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乐从镇2022年公办初中一年级招生方案公布
自2019年以来,为了更好地开展法院执行工作,南海法院积极与镇街城乡统筹办沟通、协调,长期向镇内各社区村委干部及经济社社长开展普法工作,就各经济社如何协助法院提取被执行人股份分红等收益的问题上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个别经济社社长对于协助法院开展提取被执行人股份分红等收益的工作互相推诿,拒不协助的情况。
近期,在南海法院办理的几宗执行案件中,西樵镇稔岗社区圳口经济社、西樵镇百西社区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两经济社的负责人对法院送达的文书置之不理,拒绝协助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农村分红款。经法院工作人员耐心释法说理后,负责人仍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南海法院向两经济社社长送达“预处罚通知书”,严正提示拒不履行扣划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你作为该社负责人至今还未履行扣划被执行人2021年度股份分红款的协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决定对你罚款三万元。
如果你在2022年6月10日前仍未履行协助本院执行的义务,本院将作出罚款决定书,拒不缴纳的,强制执行。
上述通知书送达后,两经济社社长终于意识到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主动联系法院沟通相应的扣分红事宜,现已在期限内将分红款提取到法院账户。
《预处罚通知书》是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相关人员,在正式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履行义务。若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将不再处罚;若规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将对其进行实质处罚。
《预处罚通知书》通过文书的形式将口头警告书面化,对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增强了震慑力,又给予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空间,此举也是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实现了惩戒性和灵活性的良好结合,更好的彰显司法权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01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检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02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内河船员远程考试补考预约通知
本次预约为6月14日理论补考
(预约截止日期为6月10日1530时)
船员考试报名注意事项
1.本预约仅适用于在佛山海事局高明远程考场开展的内河船员理论(适任和合格证)补考。
2.预约时请务必核对确认,确保填报的信息准确无误。预约成功考生可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修改或取消预约,如未取消预约,因个人原因缺考两次的,将被列入考试黑名单,无法预约今后考试。
3.请通过佛山海事局微信公众号进入小程序预约,其余非正规途径一经发现,将被拉入黑名单,考生将无法预约本考场的所有考试。
4.请在微信小程序中提交预约报名的考生,申请加入远程补考qq信息群(qq群号:685256295),申请入群验证信息为“姓名+身份证号码后四位”,入群后请留意群内公告,报名成功人员名单将于6月10日1730时在群内公布。
5.本场考试入场时间段为当天0930-1100时和1400-1530时。请考生入场时严格遵守当地防疫政策要求,考前需持有48小时以内有效的核酸检测结果,14天内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行程无*号标志),外省考生考试当天需提供抵达佛山后的第一天和第三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6.请在考试当天现场缴纳报名费并完成考试资格确认,考场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滨江路3号。
7.受新冠疫情影响,本场考试计划可能存在变化,具体以实际安排为准。如有其他疑问,请电话咨询:0757-8392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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