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取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中文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对象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1 |
对《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
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的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用人单位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 |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用人单位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3 |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用人单位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4 |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用人单位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5 |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用人单位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6 |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用人单位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7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8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用人单位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9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0 |
对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用人单位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1 |
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用人单位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2 |
对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实习、见习单位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3 |
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用人单位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4 |
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施情况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
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情况 |
0.2%以上 |
每年一次 |
辖区内建筑、交通运输、水务等工地项目的施工单位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发挥独特优势 凝聚侨心侨力
为广州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林克庆出席并讲话
2月16日,广州市第十四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开幕。市委书记林克庆出席,并为市侨联第十四届荣誉主席颁发证书。省侨联党组书记、主席颜珂讲话。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王世彤主持。会前,林克庆会见了海外侨领、侨界代表。
林克庆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大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以及侨务工作者致以诚挚问候,充分肯定了市第十三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以来,全市各级侨联组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侨胞,团结带领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推动我市侨务工作取得新进展。他指出,当前,广州正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举全市之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南沙开发开放,积极探索中国式现代化的广州路径,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希望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不忘团结初心,发挥独特优势,始终与祖国发展、广州发展同频共振,为广州高水平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力量。要胸怀民族复兴大业,永葆赤子情怀,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民族复兴伟大梦想,在同心共圆中国梦上展现更大作为。要牢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南沙开发开放重大发展机遇,充分发挥侨的优势、调动侨的资源,积极参与广州现代化建设,在助力广州高质量发展上展现更大作为。要发挥桥梁作用,大力宣传推介广州,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上穿针引线,在穗企投资、广货出海上铺路架桥,在推动广州对外交流合作上展现更大作为。要坚定文化自信,大力传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年轻一代的教育和培养,在推动中外文明交流互鉴上展现更大作为。
林克庆强调,全市各级侨联组织和侨联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服务发展能力,提升为侨服务水平,更好把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团结在党委和政府周围,奋力谱写广州侨联事业新篇章。全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侨联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的侨务政策,为侨联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开幕式上,市人民团体代表致贺词。市领导边立明、李小琴、谭萍、武延军,市直有关单位和各人民团体负责同志,以及400多名代表及顾问参加。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保障旅游者消费权益,《旅行社包价旅游产品管理规范》于2019年8月7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函》中予以批准立项。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编制小组,广东省质量协会、广东省粤科标准化研究院、华南师范大学参与编制,共同研究起草了《旅行社包价旅游产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3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邮件发送至:bgb@gzl.com.cn,邮件主题请注明"《旅行社包价旅游产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2、信函寄至:海珠区滨江中路警安街1号康之桥大厦20楼2002室,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旅行社与旅游饭店管理处(邮编:51017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旅行社包价旅游产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特此通知。
附件: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2月15日
(联系人:张洁倩、石新军;联系电话:020-86348050、1368888139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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