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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企业被查处!

时间:2022-12-13     人气:1906     来源:佛山应急管理     作者:
概述:2022年10月14日上午,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案例曝光


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


企业被查处!


执法案例


  2022年10月14日上午,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液化气瓶上方可燃气体探测器未正常开启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即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向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展开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日,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本案为典型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案件。做到“安全第一”,就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一些生产安全事故就是因为生产经营单位忽视细节问题而导致的。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可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执行这一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质、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因素,确定哪些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一般来说,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都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例如,有限空间、切割车间、吊装作业现场、危险物品的储存仓库等,就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对这些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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