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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户口:积分入户=取得入户卡+申请入户

时间:2023-03-17     人气:7531     来源:佛山12345     作者:
概述: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我市连续按月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可在其居住地申请积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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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入户卡(积分入户资格)


办理条件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我市连续按月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可在其居住地申请积分入户(不含港澳台居民),或者登录市积分系统进行网上自助申请。


办理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持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上传市积分系统,或前往其实际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区积分办于每季度对全区或镇(街道)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市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区或各镇(街道)根据入户指标数和积分高低确定入户名单,最终确定的积分入户名单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和市新市民办。


(三)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新市民,自入户卡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凭入户卡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四)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新市民,可入户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办理入户手续时必须要出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集体户、政府提供长期租住的公共租赁房屋、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租赁住宅房屋(须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或与亲友搭户。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含入集体户的人员),可申请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注意: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不受1年社保限制,申请时上1个自然月起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以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也可以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直接向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


-02-


取得入户卡后,办理入户手续


受理范围


(一)办理对象


非佛山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二)办理条件


经我市各级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机构确认取得积分入户资格,获得《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简称入户卡)的,在入户卡有效期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入户卡签发地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如遗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出示电子证照证明身份及《遗失申明》)。


3.手续完备的《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有效期为6个月)。


4.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除外),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共有人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相关亲属入户。如超过一人满足上述条件的,需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6.入集体户的,由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实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后办理。

*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入政府公共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居住登记回执(可由受理单位通过流管系统查询打印)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7.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8.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二)注释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3为必选项,4-7选其一,8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无需此步骤。)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


注: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后,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网上转交原户籍地核准迁出后,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和原籍户口簿、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无需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


线下办理


预约方式及办理窗口: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办公时间》


链接:https://fs12345.foshan.gov.cn/net_knowledge/#/knowledgeContent?code=CFS0000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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