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佛交界再有大动作!30平方公里新城即将在南海崛起!
广佛交界再有大动作!
30平方公里新城即将在南海崛起!
12月28日,里水召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暨广佛青创城启动仪式。瞄准“广佛超级都市区”重大建设机遇,里水将崛起一座广佛青创城,并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机遇,重塑空间格局,打造“广佛青创城+里水镇区+里湖新城”30平方公里新核心城区,以城市、产业发展新格局重构里水城市梦想。
当天,南海雄师里水突击队正式成立,谋划多时的里水镇东部千亩连片工业园正式开拆,一批优质项目抢先签约,正式吹响里水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冲锋号角。
01、广佛青创城蓝图重磅发布,推动城市、产业发展格局重构
长久而来,里水镇城乡空间混杂,呈现出“城不城,乡不乡”的城市及产业格局。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加速一体化、广佛全域同城,两市联手提出规划建设“白云-南海”数字经济协同创新区,让里水获得了参与构建“广佛超级都市区”的重大机遇。
里水将如何把握机遇,借力广州起飞,实现城市与产业重构?仪式上,黄伟明以“重构里水城市梦想”为主题,分享里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工作思路。“希望打造一个大金沙洲的概念,迎接广州辐射,从东往西推动里水新核心城区发展,拉动里水城市升级。”黄伟明表示,接下来,里水将通过借势借力、抢位占位、科学布局、精准发力4个城市发展策略,以水口水道、滨河景观、里湖新城为战略支撑点,打造“广佛青创城+里水镇区+里湖新城”30平方公里新核心城区。
其中,广佛青创城是实现里水城市发展格局与产业发展格局重构的激发点。
里水镇将以此为激发点,重构城市、产业发展新格局,打造成为广佛北部城市发展轴上的生态新城、服务大金沙洲与“白云-南海”数字经济协同创新区的创新创业城、广佛同城背景下“不在广州,就是广州”的高质量产城融合示范片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融合发展”模式先行示范区。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理事、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袁奇峰介绍,广佛青创城位于水口水道、珠江交汇处,片区集山、水、林、田于一体。“石门返照”和西华寺赋予片区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此外,片区存量用地充足,10000多亩连片村级工业园改造项目以及大量旧村、旧厂用地为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02、优质项目签约进驻,推动产业发展格局重构
新一轮产城发展迫切需要强劲的产业支持,重构城市发展新格局后,如何用好这些宝贵的空间,是里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命题。
当日,飞荣达通信集成大湾区生产基地项目、鸿浩半导体装备项目、德珑磁电上市总部及高端制造基地项目、佛山中国发明成果转化研究院战略合作项目、一方制药中医药合作项目、冯了性药材饮片中医药产业合作项目、里水镇绿色康养改造提升项目,七个优质项目集中签约进驻,助力里水产业升级,推动产业发展格局重构,推动里水高质量发展。
“高端产业进驻需要城市品质的提升,里水之所以选择电子信息、医药大健康等高端、与群众息息相关的产业就是想解决产业的人口、人才需求。”黄伟明表示,里水要打造成为新发展理念的镇域样本,关键在于产业转型发展。只有推进产业高端化,才能打造高品质的城市。接下来,里水镇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传统优势产业转型,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力争成为南海充满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极。
03、里水突击队出击,吹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冲锋号角
城市要发展,土地要先挪空间。面对里水集体用地占比高,产业用地破碎等问题,当日,南海雄狮里水突击队正式成立!里水紧抓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机遇,坚持思想再解放,里水再出发,剖析土地整治存在问题,借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东风,推动土地集约化使用,为里水未来发展腾空间。
现场,东部千亩连片工业园正式开展拆除行动,拆除面积约500亩。南海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勇向里水镇党委书记黄伟明授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南海雄师·里水突击队”旗帜,勉励里水要鼓起大建设的勇气和决心,要认清形势,拆出声势,建出气势。
12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召开社会管理处体制改革工作动员会,正式启动官窑、小塘、罗村、大圃4个社会管理处的改革撤并工作。撤并后,原社会管理处内设机构业务,由镇相关部门接管。镇级职能中对于工作半径和响应时间要求较高的11项业务,将在片区设置工作站点,以实现“就近执法、就近处置、就近服务”。
据悉,本次改革各项举措将在12月底前完成。届时,狮山将实现扁平化的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11项业务设立片区工作站点
