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公租房申请条件/佛山公租房违约行为有哪些
申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根据佛山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②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高明区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③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④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高明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5.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6.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申请程序:
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全家在我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外来务工人员首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或在租赁期内办理了落户手续的,按本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申请审核。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向工作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①申请书;
②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③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证明;
④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结婚证、计生证明;
⑤劳动(聘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或本地完税证明;
⑥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2、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3、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6、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7、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8、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9、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申请人向所属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五)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七)诚信承诺书;
(八)计划生育证明;
(九)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佛山南海区公租房申请地点:
申请人将资料送户籍或工作所在社区(村居)行政服务中心,各社区(村居)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材料信息、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西樵镇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西樵镇樵高路65号(西樵环运大楼)
办公电话:0757-86862171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里水镇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里水镇新兴路15号
办公电话:0757-85663300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狮山镇狮城路3号1楼
办公电话:0757-86681035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大沥镇大沥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大沥镇振兴路54号1号楼
办公电话:0757-85592626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丹灶镇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丹灶镇金沙城区金兴路7号
办公电话:0757-86600300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九江镇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九江镇启航大道2号A栋(广佛壹号物流园内)
办公电话:0757-81866112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桂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桂城街道平洲南港路8号
办公电话:0757-81288779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推荐阅读:
佛山南海公租房优先配租顺序
佛山南海区公租房申请条件(最新)
佛山南海公租房申请材料一览
佛山南海公租房申请流程
佛山南海公租房查询方式
佛山南海公租房面积标准及租金收费标准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