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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1-29     人气:759     来源:www.gd.gov.cn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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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2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巩固扩大事项范围。各地、各部门要在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部署的基础上,加快实施国办发〔2022〕34号文新增的“跨省通办”事项,并尽快在广东省“跨省通办”服务专区部署上线,确保清单内的事项能办好办。继续巩固泛珠三角区域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合作成果,推进地区间“跨域通办”向更广区域更多事项拓展延伸。

  二、支持鼓励改革创新。各地、各部门要紧扣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环节,创新工作理念和机制措施,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打破地域限制,优化办理流程,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措施“应用尽用”,探索推出更多与企业发展、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持续优化“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功能,完善线下“跨省通办”服务模式,推动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深度融合,切实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效能。在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同时,加快实现相关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

  三、强化任务督促落实。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我省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相关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和中直驻粤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国家部委沟通对接,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跨省通办”事项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完善“跨省通办”事项办事指南要素,并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跨省通办”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及时发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关信息,做好政策解读、服务推广和精准推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

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

国办发〔202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与企业发展、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越来越便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异地办事难点堵点,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深度融合,持续深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有效服务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

  (一)新增一批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在深入落实国办发〔2020〕35号文件部署的基础上,聚焦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和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健全清单化管理和更新机制,按照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原则,推出新一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组织实施《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见附件)。

  (二)扎实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围绕实施区域重大战略,聚焦城市群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主要劳务输入输出地协作、毗邻地区交流合作等需求,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有关地区开展省际“跨省通办”合作要务实高效,科学合理新增区域通办事项,避免层层签订协议、合作流于形式、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强等问题。及时梳理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中共性、高频的异地办事需求,加强业务统筹,并纳入全国“跨省通办”事项范围。

  三、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效能

  (三)改进网上办事服务体验。加快整合网上办事入口,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健全统一身份认证体系,着力解决网上办事“门难找”、页面多次跳转等问题。进一步简化“跨省通办”网上办理环节和流程,丰富网上办事引导、智能客服功能,提供更加简单便捷、好办易办的服务体验。完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推动更多“跨省通办”事项网上一站式办理。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应用,推进证明证照查验、信息查询变更、资格认证、年审年报等更多简易高频事项“掌上办”。

  (四)优化“跨省通办”线下服务。推动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跨省通办”窗口全覆盖,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窗口工作人员和后台审批人员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为全程网办提供业务咨询、申报辅导、沟通协调等服务。推行帮办代办、引导教办等线下服务,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和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办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更好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办事需求,确保线上能办的线下也能办。探索通过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推进“跨省通办”服务向基层延伸。

  (五)提升“跨省通办”协同效率。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功能,推动优化“跨省通办”事项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服务。通过收件标准查询、材料电子化流转、线上审核、视频会商等辅助方式,同步提供具体事项办理的工作联络功能,提高协同办理效率,加快解决“跨省通办”事项受理和收办件审核补齐补正次数多,资料传递、审查、核验、送达耗时长,跨地区、跨层级经办机构沟通效率低等问题。

  四、加强“跨省通办”服务支撑

  (六)完善“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和业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编制工作,2023年6月底前实现已确定的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和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在全国范围统一,并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发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权责划分、业务流转程序、联动模式、联系方式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和统一申请表单通用格式、申请材料文本标准等,优化办理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

  (七)加强“跨省通办”平台支撑和系统对接。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在确保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加快推动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融合,明确对接标准、对接方式、完成时限等要求,为部门有效协同、业务高效办理提供有力支撑。

  (八)增强“跨省通办”数据共享支撑能力。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枢纽功能,推动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应用频次高的医疗、养老、住房、就业、社保、户籍、税务等领域数据纳入共享范围,提升数据共享的稳定性、及时性。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常用电子证照全国互认共享,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和跨地区、跨部门互认,为提高“跨省通办”服务效能提供有效支撑。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切实守住数据安全底线。

  五、强化组织保障

  (九)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统筹力度,按照有关任务时限要求,抓紧出台新增“跨省通办”事项的配套政策、实施方案、试点计划等,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跨省通办”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有关配合部门要加大业务、数据、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地区要加强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落实的省级统筹,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加快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常见问题解答知识库,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切实提升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跨省通办”事项的业务能力。

  (十)加强监测评估。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推进情况的监测分析,了解和掌握“跨省通办”事项实际办理情况,及时跟进协调解决有关难点堵点问题。地方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具体事项办理的日常监测管理,强化审管协同,推动审批、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开展“跨省通办”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十一)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关信息,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企业和群众在各个层级办事时充分知晓和享受到“跨省通办”带来的便利。及时梳理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推广力度,积极支持“一地创新、全国复用”。


  附件: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

(共22项)


图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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