下沉力量就近执法就近服务
3年前,为优化佛山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佛山市委、市政府决定实行园镇分离,将官窑、小塘、罗村、大圃4个社会管理处移交狮山镇管理,并明确在3年内理顺机构设置。
3年期限将至,经过多次研讨,南海区、狮山镇拟定改革方案,并在当日正式公布。根据方案,狮山将撤并官窑、小塘、罗村、大圃4个社会管理处,原社会管理处的业务,由镇相关部门接管,通过“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减少管理层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具体而言,一方面管理处撤并后,由镇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就近执法、就近处置、就近服务的原则,向各个片区下沉工作力量。目前,包括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在内的11项对于工作半径和响应时间有要求的业务,均在片区内设置工作站点,主要服务市民和企业的各片区行政服务中心也继续原地办公,“原有片区的服务、管理力量没有削弱,反而是增强了。”南海区委常委、副区长,狮山镇委书记盘石说。
另一方面,按照“减少管理幅度、增加管理纵深”的总原则,调整狮山党政领导班子分工,并强化直联制度。由每个镇领导挂钩2~3个村(社区)。村(社区)遇事,既可以直接找对口部门,也可以找挂钩领导及其团队,挂钩领导、团队必须大包大揽,确保村居的各种问题、各种诉求能够得到协调解决。
为确保部门、干部能够真正做到主动下沉、积极响应、解决问题,目前狮山正在同步完善督查机制,对部门主动服务联系村居的情况、村居和企业诉求响应跟进的情况进行月度的监察通报和季度的评选,并将之作为评价部门、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做到“四个必须”
以全新的体制机制和精神面貌迈入新的一年
狮山社会管理处的存在由来已久。2005年1月,南海区行政区划调整,17个镇街变8个,狮山正式建镇。2013年,南海区划再次调整,罗村街道和大沥西部五个村居并入狮山,狮山辖区面积达到330.6平方公里。
伴随狮山区划调整、改革发展,社会管理处应运而生。十六年间,狮山的社会管理处架构在强化区域管理、承接社会事务、服务群众、企业等方面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狮山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目前,狮山下辖75个村居,常住人口超过100万,今年的GDP有望达1200亿,从经济规模、经济体量来说,堪称中国第一“大”镇。当前的体制机制,有力地支撑了狮山庞大的管理幅度和繁重的管理事务,但也带来了层级过多导致的效率问题。
“这是必须要破解的治理困局,破局只能依靠改革。”盘石表示,改革路上一定会有磕碰、不畅顺、不习惯,甚至有阵痛,但不改革,就一定不会有更健康的体魄、更有质量的未来,所以必须坚定向前、充满信心,雷厉风行、马上行动。
“要改就马上改,在12月底前完成,以一个全新的体制机制和精神面貌迈入新的一年!”盘石要求,未来三天要做到“四个必须”,即一是所有片区的工作站点,包括原有的和新充实的,架构、人员、办公必须在年底前到位;二是党政班子必须按照新的分工与分管部门在年底前面谈一次,梳理研究本部门在管理处改革完成以后工作模式的优化调整;三是所有党政班子必须按照新的驻点安排在年底前完成改革后驻点村居的首次直联;四是所有部门在年底前在内部完成分片区联系服务的安排并开始安排分片区走访村居。
提高站位 勇担重任 改革创新
为全区抓改革、促转型提供更多新鲜经验
“狮山的社会管理处体制改革,不仅仅是狮山的大事,也是全区的大事。”南海区委书记顾耀辉认为,狮山是广东的第一大镇,在南海乃至佛山都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
佛山市党代会提出的“一园一区一城”中,有“一园一区”在狮山,“中部强核、东西两带、南北两圈”中的“中部创新强核、东部现代物流产业带、佛北战新产业园”的最大板块也都在狮山。南海区党代会上,区委对狮山的要求是“狮山镇要在千亿经济体量基础上高位进发,高标准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创建‘两业’融合示范镇,挺起南海的产业创新脊梁。”
“狮山地位重要,责任重大。”顾耀辉表示,希望狮山以社会管理处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焕发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坚定扛起市委、区委赋予的重任,为全市、全区改革发展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市委区委的改革部署。勇担重任,奋力挺起南海的产业创新脊梁。改革创新,着力破解前进道路上的困难挑战。”顾耀辉对狮山提出三点要求,并寄语狮山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短板弱项,勇于探索破解困局的新路径、新模式、新方法,为全区抓改革、促转型提供更多新鲜经验。
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争先创优意识,高位进发、主动作为,不仅在产业发展上保持领跑优势,也要在城市建设、基层治理等其他方面补齐短板,不断进步,打造一个发展更加全面、更加协调的高质量狮山,“相信狮山一定能够杀出一条血路,为打造现代化活力新南海作出更大的贡献。”顾耀辉说。
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了以下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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