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部门发文: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7月份佛山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2022年7月,佛山市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分别为5、18、27、15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CO)日平均浓度的第95百分位数为0.6毫克/立方米,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O3-8h)浓度的第90百分位数为167微克/立方米。按照空气质量指数(AQI)评价,全市优良天数占整月有效天数的83.9%。
与上月相比,SO2和NO2浓度持平,O3-8h、PM10和PM2.5浓度上升,CO浓度有所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CO浓度持平,SO2、NO2、O3-8h和PM10浓度有所下降,PM2.5浓度上升。
7月空气质量情况
及与去年同期、上月情况
7月份佛山五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五区空气质量排名
五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
五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程度排名
注: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为负数代表改善,为正数代表恶化,为0代表持平
镇街空气质量排名
镇街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
注:采用镇街区域内属性级别最高的一个测点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名;有效天数不足镇街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采用“()”标识
镇街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同比变化程度排名
注:采用镇街区域内属性级别最高的一个测点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进行排名;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为负数代表改善,为正数代表恶化,为0代表持平;有效天数不足镇街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采用“()”标识
两部门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再次重申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并就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提出,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人民法院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积极主动进行调查。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通知再次强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活动监管。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通过采取行政约谈、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
通知要求各地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建立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细化措施,确保本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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