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发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关于规范防疫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医药用品经营者:
随着疫情防控政策调整,防疫药品和用品购买需求明显提升,连花清瘟胶囊、抗病毒口服液、复方感冒灵颗粒和抗原检测试剂盒等出现销售热潮,部分网络平台和实体渠道销售价格显著上涨。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和哄抬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全区各医药用品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使用自主定价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防疫药品和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不得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不得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三、不得囤积居奇,即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
四、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予以从重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
市场君在这里也
温馨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目前广东省感冒类药物供应充足
可以一些常用感冒药放在家
但是没必要长期大量地囤药哦~
药物都是有保质期的
且保存不当会容易变质
千万不要造成浪费啦!
12月7日,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物业小区文明提升专项行动。顺德区文明办与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通过统一物业管理小区文明提升内容和明确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强化督查考核、对先进和落后典型进行通报等系列举措,着力提升住宅小区的文明程度。
整齐划一的电动车充电桩、干净整洁的垃圾分类箱、醒目的文明标语横幅、四处可见的宠物专用厕所……近期,在各个物业小区,可以看到住宅小区一片文明的新气象。其中,顺德区万科兰乔圣菲小区、明日华府小区、丽港豪园小区成为顺德文明住宅小区的标杆。
兰乔圣菲花园物业经理吴海荣介绍,近年来,由于小区内部分道路满足不了住户日益增长的需求,小区根据业主反馈的建议,将小区的公共收益用于小区基础设施的改造提升,对原本长271米、宽2.4米的人行道拓宽至4.2米,并对该路段地砖、绿化、路灯等进行升级。此外,该小区对垃圾分类、电动车摆放等问题逐个击破,让小区内的环境更加文明整洁;同时,物业服务中心也搭建起与业主之间的多渠道沟通平台,将持续按照街道与社区的要求,巩固文明成果。
在党建引领下,伦教街道丽港豪园小区通过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中心、业主等多方联动来开展小区文明实践工作。先后打造了党群活动站和小区学堂两个阵地,让红色教育向小区下沉,成为居民思想提升的加油站。同时,丽港豪园在小区挖掘能人,先后成立了义工导师队、文明劝导队、少年旗手队等 10支队伍,让业主在小区文明实践中唱主角,增强业主的主人翁意识。
“我们还通过每年10个项目,如二次供水改造、天台‘花园’改造、地下车库翻新、闲置地安装充电桩、垃圾分类等,拓宽小区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小区文明实践渠道,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居民的急难愁盼当作自己的急难愁盼,切实依靠居民解决居民身边的矛盾和问题。”丽港豪园小区党支部书记、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武林斌介绍,该小区通过“硬件”和“软件”的提升,让小区居民不但住得舒心,更住得安心。
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0月开始,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联合区文明办在全区836个物业小区正式开展文明提升宣传行动,各镇街相关部门及各社区积极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与区文明办按照市文明办与市住建局的文件精神落实要求,成立了联合工作组,指导重点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文明提升开展专项培训。通过加强宣传、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文明氛围,并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文明标准明确区域责任人,共同打造群众满意的美好家园。
目前,佛山在物业小区文明行动提升工作上取得一定的成效,接下来,佛山将选出一批成绩较好的小区(连同物业服务企业),并对物业小区存在的一批突出问题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文明小区创建氛围。
关于胎儿的合法权益
我们曾经科普过
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未出生的孙儿,能否继承爷爷的遗产?
今天普法君继续来科普
胎儿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分析
2020年,韩女士所在村民小组参与土地征拆,并于当年7月份正式形成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决议,决定按2019年6月28日24时本组在籍在册人口进行第一次分配。
在决议规定的截止时间,韩女士正处于待产阶段,当时她就提出腹中胎儿也应参与分配的要求,但未获得村民小组同意。
2019年10月14日,韩女士的孩子出生,并随父母落户于该村民小组。2021年6月,第一次土地征收补偿款正式发放,此时韩女士的孩子已2岁,对此,她认为自己的孩子通过出生和落户,已取得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理应参与组上的分配,并多次找村小组要求解决自己的诉求。
但村民小组称,韩女士的孩子是在征地补充安置方案确定后出生,在方案确定时,孩子尚属胎儿,未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协商未果后,韩女士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胎儿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土地是基本生活资料,在土地征收中应贯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表决,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村民会议的表决结果不得剥夺胎儿的正当、合法权益,遂依法判决限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费12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无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但其享受的权利却是相当广泛的。
本案中,被告村小组决议“按2019年6月28日24时本组在籍在册人口”进行分配,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在6月28日尚系胎儿,鉴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根据当时实行的《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胎儿对接受赠与等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所以基于对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份额。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文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总则》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该法条已修改为《民法典》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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