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司法局对全市规范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开展指导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关于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等有关部署,将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运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持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广州市司法局于近日印发《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规范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市规范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开展指导。
《意见》指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积极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健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配套制度,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探索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综合监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和制度经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关于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制度文件应当及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意见》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进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过程中要注重加强与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工作制度机制的衔接配套,对于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中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作为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实践探索的重点。
《意见》强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
《意见》还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指导本监管领域中规范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作为开展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加大对本单位、本系统以及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探索优化培训方式,常态化、多样化开展综合或专项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培训,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能力提升。
近年来,广州市司法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1+5+7”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应诉规范化建设。行政应诉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全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助力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稳致远。
“1”即一条主线
通过出台制度性文件,全面推进行政应诉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行政应诉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全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5”即五项重点举措
建立压实责任的全流程督促提醒机制
出台《广州市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全流程督促跟踪机制若干措施》,建立“报备+提醒+反馈+补救+通报”全流程督促跟踪工作机制:行政机关收到应诉通知书、上诉状、传票、有履行义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两日内向同级司法局报备;答辩期满、出庭日期、履行期满的前一周和前一天专人负责提醒;答辩、出庭、履行的次日向同级司法局反馈;未按时答辩、未出庭、未履行的,研究补救措施;全市联动每月通报。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新秩序
一是出台一份指导性文件。即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二是明确三种应当出庭情形。即:年度首起开庭的一审案件;负责人出庭有利于解决争议的案件;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三是落实五项具体措施。建立半年报告、通报制度;将正职负责人出庭、负责人出庭率高作为法治广州考评加分指标;市区政府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府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负责人出庭出声,注重实质化解争议。
构建紧密高效的府院联动工作新机制
一是建立府院常态化联系制度。市司法局、广铁中院共同签署《关于加强互动联动 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的若干意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探讨执法、复议与审判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交流化解争议的思路方法,促成对上位法不明确、理解有差异的问题形成共识。完善覆盖市、区、镇街三级的联络机制和诉讼文书网上送达系统。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持续关注发案率、败诉率、撤改率,及时分析复议应诉工作中暴露出的依法行政短板,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联合召开城市更新等重点领域调研座谈会,研究疑难痛堵、民生热点领域行政纠纷化解工作。
三是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成立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及黄埔区工作站,推动诉前诉中和解、调解。派驻12名调解员进驻调解中心,促成553件案件调解撤诉,调撤率63.1%,约20%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现争议源头实质化解。
四是建立调解专员制度。建立覆盖广州各级行政机关的调解员名册,保障行政调解衔接顺畅、协调有序。
五是建立广州行政争议调解员库。选聘调解员参与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及工作站、市区复议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调解,壮大覆盖调解组织、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多元解纷力量。
建立败诉行政案件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一是建立败诉案件分析制度。收到生效败诉裁判文书后,起草败诉分析报告,有履行内容的制定履行方案,经单位法制机构审核、主要领导批准,重大案件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研究。
二是建立败诉案件半年报告通报制度。市司法局每半年对全市败诉行政案件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向全市行政机关通报,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
深化明晰责任强化监管的应诉新局面
一是建立行政应诉监督机制。强化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监察、人事部门的责任追究。
二是健全行政应诉考核机制。将负责人出庭率、正职负责人出庭、争议实质化解、败诉率、调撤率纳入法治广州考评,加强对“四不问题”、败诉率高、“一败再败”的监督,出现“四不问题”的单位,法治广州考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三是强化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建立通报提醒、监督整改和约谈问责机制。败诉量大、负责人出庭不达标的,点对点督促提醒。出现“四不问题”的,督促整改、全市通报、约谈区委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领导。
“7”即七份制度性文件
一是印发《广州市行政应诉工作指引》。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败诉风险提示、文书报备和联络员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二是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明确应当出庭的情形、出庭率要求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建立通报问责制度。
三是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督办法》。建立败诉分析、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文书备案、统计分析制度,建立督促改正、通报批评和移送问责机制。
四是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对负责人出庭应诉、答辩出庭、司法建议办理反馈、败诉报告及诉源治理、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提出了“五个严格”要求。
五是印发《广州市败诉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报告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报告内容,建立考核通报、监督提醒、专项督察及移送调查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统筹监督。
六是印发《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法院建议出庭应诉制度,明确统计口径、负责人范围,强化培训,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
七是印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总体要求、出庭应诉范围、负责人范围及职责、应当出庭情形,完善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身份审查、考核等制度。
不能以超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补缴住房公积金
12月12日,记者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广州公积金中心”)官网获悉,近日该中心发布了2022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广州公积金中心指出,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具有强制性,职工是否主动主张权利不影响单位法定义务的履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和职工双方约定,也未规定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免除缴存住房公积金。
案例基本案情:职工于2022年4月到广州公积金中心追缴2010年5月至2022年2月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经调查取证后立案追缴,先后发出《核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单位不服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认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且每月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条均已注明从工资中扣除的各项费用,无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职工应于2010年5月起就知晓自己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期间为3年,因此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处理结果:法院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决定,单位补缴了住房公积金。
以案释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该行政行为并非行政处罚或劳动保障监察,也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和其他民事纠纷,因此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时效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州市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对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效也没有特别规定。
此外,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具有强制性,职工是否主动主张权利不影响单位法定义务的履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和职工双方约定,也未规定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免除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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