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佛山台湾通行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 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 、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回答有关的询问后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 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 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 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 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 须提交聘请, 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 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 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 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解;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解。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 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 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 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此凭证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办事说明: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给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的旅行通行证件。入境台湾地区时,和台湾地区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发给的入台证一并查验。
办理条件1、具有佛山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2、持“赴台批件”在佛山市工作的暂住人员。
3、在我市暂住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办理材料1、填写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申请人属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国外的居留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4.提交相片,相片回执;
5.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佛山台湾通行证旅游签注办理材料
佛山台湾通行证探亲签注办理材料
佛山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办理材料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下载地址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填写样式)
1、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递交申请 ;
2、在办理期限届满后到前台取证或由邮政速递。
办理地点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9:00~12:00 下午14:00~5:30
地址: 汾江南路215号创业大厦二楼
佛山出入境办证管理处地址和办公时间
办理时限及费用佛山台湾通行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佛山台湾通行证办理费用:证件30元,一次签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加注20元
□发展历程
●通过12.10.29~13.04.30期间实验运营,已确定了其有效性,依次从13.05.01起在仁川机场和金海机场正式实行此制度。从14.04.06起扩大实行地方(襄阳,清州,务安)机场。
□概念
●为了访问其他国家或济州岛而在仁川国际机场中转的外国人当中,针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允许免签入境,并在首都圈范围内可停留72小时或120小时的制度。
□制定目的
●通过简化入境手续而进一步给予外国游客提供方便,加强韩中两国公民之间的交流和友好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主要修改内容
●对于中转到济州岛的中国团体游客,增加了可以免签入境的机场。
内容
原案
修改案
入国机场
(旅游开放区)
·仁川机场(首都圈:首尔, 仁川, 京畿道 )
·金海机场(釜山,大邱,蔚山,庆尚南北道)
·襄阳机场(江原道, 首都圈 )
·清州机场(忠清南北道,首都圈)
·务安机场(全罗南北道,首都圈)
·扩大入国机场与旅游开放区
-仁川,金海,襄阳,清州,务安机场: 与原案相同
- 大邱机场: 大邱,釜山, 蔚山,庆尚南北道+ 首都圈
滞留资格
和滞留时间
·滞留资格: 旅游通过(B-2)
·总滞留时间:15天
·经济州岛入境为条件,在管辖区内滞留时间:72个小时(3天)
·与原案相同
·扩大管辖区内滞留时间:120个小时(5天)
出国机场
·通过仁川机场入国者
-仁川/金铺/济州机场
·仁川机场以外,通过地方机场入国者 –入国机场 + 仁川/金浦/济州机场
·通过仁川,金海,襄阳,清州,务安机场入国者: 与原案相同
·通过大邱机场入国者
-大邱机场 + 仁川/金浦/济州机场
□适用对象及许可入境事项
1. 原中转游客的免签入境对象
-除股吧,马其顿,叙利亚,苏丹,伊朗以外不允许免签入境的公民当中,如果持有美国,日本,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签证而经过我国者(持30天以内出国机票者及日本团体签证者除外)
#包括欧洲30个国家当中,持其中1个国家的签证而经由我国的中国人
-(入境许可)滞留资格:旅游通过(B-2),滞留时间:30天
2.参与中转旅游项目的外国人
-除了现行免签入境对象以外,通过仁川国际机场中转,并参与中转旅游项目的外国人(持有72小时以内出境中转机票,包括持有日本团体签证者)
#但不包括非免签进入济州岛的以下11个国家的公民(加纳,尼日利亚,马其顿,苏丹,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科素沃,古巴,巴勒斯坦)
-(入境许可)滞留资格:旅游通过(B-2),滞留时间:72小时(只允许停留在首尔,京畿道,仁川市)
※文化体育观光部选定的旅行社主管中转程序,需最迟入境72小时前向该旅行社中转咨询运营团体提交名单及旅行日程
※仁川国际机场公社主管的中转程序因程序日程可以旅行
3.中转到济州岛的中国团体旅客
-从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在内)出发,通过仁川国际机场,金海国际机场,囊阳国际机场,清州国际机场,务安国际机场和大邱国际机场到韩国来的、后中转到济州岛为条件,在120小时内在特定地区(旅游开放区)停留的中国团体旅客(以下称‘济州中转游客’)
到达机场
旅游开放区
仁川国际机场
首都圈(首尔,京畿道 ,仁川市)
金海,大邱国际机场
釜山市,大邱市,蔚山市, 庆尚北道,庆尚南道, 首都圈
襄阳国际机场
江原道,首都圈
清州国际机场
忠清北道, 世宗市,忠清南道,首都圈,大田市
务安国际机场
全罗北道,全罗南道,首都圈,光州市
※ 出国机场
仁川国际机场入境者: 到达机场及金铺国际机场,济州国际机场
金海,襄阳,清州,务安和大邱国际机场入境者: 到达机场及仁川·金海·济州国际机场
-(入境许可)滞留资格:旅游通过(B-2),滞留时间:15天
- 召集中国团体游客一事,只限与通过韩中两国的协议(备忘录)被认可的,在韩、在中旅行社来进行。
□实行日期:2014.9.15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户口迁移的流程步骤
第一步
从你现有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一张户籍证明
第二步
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给他户籍证明,让他开一张同意户籍迁移证给你
注:开证首先得让这个地区的派出所同意你落户到他们地方
一般有三种情况可以落户:
1.结婚,你与本地户口的人结婚可以将户口迁过来。
2.买房,你有本地房屋,持房产证可以直接去派出所办理。
3.工作,一般仅限于公务员,公务员持单位证明可以直接办理。普通企业职工必须有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可的同意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去盖章,派出所才给办理。
第三步
开出同意迁移证后回到现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迁移证
第四步
拿着户籍迁移证和同意迁移证的副本去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去落户
办理类型及相关材料
公民办理户口迁移,除提供户籍证明、合法居住证明和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外,以下情况还需提供
1、招商投资类
⑴申批表、
⑵招商局出具的招商投资证明
⑶税务局出具的缴税情况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2、民营企业录、聘用人员类
⑴单位录、聘用合同证明
⑵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1年以上)
3、城市机关、企、事业及团体录、聘用人员类
⑴人事或劳动部门正式录、聘用证明
⑵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证书等证明材料
⑶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
4、引进人才类
⑴合法的录、聘用合同(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才聘用证》)
⑵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证明材料
5、购建住房类
⑴申批表
⑵购(建)房人及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⑶房产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书(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
⑷单位或社区民警出具的居住证明
6、投靠类
⑴申批表
⑵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⑶子女投靠父母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7、县域内户口迁移类
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正式录、聘用证明。
8、城市人才自由迁移类
⑴申批表
⑵学历证书(或资格证 书、专业技术证书
⑶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签发《户口准迁证》
户口所在地凭《户口准迁证》迁出户口
9、迁回原户口地的
⑴申批表
⑵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
⑶原户口地迁出证明等材料到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992年4月1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25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后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1999年5月25日至2002年5月16日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且被收养人之前确未入户的,可不提供本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且被收养人的父、母在世的,必须提供本条(第[3]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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