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特定病种待遇资格确认指定医疗机构名单/佛山医保报销申请地点
佛山市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资格确认指定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行政区划指定医疗机构医院级别地址备注1禅城区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佛山医院)三级佛山市岭南大道3号2禅城区佛山市中医院三级佛山市亲仁路6号3禅城区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级佛山市卫国路78号4禅城区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精神卫生中心)二级佛山市金澜南路102号5禅城区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三级佛山市人民西路11号6禅城区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佛山市结核病防治所)二级佛山市丝织路20号7禅城区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中心医院有限公司三级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石湾三友南路8禅城区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张槎医院二级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张槎纯阳路9禅城区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禅城医院二级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南庄镇解放路9号10禅城区佛山市精神病管理所未定级佛山市江湾路弼塘村五峰公园内仅限精神类疾病病种11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三级佛山市南海区佛平路40号12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五路16号13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妇幼保健院三级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路14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二级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东路15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二级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钟边路63号16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二级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镇跃进路2号17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二级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黄海路58号18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二级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振兴路45号19南海区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官窑分院)二级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凤源西路14号20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医院二级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沿江北路21南海区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小塘分院)二级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三环路22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二级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109号23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第九人民医院二级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儒林西路50号24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二级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路嵩南路段25南海区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中心院)二级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新城区园丁村对面26南海区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二级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马头岗27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三级顺德区大良蓬莱路一号28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三级顺德区大良保健路3号29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三级顺德区顺峰山30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二级顺德区大良顺峰山健民街3号仅限精神类疾病病种31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未定级顺德区大良红岗路62号仅限耐多药肺结核病种32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医院二级顺德区大良环市南路2号33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二级顺德区北滘镇新城东一路2号34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附属陈村医院二级顺德区陈村镇安宁路2号35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二级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中A163号36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医院二级顺德区伦教新城路37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医院二级顺德区勒流街道沿江中路1-2号38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二级顺德区龙江镇东华路39号39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医院二级顺德区杏坛镇杏龙路雁园段南侧40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医院二级顺德区均安镇百安路7号41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第二人民医院二级顺德区容桂街道狮山路4号42三水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三级佛山市三水区广海大道西16号43三水区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二级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2号44三水区佛山市三水区妇幼保健院二级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康乐路10号45三水区佛山市三水区疾病防治所未定级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赤岗路8号仅限耐多药肺结核病种46高明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三级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康宁路39号47高明区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二级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387号48高明区佛山市高明区慢性病防治站未定级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268号仅限耐多药肺结核病种49高明区佛山市高明区新市医院一级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八路505号仅限精神类疾病病种相关阅读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
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通知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医疗保险科电话:82981125
地址: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科
电话:82340559
地址: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五楼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科
电话:86221496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3号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科
电话:22838180
地址:佛山市顺德大良凤山东路45号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股处
电话:88222091
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103号、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科
电话:87758411、87758736
地址:三水区康乐路8号1号楼2楼
办事依据:
1、《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暂行办法》(顺府发〔2007〕31号)
2、《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顺府办发〔2007〕124号)
3、《关于实施顺德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一卡通”试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1〕38号)
办理条件:1、已参加顺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2、在区内承办城镇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就诊。
提交材料: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可凭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
办理流程:
参保人到区内所有承办门诊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就诊,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挂号,结算时支付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即可办结(每天限报1诊次)。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现场结算
联系电话:0757-22222555
办理地点:承办顺德区城镇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
办公时间:按照各医疗机构的门诊报销时间
表格下载:无
在线申报:不提供
结果查询:不提供
1、现场结算: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零星报销: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报销手续(每天限报1诊次)。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可凭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仅针对门(急)诊抢救的情况)。
(4)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如参保人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出具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或《佛山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
(6)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7)符合条件残疾人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转移登记
宅基地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因转让、互换、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转移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5、宗地红线图(若需重新权籍调查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
6、房屋平面图(若需重新权籍调查的,需提供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含测绘报告、房屋调查表));
7、《契税完(免)税或不征税凭证》。
申办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有必要时需现场勘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登簿、缮证、发证工作(有必要时需公告)。
转移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形:
1、转让转移登记
村(居)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转让而发生转移的,受让人为本村(居)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于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成员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不动产转让合同;(2)受让人属于名录库成员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出具);(3)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交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
2、互换转移登记
村(居)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互换而发生互换转移的,互换方为本村(居)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互换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不动产互换合同;(2)互换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继承转移登记
宅基地因继承而发生转移(含遗赠)的,或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继承而发生转移(含遗赠)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继承或遗赠的公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
4、赠与转移登记
村(居)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赠与而发生赠与转移的,受赠方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因共有人中一方死亡发生继承,其他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共有人同意赠与给继承人的不受此限制),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不动产赠与合同;(2)受赠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因共有人中一方死亡发生继承,其他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共有人同意赠与给继承人的无需提供);(3)赠与方和受赠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5、析产转移登记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因夫妻关系或离婚析产发生析产转移的,拟登记方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析产转移登记的不受此限制),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析产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析产协议;属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夫妻析产协议;属离婚析产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房地产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2)拟登记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析产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供)。
6、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申请人符合相应转移登记类型(情形(一)至(五))申请条件的,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发生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2)根据不同转移登记类型,提供拟登记方相应的身份或关系的证明材料。
7、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权属人不一致的转移登记
同一宅基地上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权属人不一致的,为理顺房地关系,经土地使用者与房屋所有者协商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转移到双方或其中一方名下,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若拟登记方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公告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土地使用者与房屋所有者协议文件;(2)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交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本区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三)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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