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8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9号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客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铁路旅客车票(以下简称车票)实名购买、查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票实名购买,是指购票人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铁路运输企业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车票,并记录旅客身份信息和购票信息的行为;车票实名查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对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旅客乘车信息的行为。
车票实名购买和实名查验统称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应当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
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和相关车站根据实际情况暂不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在企业网站、车站服务场所内公告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车票实名制管理提供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以及车票查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提供实名售票服务,逐步配备自助检票、查验等设备,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掌握车票实名制管理技能。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售票、检票、验票等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的管理,完善系统功能,确保设施设备、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满足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需求。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车票实名制管理实际,针对客流高峰、设备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实施应急演练。
第三章 车票实名购买
第十一条购买车票以及办理补票、取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外公告在人工售票窗口、互联网、电话等渠道办理各项业务所需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
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办理上述业务。
第十二条在人工售票窗口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海员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乘车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外国人出入境证。
外国人因证件到期、遗失、损毁等原因正在办理证件补换发的,可以使用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各国驻华使领馆签发的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该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应当附具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
第十三条通过互联网、电话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通过自动售票机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购票旅客出具实名制车票,车票应当载明旅客身份识别信息。
旅客持有纸质车票的,应当妥善保管,保持票面整洁,便于接受实名查验。
第十五条旅客遗失实名制车票的,铁路运输企业经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及购票信息后,应当免费为旅客挂失补办车票。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提供咨询服务,为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自助办证设备等方式为旅客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提供便利。
第四章 车票实名查验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车票实名查验,在检票、验票、乘车时出示车票和本人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车人及其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对拒不提供本人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经车票实名查验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旅客发送量确定车站实名查验通道的开放数量。车站应当设有人工实名查验通道,为老年人、证件无法自动识读、需要使用无障碍通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开展有效身份证件线上核验,推广使用自助实名查验设备,为旅客提供无接触式查验服务,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车票实名查验的旅客与未经车票实名查验的旅客分区隔离。旅客临时离开经车票实名查验的活动区域,返回时应当重新接受实名查验。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在车站查验车票、身份信息的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旅客列车上进行必要的实名查验。
旅客在乘降所登乘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旅客列车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旅客列车上进行车票实名制管理。
旅客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列车上进行的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购票、乘车等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情况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妥善处理有关车票实名制管理的投诉举报,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生殴打、辱骂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冲闯、堵塞实名查验通道、相关场地,破坏、损毁、占用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等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秩序、妨碍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造成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非法处理旅客个人信息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未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提供进站乘车服务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对车票实名制管理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等安全防范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未提供车票实名制管理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以及车票查验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12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0号公布的《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正常秩序,规范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平公正的旅客运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程制定旅客运输相关办法,包括购票、退票、改签,旅客乘车、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相关规定等事项,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一般应当载明发站、到站、车次、车厢号、席别、席位号、票价、开车时间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票务服务,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车票载明的到站。
第六条旅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规定,配合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第七条旅客享有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限定、强制旅客使用某项服务或者搭售商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旅客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等信息。
第三章 车票销售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购票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铁路运输企业对车票销售过程中知悉的旅客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平销售车票,保留人工售票服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为旅客提供互联网、自动售票机等多种售票渠道,为旅客购票、取票、退票、改签等提供便利。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开办定期票、计次票、联程票、乘车卡等业务,为旅客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第十二条除需要乘坐火车通勤上学的学生和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儿童外,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未满14周岁或者未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身高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随同成年人旅客旅行。
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儿童优惠票的车次、席别应当与同行成年人所持车票相同,到站不得远于成年人车票的到站。按上述规定享受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占用席位时,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第十三条旅客携带免费乘车儿童时,应当提前告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免费乘车儿童出具乘车凭证。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免费乘车儿童检票和乘车时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含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军事院校,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有实施学历教育资格的公办、民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研究生,凭学生证(中、小学生凭盖有学校公章的书面证明)每学年可以购买家庭居住地至院校(实习地点)所在地之间四次单程的学生优惠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盖有院校公章的学校书面证明当年可以购买一次学生优惠票。学生优惠票限于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席或者动车组列车二等座。
学生证应当附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优惠乘车凭证,优惠乘车凭证需要载明学生照片、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优惠乘车区间、院校公章等信息。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的记录、变更需要加盖院校公章。
华侨学生、港澳台学生的优惠乘车区间为口岸车站至学校所在地车站。
第十五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的人员凭证可以购买优待票。
第十六条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后,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申请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手续,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重复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旅客丢失非实名制车票应当另行购票乘车。
第四章 乘 车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遵守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限额;
(二)每件物品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
(四)超限携带物品计费标准;
(五)特殊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
