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职场妈妈收好这份防“坑”指南
我国政策法规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职工
有明确劳动保护规定
关乎各位职场妈妈的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看吧~
HR: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公司可以将其辞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合同期限是自动顺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办理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手续。
HR: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公司可以将其辞退吗?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试用期内。
?但只要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孕妈妈:感觉怀孕后,对高强度加班有些不适应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孕妈妈:公司结业了,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获得补偿吗?
?用人单位结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情形,可以依法与怀孕女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女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有异议,请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监察部门书面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有疑问可以咨询禅城区人社局。(地址: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咨询电话:0757-82267770)
孕妈妈:我在上班时间内申请外出产检,单位说要扣我的全勤奖,这合理吗?
?全勤奖是奖金,奖金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不能随意扣减。
?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孕妈妈:宝宝爸爸有十五天的陪产假,是否需要一次性连续休假?是否按自然日计算(包含周六日)?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给单位才能享受陪产假?
?要一次性连续休;
?按自然日计算;
?按用人单位的规定提交资料,具体咨询用人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本公告从2021年12月10日起执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附件《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中的“销售不动产”行业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款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0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有效规范二手房税费种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对《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中“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一步细化,调整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二)《公告》对《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款中“其他”进一步细化,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明确《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适用范围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佛山市范围内的二手房,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适用《公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对拍卖等特殊情形、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佛山市范围内的二手非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的,适用《公告》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公告》中的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四、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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