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三十)
为避免化妆品企业因未履行主体责任带来违法风险,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布本期关于2023年化妆品备案关键时间节点问答。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名下备案产品进行自查,按期履行有关规定事项。
1、问:2023年提交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的时间节点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即2022年1月1日前备案的产品),应于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年度报告。据悉,2023年将不再延期年度报告,备案人应在今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报告提交。
2、问:原备案平台历史产品的资料补录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41号)的要求,在原平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平台(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2022年5月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资料补录的备案产品,应当暂停生产或者进口。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完成历史产品资料补录。目前,新平台暂未关闭补录功能,请尽快完成相关历史产品资料补录,并关注相关监管部门通告。
3、问:2022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其补充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41号)的要求,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上传。2021年5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应于2023年5月1日前补充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4、问:2023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其补充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2023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应于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供产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1月17日上午,局党组书记、局长陶镇广,局二级巡视员谭礼和出席局综合调研处党支部工作总结会议。
陶镇广在听取了该支部书记张光鸿同志题为《和衷共济构筑“五大平台”,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总结汇报和支部委员李麟玉、孙亮补充发言后作了讲话,他指出综合调研处党支部五年来责任愈加繁重、作用愈加突出、能力愈加扎实、士气愈加高昂,构筑了学习研究、服务保障、引智借力、创新发展、廉洁进步五大平台,圆满完成了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对该支部提出三点殷切期望: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升干事创业的本领,提高政治力、执行力和战斗力;二要进一步夯实“五大平台”根基,创新发展,高质量谋划和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三要进一步淬炼党性,做到坚忍耐烦劳怨不避,厚积薄发行稳致远。
谭礼和在讲话中指出,综合调研处党支部在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上保持了应有的清醒,在恪尽职守、勤奋扎实上保持了应有的状态,在坚持原则、维护规矩上保持了应有的精神,在领导带头、团结进取上保持了应有的作风。下一步要按要求做好支部各项工作,建功新时代。
支部同志在会上先后作了发言,纷纷表示局领导的讲话振奋人心、鼓舞斗志,同时也感觉责任倍增、任重道远,决心新的一年里在局党组领导下,继续筑牢“五大平台”,进一步发挥好局党组参谋助手作用。
1月17日,市工信局一级调研员(市管)粟新辉带队赴黄埔区对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包保主体企业广东环凯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包保督导工作,局消费品工业处、装备工业处负责同志参加。
督导组听取企业负责人围绕“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抓好常态化防控、强化应急处置、加强宣传和培训”等四个方面情况落实的汇报,查阅有关记录台账,并深入生产车间和实验室实地查看生产和检测环节现场管理情况。
粟新辉一级调研员指出,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务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强化责任意识、完善体系建设、严抓制度落实、提升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下功夫,针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立行立改,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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