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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狮山一企业不规范储存危险化学品,被罚6万元

时间:2022-06-13     人气:9282     来源:南海狮山     作者:
概述: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安全意识,筑牢狮山镇安全防线。狮山镇应急管理办梳理了一批与企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典型违法案例......

安全生产


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安全意识,筑牢狮山镇安全防线。狮山镇应急管理办梳理了一批与企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典型违法案例,通过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案件回顾


2022年1月19日,狮山镇应急管理办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狮山镇狮中村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车间内的原材料仓库一内存放二甲苯2160kg,仓库三内存放氟碳漆560kg。


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危险化学品进行抽样送检,确认以上物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并且该公司仓房未经过消防部门验收,不属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


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二甲苯”、“无厂家标签氟碳漆”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已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


处理结果: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人负责管理。普通民房、厂房不具备法定的安全存储条件,不得擅自存储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势必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作为企业主,在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一定要勇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做到利益与安全同行,不能只谋求经济利益,而忽略生产安全性。


安全生产无小事,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发展。未来,狮山镇应急办将继续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等各类违法生产行为,始终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相关法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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