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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突发意外!一男子跌致骨折,谁担责

时间:2022-02-24     人气:1241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作者:
概述:王某是专职从事电动门修理工作的人员,在为某公司修理电动门的过程中,由于未带安全绳......

王某是专职从事电动门修理工作的人员,在为某公司修理电动门的过程中,由于未带安全绳,王某在进入检修口时不慎跌下致左腿骨折。


事后,经查明发现某公司没有提前告知王某检修口存在质量问题,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定作人未事先告知危险,承揽人作业未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是专职从事电动门修理工作的人员,以通过为他人修理电动门而收取修理费用为目的,双方是典型的承揽关系。


某公司在检修口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将电动门交由王某修理,未向王某作出告知提醒,存在定作、指示过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王某作为专业修理人员,应当知道高空作业的危险性而未注意修理安全,这是发生损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故法院确定由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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