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举办2022年第四期城管执法业务线上培训
为切实提升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夯实基层行政执法根基,提高城管执法领域依法治理水平,确保下放事权“接得住、管得好”,1月13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举办2022年第四期全市城管执法业务线上培训。来自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业务处室、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共计447名执法人员参加培训。
本次培训邀请“广州城管执法讲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指导处副处长况琳、越秀区大塘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分队长罗杨为执法人员进行网上授课。
况琳就《市容环境秩序执法简述》进行授课辅导,重点围绕“六乱”的基本内容、执法实务简介、其他省市市容规定新情况等进行细致讲解。罗杨对《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以城管执法为例》进行授课辅导,重点就文书制作、错误文书简析、问答汇总等进行讲授。
此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镇街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提高了镇街综合执法队伍对执法合法性、规范性的认识,为打造高素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夯实了基础。经课后问卷调查统计,大家对教学组织和管理评价满意度100%;教学内容总体满意度99.04%。
1月16日上午,局二级巡视员邓检牛带领局办公室、科技信息处等相关负责人和行业专家到监控指挥中心督导检查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邓检牛一行对中心办公区域、计算机机房、安全通道等消防设施、用水用电设备、厨房、仓库等进行全面检查,听取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应急演练等情况,详细了解中心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日常管理以及各类专项行动开展及隐患排查整改等落实情况。
邓检牛对中心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给予肯定,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当前形势,切实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要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加强中心重点区域、关键设备安全管理,落实落细各项防范措施;三要做好春节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稳定有序,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杨娟)
为避免化妆品企业因未履行主体责任带来违法风险,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布本期关于2023年化妆品备案关键时间节点问答。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名下备案产品进行自查,按期履行有关规定事项。
1、问:2023年提交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的时间节点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即2022年1月1日前备案的产品),应于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年度报告。据悉,2023年将不再延期年度报告,备案人应在今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报告提交。
2、问:原备案平台历史产品的资料补录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41号)的要求,在原平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平台(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2022年5月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资料补录的备案产品,应当暂停生产或者进口。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完成历史产品资料补录。目前,新平台暂未关闭补录功能,请尽快完成相关历史产品资料补录,并关注相关监管部门通告。
3、问:2022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其补充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41号)的要求,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上传。2021年5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应于2023年5月1日前补充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4、问:2023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其补充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2023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应于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供产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