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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学堂 | 婚内私自举债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3-01-29     人气:491     来源:www.ss.gov.cn     作者:
概述:案例:2010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20年王某瞒着李某向江某请求借款80万元,王某借款成功后在江湾区购买房产一套。在办理完购房手续后......

案例:2010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20年王某瞒着李某向江某请求借款80万元,王某借款成功后在江湾区购买房产一套。在办理完购房手续后。将该房产赠与杨某。2020年底,李某与王某离婚。2021年李某请求以王某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并擅自赠与杨某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两被告返还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首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问题,主张是共同债务的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主张是个人债务的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事实是借款80万元是王某个人行为,王某借的80万元购买房屋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居住使用。因此债务是王某个人债务。其次,涉案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房屋乃对外举债购置,本质上属于消极财产,因此根据购房款的性质不是夫妻原有共同财产,购房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王某用来赠与他人的。因此,因诉争房屋为王某个人借款购买,而李某对此事先并不知情,可见两人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且事实证明所购房屋亦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论对内,还是对外,案涉借款均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此转化而来的消极财产自然也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举债一方王某享有处分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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