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利用外资再创新高
商务部1月1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2326.8亿元人民币,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6.3%(折合1891.3亿美元,增长8%),保持稳定增长。
引资结构持续优化。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323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6.1%,占全国26.3%,比2021年提升7.8个百分点。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28.3%,占全国36.1%,比2021年提升7.1个百分点,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服务分别增长56.8%、35%和21.3%。
主要来源地投资普遍增长。投资增幅较大的来源地有韩国、德国、英国等,分别增长64.2%、52.9%和40.7%。欧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东盟对华投资分别增长92.2%、17.2%和8.2%。
中西部引资稳步提升。中部、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分别增长21.9%和14.1%,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6和7.8个百分点。其中,山西、河南、广西、陕西等省区吸收外资分别增长229.6%、119.8%、49.1%和33.6%。
大项目带动作用增强。合同外资1亿美元以上大项目实到外资6534.7亿元人民币,增长15.3%,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的53%,为稳外资提供了重要支撑。
展望2023年,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在1月18日商务部召开的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商务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2023年将着力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
具体而言,一是扩大市场准入。积极推动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加大现代服务业开放力度。支持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服务业扩大开放示范试点、国家级经开区等开放平台先行先试,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二是强化政策支持。实施好2022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完善配套措施,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技术研发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落实好制造业引资、外资研发中心等专项政策,加强督促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政策“落地开花”。
三是加大引资力度。指导各地组织开展投资促进活动,依托双边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和驻外经商机构等,搭建跨国公司与地方招商引资沟通交流平台,为各地投资洽谈提供便利。加强投资领域国际合作,巩固龙头大企业投资,吸引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推动引资来源地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各地开展常态化“走出去”“引进来”招商活动,加快推进一批重点外资项目,尤其是标志性外资项目的落地。
四是优化投资环境。深入实施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平等进入市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发挥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强化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的作用,开展常态化的交流,及时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各类困难问题,提升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定外商投资信心。
“新的一年,我们将深入做好外资工作,相信会有更多外国投资者看好中国、投资中国,实现更好发展。”陈春江说。
国办函〔2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
商务部 科技部
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
(一)优化科技创新服务。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支持各地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提供更多便利。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并保护双方知识产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协作,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技术技能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各地搭建的成果转化对接和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主动了解本地区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有关信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试点多语种发布项目计划,适当延长项目申报期限,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科技专家库和有关地方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科技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研发便利度
(七)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中央网信办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指导各地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培训指导。(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海关总署、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十)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将其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二)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鼓励各地根据发展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予以资助。(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十四)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完善侵权诉讼程序,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为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在内的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六)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宣传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商务部、科技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广东外贸规模再上新台阶,质量稳步提升。1月18日,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发布2022年广东外贸进出口“成绩单”。2022年,广东外贸进出口总值8.31万亿元,比2021年增长0.5%。其中,出口5.33万亿元,增长5.5%;进口2.98万亿元,下降7.4%。
总体上看,2022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广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顶住多重超预期因素的冲击,外贸进出口显示出强大韧性。在2021年高基数的基础上,2022年广东进出口总值实现正增长,再创历史新高,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19.8%,规模连续37年稳居全国第一。
规模创新高,质量也稳步提升,一般贸易比重不断提升。2022年,广东一般贸易进出口4.54万亿元,增长5%,占广东外贸总值的54.6%,较上年提升2.3个百分点;保税物流进出口1.37万亿元,增长5%。
民营企业活力强,国有企业快速增长。2022年,广东民营企业进出口4.78万亿元,增长2.5%,占广东外贸总值的57.6%,较上年提升1.1个百分点;国有企业进出口4817.6亿元,增长13.3%,较广东整体外贸增速快12.8个百分点。
国际“朋友圈”继续扩围,对传统伙伴保持优势,新兴市场开拓有力。2022年,广东前5大贸易伙伴分别为东盟、中国香港、美国、欧盟和中国台湾,除对中国香港进出口下降9.7%外,其余分别增长9.1%、5.4%、4.6%和1.6%。此外,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长10.3%、拉丁美洲增长9.5%、其他金砖4国增长9.3%。
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大幅增长,带动广东外贸向价值链高端攀升。2022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占广东外贸的38.8%。其中,出口新能源产品增速迅猛,如电动载人汽车、太阳能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分别增长4.7倍、45.3%、42.6%。
“新的一年,我国外贸将持续发力,支撑经济快速发展。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将重新发力启动,加上中国巨大的市场吸引力,中国将会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说。
“虽然广东外贸面临的困难挑战仍然较多,但更多有利因素正在加速累积。”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主任、党委书记李魁文表示,今年广东提出外贸增长3%的目标,就是要以广东外贸之“进”更好支撑全国外贸之“稳”,充分体现了广东作为第一外贸大省的责任担当。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特区港澳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谢宝剑建议,广东应打好“五外联动”组合拳,嵌入全球产业链,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迈进;发挥全球市场网络和面向RCEP国家的黄金通道优势,做好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支点。
2022年广东外贸进出口“成绩单”
●广东外贸进出口总值8.31万亿元,比2021年增长0.5%。其中,出口5.33万亿元,增长5.5%;进口2.98万亿元,下降7.4%。
●广东一般贸易进出口4.54万亿元,增长5%,占广东外贸总值的54.6%,较上年提升2.3个百分点;保税物流进出口1.37万亿元,增长5%。
●广东民营企业进出口4.78万亿元,增长2.5%,占广东外贸总值的57.6%,较上年提升1.1个百分点;国有企业进出口4817.6亿元,增长13.3%,较广东整体外贸增速快12.8个百分点。
●广东前5大贸易伙伴分别为东盟、中国香港、美国、欧盟和中国台湾,除对中国香港进出口下降9.7%外,其余分别增长9.1%、5.4%、4.6%和1.6%。
●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占广东外贸的38.8%。其中,出口新能源产品增速迅猛,如电动载人汽车、太阳能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分别增长4.7倍、45.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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