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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时间:2022-06-22     人气:19928     来源:www.shunde.gov.cn     作者:
概述:进一步推动文旅融合,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打造文旅产业重大项目、创新业态,增强旅游发展动力,促进龙江镇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文旅融合,促进龙江镇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2022年7月5日。

  如有异议请联系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联系人:廖先生,电话:23888743。


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文旅融合,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打造文旅产业重大项目、创新业态,增强旅游发展动力,促进龙江镇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顺旅发〔2020〕59号)、《顺德区文化旅游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顺文发〔2022〕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资金扶持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镇注册、纳税且具备健全财务制度的文化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行政村(社区)。

      (二)三年内(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之日往前倒溯三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受行政处罚;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建设符合环保相关政策要求;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以信用中国系统报告为准)。

      (三)同一单位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条款两项或以上的,可叠加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一般性项目的扶持和激励标准

       第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运营,打造重点文旅项目。对镇内实际社会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不计土地投资或租赁,劳动力成本等投资,实际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新建或扩建的文化产业园、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旅游景区、餐饮休闲文创街区及其他符合文旅发展方向项目,取得运营资格、手续完备并正式开放运营,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镇还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旅游新业态项目落地。对镇内实际社会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不计土地投资或租赁,劳动力成本等投资,实际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具有地方特色,具有一定旅游配套功能的文化休闲街区、创意园区、博物馆、旅游美食产业孵化基地等本地特色旅游文化展示项目以及旅游房车营地、游艇码头等项目,经认定为新型文旅项目的,取得运营资格、手续完备,并正式对外开放营运后,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镇另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改造提升、做大做强。年营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在300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包括文化类企业,旅游景区,从事旅游商品开发销售等旅游企业)可认定为重点企业。根据其年营业收入的增速,每年给予扶持。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镇另按照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与上年度同比增长部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鼓励创优评级,推动旅游提质增效。对已获得或新增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镇另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鼓励发展工业旅游。鼓励特色优势制造企业开发工业观光游、工厂购物游、商务考察游、科技体验游等工业旅游,并纳入全镇文旅推介路线一部分。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单位,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镇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章  租用国有物业运营的扶持和激励标准

       第八条  所租用的国有物业经结构安全鉴定在C级或D级,企业愿自行投资原貌加固修复用于运营文旅项目的,政府给予免租优惠,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九条  对租用镇属文物,并按要求自行修缮活化为文旅项目的企业,政府将给予免租优惠,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条 对于租用镇国有物业的优质文旅项目,政府将考虑把租金折算成国资入股,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或将租金用于周边公共设施提升,对实际投资额超过3千万的项目,政府承诺不少于投资额5%的市政配套资金投入。

      第五章  民间古旧建筑运营的扶持和激励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盘活民间古旧建筑用于发展文旅。对于承租私人产权的古旧建筑,修缮活化后用于发展文旅项目的企业,政府将按照该企业投入运营后第二年的年度纳税额5%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六章  特殊帮扶措施

      第十二条  文旅产业项目涉及镇其他重点项目(如:万里碧道、万亩千亩生态公园以及乡村振兴、城乡品质攻坚、“三旧”改造、古村落活化等领域),且有上级下达或配套政策资金的,该类资金优先用于扶持相应文旅项目。

      第十三条  对其他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文旅项目,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研究。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国有物业、村集体物业、村民物业等的大型文旅项目,镇政府可协助项目运营企业对村集体物业、村民物业非国有物业进行统租、业态控制,以及协助提供融资便利等。在项目落地后,我镇将主动提供项目所在地的保安、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物业景区管理一体化管理运作。

       第七章 项目审批、落地帮扶和监管

       第十五条 为营造我镇文旅项目发展的良好政务服务环境,我镇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文旅工作联审小组。凡在我镇投资建设的文旅项目,投资方动工前必须把项目经营方案、建筑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报镇文旅工作联审小组审批。方案通过后,各部门将按职能向投资方提供最便捷的政务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六条  对于租赁镇属国有物业运营的项目,投资方须先把项目业态经营方案、建筑物加固修缮(装修)方案递交镇文旅工作联审小组初审。初审通过后,递交镇党委会审议。方案通过后,各部门将按职能向投资方提供最便捷的政务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七条投资方在运营过程中,必须按照已通过方案实施。如因实际工作需要调整方案的,须经镇文旅工作联审小组(或镇党委会)批准。

       第八章 项目扶持申请、审核和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及相关单位,可向龙江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每年递交资料时间以龙江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发布的通知指南为准)。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本办法第三、四条扶持资金的单位需要提交①《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②《旅游投资项目情况表》;③项目批准立项批文、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④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二)申报本办法第五条扶持资金的单位需要提交①《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②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报本办法第六、七条扶持资金的单位需要提交①《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②相关认定文件或公告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本办法第十三条扶持资金的单位需要提交①《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②村(社区)文旅规划成稿;③村(社区)和旅游规划编制机构签订的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本办法第九、十、十二条扶持资金的单位需要提交①《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②建筑物修缮方案;③文旅项目方案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龙江镇政府将组织镇文旅工作联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龙江镇政府将设立“文旅产业扶持经费”,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制定使用计划,用于本办法中的各项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应如实报送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对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龙江镇政府将依法追回已发出的款项,同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江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法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1: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_.docx

附件2: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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