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公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区港口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等信息予以公告。
附件1.佛山市三水区港口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信息表.xls
附件2.佛山市三水区港口企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信息表.xls
为提高社区居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关爱未成年人成长,让孩子们在科普活动中感受科技魅力,7月14日,区科协、区经科局在西南街道北江社区开展2022年佛山市三水区“送科普到基层”第十一站活动。活动由首先科普老师讲述指南针科学原理,教导孩子们如何在森林、沙漠等地方辨认方向,然后带领孩子们亲自动手制作简易指南针。社区王嘉敏小朋友表示:“我学会了使用指南针辨别方向,以后会在学校里告诉其他小朋友怎么用指南针,让大家一起学更多的知识。”
区科协、区经科局将在北江社区陆续举办十场科普进校园活动,丰富社区青少年的暑假生活,为青少年持续提供更优质、更前沿的科普资源,进一步激发青少年的创造活力,为梦想插上科技的翅膀。
推动夜间经济建设发展
鼓励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
支持美食集聚区培育发展
......
《乐从镇加快佛山新城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将在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乐从镇拟三年投入1500万元
全力做活做旺佛山新城
佛山新城即将有何变化?
快来看看政策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佛山新城高品质商业体持续激发消费活力,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助推佛山新城做活做旺,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资金纳入“乐从镇加快佛山新城产业集聚专项资金”专项预算管理,实行年度内预算总额控制。每年安排500万元扶持资金,三年共计1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主要围绕佛山新城内商业体做活做旺,对夜间经济建设、商贸业促销、美食集聚区培育等方面的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的佛山新城范围内的商业体;
(二)商业体运营管理主体在乐从镇注册纳税,有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
(三)商业体内入驻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乐从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五条 推动夜间经济建设发展。支持佛山新城商圈打造夜间经济集聚区,鼓励发展夜间经济示范点。对重点打造的夜间经济集聚区和示范点新建、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或丰富夜间业态的项目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入(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40%,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支持新城商业体组成商业联盟,全年统筹开展系列行业培训、宣传、招商、发布会和“有节过节、无节造节”等促销活动。商业体运营管理主体组织开展的活动,已向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报备的,对开展促消费活动的购物券(消费券)补贴、活动组织费、宣传费、策划费等给予资金扶持。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扶持,单项活动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商业体组织申报活动数最多不超过4个,开展活动扶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美食集聚区培育发展。商业体内新注册入驻经营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经营期满6个月以上的餐饮企业,按企业租赁经营性用房面积,以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进驻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商业体内餐饮企业获得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扶持补助分配以入驻的餐饮企业工商注册先后顺序为原则,由商业体运营管理主体组织提交餐饮企业申报材料。
第八条 对商业体引进的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可报镇委镇政府研究,经批准后,以“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申报。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条 申报材料提交。根据当年的申报指引,在指定的申报期限内按指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含电子扫描版及纸质版)。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审核。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公示。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将在政府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对拟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收到举报的,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被举报对象进行二次审核,如确认为未达到申报条件的,则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对象按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须对申报资料真实性作出承诺,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乐从镇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大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正式实施期间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评定执行。本办法由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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