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请条件/佛山三水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南海区城镇户口且实际在南海区居住;
家庭成员中为非南海区户籍的,但其在南海区居住满3年,并连续3年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离异带子女、单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年满35周岁的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虽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四)在佛山市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或享受过政策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一、本区城镇户籍及积分入户家庭的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 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公租房:
第一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未成年人除外)。
解释:1、除未成年人未能参加工作外,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必 须在本市工作。
2、在本市工作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为依据。
第二个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个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国有企业)公房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 或离婚人士,可单独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孤儿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中非本区户籍的一方,须实际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及在本区工作,不受是否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限 制,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
二、非本区户籍家庭的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镇(街)行 政服务中心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 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成立公司(中心)、企 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 解释: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与用人单 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同时截至申请之日必须在本区连续不间断地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属于以下情形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a.在佛山市其它四区工作并购买社保的;b.在本区有购买社保,但断断续续的;c.在本区工作,但不在本区购买社保的;d.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则只需出具最近的在本区连续3年的参保证明。e.未到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下)或者在读学生,要出具在校证明。
f.经劳动部门或者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是没有劳 动能力的,可以不提供参保证明。
申请人向所属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五)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七)诚信承诺书;
(八)计划生育证明;
(九)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佛山南海区公租房申请地点:
申请人将资料送户籍或工作所在社区(村居)行政服务中心,各社区(村居)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材料信息、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西樵镇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西樵镇樵高路65号(西樵环运大楼)
办公电话:0757-86862171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里水镇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里水镇新兴路15号
办公电话:0757-85663300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狮山镇狮城路3号1楼
办公电话:0757-86681035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大沥镇大沥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大沥镇振兴路54号1号楼
办公电话:0757-85592626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丹灶镇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丹灶镇金沙城区金兴路7号
办公电话:0757-86600300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九江镇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九江镇启航大道2号A栋(广佛壹号物流园内)
办公电话:0757-81866112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桂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桂城街道平洲南港路8号
办公电话:0757-81288779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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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公租房面积标准及租金收费标准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级差化租金标准
人均年收入(元)
租金
≤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1元(电梯楼1.2元)
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含3倍)
4.98元
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80%)
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的60%比例计收
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上
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的80%比例计收
注:拥有汽车(非营运)的保障对象的租金标准不得低于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的60%,保障对象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的60%比例计收。
为了方便市民申请公租房办理,佛山为你提供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点击下载:《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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