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非法偷排水污染物、倾倒危废,刑拘!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两起违法排放污染环境案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案件一
勒流监督管理所接报新安村联防队员巡查发现疑似偷排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陆某使用水泵把车辆槽罐内的废水通过软管排放至该仓库内设置的一个白色PVC弯管后直接流入市政管道,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偷排行为。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陆某通过私设暗管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水污染物中含第一类污染物(重点管控有毒物质:镉和其他有毒物质: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件二
在街道联合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谢某在冲鹤村旧淀粉厂房空地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废包装桶)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废机油桶内有废机油溢出,沾染到其他一般固体废物中;贮存场地地面未硬底化,部分机油渗漏到泥土地面。现场贮存及粘附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数量较多,且造成污染,存在非法倾倒污染物的情形。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今年3月,公安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两名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条件,属于第十五条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条件,属于第十六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切勿偷排漏排
非法倾倒污染物!
转让企业,该企业环评手续
是否需要再次审批?
答
法律没有规定法人更换、企业转让等再次审批的情形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就审批进行了明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需要再次审批?
需再次审批的情况
一、项目建设前的情形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一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据其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要看其中是否有一项或者几项达到《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条件。
二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能决定此项目开工建设的,依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情形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但是备案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批,与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重新报批、重新审核不同。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问题时的情形
一是“可以”。《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二是“必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出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就需要对环境影响再次进行相应形式的行政审查”。
对于项目已建成而投入运营的企业来说,转让手续只需按照企业转让的要求进行,而与企业所拥有的项目无关(如果企业拥有很多已建成的项目,一一都进行转让显然不合适),除非建设新项目或者原有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动。
法律之所以没有规定法人更换、企业转让等再次审批情形,就在于环评内容与此无关。
其第十七条规定了环评报告书的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监测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求最高的环评报告书,具体详细内容也只是与建设项目的性质本身、所在位置、环境影响及其防治措施密切相关,而与由谁经营、替换操作、可否转让等关系不大。
企业主体更换与
污染处理设施及排放无关
《行政许可法》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条分别就设定行政许可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和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事项作了规定。其中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有:“(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同时依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规定:“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就转让后的企业来说,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未发生变化,也就没有必要再设定审批。
同时环评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此外,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如转让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可,也即在依法办理、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由转让。
依附于企业而存在的环评手续,并没有特别规定,也只有随着企业转让才有存在意义。最为重要的是,企业主体的更换与污染处理设施及排放无关,只与转让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管理有关(排污许可需要再次审批)。
因此,转让企业,其环评手续不需要再次审批。
3月11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588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112例(广东30例,上海22例,四川12例,广西10例,山东7例,甘肃7例,北京5例,河南4例,辽宁3例,天津2例,吉林2例,湖北2例,重庆2例,黑龙江1例,浙江1例,安徽1例,湖南1例),含22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四川11例,河南4例,广东4例,浙江1例,湖南1例,广西1例);本土病例476例(山东159例,其中青岛市139例、德州市10例、淄博市4例、威海市2例、滨州市2例、烟台市1例、潍坊市1例;吉林134例,其中吉林市66例、长春市63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5例;天津35例,其中西青区15例、河西区4例、红桥区4例、津南区4例、南开区3例、武清区3例、滨海新区2例;广东33例,其中深圳市27例、东莞市4例、广州市2例;陕西30例,其中西安市13例、宝鸡市12例、汉中市4例、杨凌区1例;浙江23例,其中杭州市22例、湖州市1例;河北22例,其中沧州市13例、廊坊市7例、石家庄市1例、邢台市1例;江苏20例,均在连云港市;上海5例,其中闵行区2例、浦东新区2例、宝山区1例;云南4例,其中昆明市2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2例;甘肃4例,其中兰州市3例、兰州新区1例;黑龙江2例,均在哈尔滨市;北京1例,在大兴区;内蒙古1例,在呼和浩特市;福建1例,在厦门市;河南1例,在濮阳市;青海1例,在西宁市),含5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山东4例,甘肃1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5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均在上海)。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151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8632人,重症病例与前一日持平。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2566例(其中重症病例2例),现有疑似病例8例。累计确诊病例16106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3540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3月11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5461例(其中重症病例6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03431例,累计死亡病例4636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13528例,现有疑似病例8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763059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27434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173例,其中境外输入125例,本土1048例(山东400例,其中青岛市312例、威海市70例、德州市8例、淄博市6例、烟台市2例、潍坊市2例;吉林266例,其中吉林市167例、长春市97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1例、梅河口市1例;广东191例,其中东莞市188例、深圳市2例、揭阳市1例;上海78例,其中闵行区19例、嘉定区11例、徐汇区10例、浦东新区9例、宝山区7例、松江区5例、金山区4例、黄浦区3例、静安区3例、虹口区3例、青浦区2例、长宁区1例、奉贤区1例;甘肃40例,其中兰州新区32例、兰州市5例、白银市2例、天水市1例;河北22例,其中廊坊市19例、沧州市3例;云南19例,其中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16例、昆明市2例、临沧市1例;江苏13例,其中连云港市12例、扬州市1例;天津6例,其中河西区2例、津南区2例、红桥区1例、西青区1例;广西5例,其中防城港市3例、崇左市2例;辽宁2例,其中丹东市1例、阜新市1例;浙江2例,其中温州市1例、嘉兴市1例;海南2例,其中三亚市1例、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1例;黑龙江1例,在哈尔滨市;福建1例,在漳州市);当日转为确诊病例27例(境外输入22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42例(境外输入38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5076例(境外输入1452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272469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251224例(出院26242例,死亡3444例),澳门特别行政区82例(出院79例),台湾地区21163例(出院13742例,死亡853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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