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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请注意这几个误区

时间:2020-08-20     人气:39185     来源:佛山发布     作者:admin
概述:老板说,“住房公积金不帮员工买是合法的”,这是真的吗?在日常生活中,还有许多公积金的“陷阱”、误区,各位街坊千万要避免!......

      老板说,“住房公积金不帮员工买是合法的”,这是真的吗?在日常生活中,还有许多公积金的“陷阱”、误区,各位街坊千万要避免!

      误区一

      住房公积金可交可不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机构(包括企业)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误区二

      这个月工资涨了,住房公积金就可以上调了

      年度汇缴调整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详见《条例》第十六条),也就是说您今年工资涨了,将在您下一年度的调整中体现,而不是说现在工资涨了,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就马上调整的。

      误区三

      直系亲属买房,公积金也可以提取

      如果购房人(所有权人)中有直系亲属,也可以根据其所占份额(以产权登记为准)申请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注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是购房人本人,非购房人不能以此房屋申报提取。

      误区四

      装修住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和使用公积金贷款

      装修不属《条例》规定的可提取范围,亦不属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误区五

      购买公寓、商铺、车库(车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其中之一,它所涵盖的是职工自住的普通职工的住宅,而商铺、商用属性的公寓、车库(车位)、车子均不属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对象,即购买商铺、商用属性的公寓、车库(车位)、车子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误区六

      离职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的规定,离职不属可提取范围,职工离职后,应由原单位足额汇缴应缴公积金后,办理封存手续,待有新接收单位(包括外地单位),由接收单位办理公积金个人明细转移手续并继续缴存。

      误区七

      只要是配偶买的房子,都可以提取公积金

      我国实行的是房屋登记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认房屋所有权以依法登记的为准(生效)。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依法认定为共有(一般视为等额等份共有),夫妻共有的购得房产如产权证只登记其中一人姓名的,持结婚证等资料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婚前购置的房产属婚前财产,法律上不认可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妇认为婚前购置的房产是夫妻共有,更必须先行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确权)才能生效。

      误区八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发生了变化,那么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应上调

      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以审批发放时的额度为准,不因政策调整而往回追溯。因政策调整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可能出现上调,也有可能出现下调;就具体个人的可贷额,也会因收入、债务、信用、就业等因素随时出现变化,使可贷额或高或低。因此,不能对已发放的贷款往回追溯。

      误区九

      工资基数越高,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就会越高

      工资基数只是影响贷款额度计算的因素之一,申请人的缴存情况(余额和将缴存的拟算)、债务、房价款、个人信用、首付款以及贷款年期等因素均会影响个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

      常见问题

      企业不给员工买住房公积金,可以怎么处理?

      职工可先向工作单位反映,要求按国家法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及缴存公积金。如单位不办理,再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反映情况并作出行政执法申告。

      一、被申告单位是指用工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申告人是指与被申告单位建立有效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二是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告单位以上行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告人书面反映诉求情况并经本人签名确认的申告书。

      2、申告人身份证;

      3、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依规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凭据(包括劳动合同、或生效的劳动仲裁书、或生效的法院裁决等文书),以确认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应缴存公积金的时间。

      4、提供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如无法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的,须书面说明不能提供原因。

      注:以上提交的资料必须是原件,且同时提交二份复印件,待收件当场核对复印件后,原件交回申告人妥善保管,以备执法过程、或行政复议、诉讼中质证之需(防止可能出现证据无效);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和资料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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