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
3.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通过互相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涉及“达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奖励计算原则上精确到千元。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行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标准,住宿业和餐饮业合为住宿餐饮业作为单个行业核算,入统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发布为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实施细则失效后至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参照原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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