(六)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导致携带物品损坏、丢失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旅客列车等公共场所设置安全标志、导向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运输旅客;旅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载明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遗属,消防救援人员,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老幼病残孕旅客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视力残疾旅客可以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齐全、干净、整洁的服务备品。车站、旅客列车等公共场所应当内外整洁、空气清新。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不合格产品。车站内和列车上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应当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信息描述规范。
第二十五条旅客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对乘车相关凭证进行的必要核验。
购买优惠票、优待票的旅客需要凭相应证件乘车。
第二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收票款:
(一)主动补票或者经车站、旅客列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二)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而未买票乘车的;
(三)应当购买全价票而使用儿童优惠票乘车的。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有关铁路旅客运输杂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补收票款,可以加收50%已乘区间应补票款:
(一)无票乘车未主动补票的;
(二)在车票到站不下车,且继续乘车的;
(三)持低等级席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席位的;
(四)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优待车票乘车的。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有关铁路旅客运输杂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变造、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霸座或者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对下列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
(一)有本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拒不支付应补票款、加收票款的;
(二)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三)购买实名制车票但不接受身份信息核验,或者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施隔离管理的;
(五)扰乱车站、列车秩序,严重精神障碍和醉酒等有可能危及列车安全或者其他旅客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旅客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章 车票改签与退票
第三十条因旅客自身原因不能按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或者按照本规程规定被拒绝运输时,旅客要求办理退票或者改签的,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约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铁路运输企业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导致旅客不能按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办理退票或者改由其他车次或者席位运送旅客。重新安排的席位票价高于原票价时,超过部分不予补收;低于原票价时,应当退还票价差额。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收取退票费。
第三十二条旅客办理退票、申请退款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和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时间延误。
第六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三条行李票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车票票号、发站、到站、包装、件数、重量、费用、承运时间及旅客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旅客凭有效车票、身份证件可以在行李办理站间托运行李,行李票和车票的发到城市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
(二)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超限行李计费方式;
(四)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
(五)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
(六)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旅客托运行李应当遵守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货币、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证书证件等贵重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承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李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包装材料和方式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和条件。
第三十八条行李应当随旅客所乘列车或者就近列车运送,如遇特殊情况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办理行李托运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到达的行李。
行李从运到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至少免费保管3日;逾期到达的行李应当至少免费保管10日。因行李损失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适当增加免费保管日数。
对前款规定的时限,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一条在行李运输过程中,行李发生损坏、丢失或者延误,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损失凭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自然灾害、恶劣天气、设备设施故障以及安全事故等对旅客出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依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品,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线路中断、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妥善安排受阻旅客,并及时公告铁路旅客运输相关业务停办、恢复等信息。
因线路中断影响旅行,旅客要求出具证明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第四十四条线路中断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承运的行李,并及时通知旅客,与旅客协商处理方案。
第四十五条发生旅客急病、分娩、遇险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开展调查、侦查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协助收集相关证据、调查事件发生原因。
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旅客投诉与建议
第四十七条旅客有权就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向铁路运输企业投诉,也可以向铁路监管部门投诉。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运输投诉处理机制,设立电话、网络、信件等投诉渠道并对外公布,配备必要的投诉处理人员并保证投诉渠道畅通,运行良好。
第四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情况,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实质性处理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认真研究旅客提出的服务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主动沟通并作出答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铁路营业站及营业线的启用、封闭和业务范围的变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
第五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利用旅客列车办理包裹运输业务的,参照本规程行李运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禅城区委领导班子召开2022年度民主生活会
前日(6日),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要求,禅城区委领导班子召开2022年度民主生活会。会议紧紧围绕“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带领党员干部群众以奋发有为的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主题,全面查摆剖析,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区委书记严冰主持会议。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何家骐率市委督导组一行到会指导。
区委常委会高度重视开好此次民主生活会。会前,区委领导班子坚持深入学、率先学、持续学、反复学,多次召开区委常委会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同大会系列讲话和相关文件结合起来,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结合起来深入研读,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谈心谈话,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和发言提纲,为开好民主生活会打下了坚实基础。
会上,严冰代表区委领导班子紧扣会议主题,深入查摆问题,并带头作个人检视剖析,主动接受其他领导班子的批评。其他区委领导班子逐一作个人对照检查发言,严肃开展相互批评,坚持从具体人具体事入手,自我批评不遮不掩,互相批评坦诚相待,达到增进团结、改进工作、担当使命的目的。会议还通报了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
会议强调,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打造“佛山之心”、建设“六最”现代化禅城的起步之年,做好今年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区委常委要以这次民主生活会为新起点,带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铸牢政治忠诚,强化使命担当,全面增强本领能力,持续提升工作质效,更好带领全区党员干部群众团结奋斗,全力打造“佛山之心”,奔赴“六最”现代化禅城,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禅城现代化建设开好局、起好步。
一要在强化政治建设上走在前、作表率。带头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强化理论武装,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在融会贯通中强化系统把握,在知行合一中提高工作水平;带头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牢记“五个必须”,杜绝“七个有之”。
二要在强化宗旨意识上走在前、作表率。带头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去,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带头办好民生实事,把为民造福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全龄友好为宗旨,打造“15分钟城市优质生活圈”,努力创造高品质生活,让禅城人民在“佛山之心”畅享“最幸福”的生活。带头服务企业发展,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三走”工作,系统梳理提升各类扶持政策,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三要在强化实干担当上走在前、作表率。把民主生活会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和奋斗精神,转化为推动禅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带头扛起使命,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全力打造具有强大辐射带动能力的“佛山之心”,奔赴“六最”现代化禅城,以大格局服务全国全省全市发展大局。带头担当作为,以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和总抓手,全力推动经济增长走在前,实现中心城区到城市中心的重大跨越。带头实干进取,对照“四敢”标高,开展“赛龙夺锦”行动,主动在全国范围内找对手、定标杆,向着更多的全省第一、全国第一发起冲刺,让争第一、做第一成为标配。
四要在强化自我革命上走在前、作表率。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和坚定,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永葆政治本色。带头抓好基层党建,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统筹抓好各领域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效能。带头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锻造“禅城铁军”,纠“四风”树新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当好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的引领者、营造者、维护者。带头落实整改、以改促治,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立行立改、真抓实干,以实际行动践行对党忠诚、取信于民,以整改的扎实成效推动各项工作上新水平。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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