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养老保险补贴(完全被征土地者)/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完全被征土地保障对象退回参保补贴手续
一、个人申报
曾享受参保补贴的保障对象为申领老年生活津贴,需退回参保补贴的,本人于每月25日前持下列资料到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退回所有参保补贴的手续。
1、填写一式三联的《退回参保补贴申请确认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退回补贴
经社保办事处核定应退回的参保补贴后,按指引于办理时限内将款项存入我局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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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杜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份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杜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份,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份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养老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夫系。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市(地级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上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杜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使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杜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监督杜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 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三)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拖欠被保险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补发。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瞒损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问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市、县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补充保险的条款外均为法定基本养老保险条款。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1、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能够确定其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我区,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可在我区申请按月延后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缴费未满15年的,分别按下列几种情况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1)广东省内非佛山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最后参保地为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且在佛山市内连续参保满5年或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延续缴费手续。
(2)广东省外户籍人员(不适用港澳台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含在本省其他地方参保转入我市的缴费年限),选择我市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可以在我市申请继续缴费。在户籍地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把社会保险关系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继续缴费手续及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3)港澳台人员: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确定我市为其养老待遇享受地的,可在我市按规定继续缴费。(注:不存在满5年或者10年的规定)
(4)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延续缴费。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足15年的,经部门审核符合在顺德继续延后缴费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可单独按月延后缴交职工养老保险费,或同时按月延后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费。
(2).目前(2015年)最新按月延后征缴标准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20%(即12%+8%);职工医疗保险一档=缴费工资×4.5%(即4%+0.5%);
(3).参保人满足在本市享受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后,若未满足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时,可办理一次性趸缴职工医疗保险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趸缴标准为:缴费工资(目前为5151元)×4.5%×应缴月数。
3、延后缴交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办理手续时对应的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标准计算。
4、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到所属的镇街社保办事处申请办理按月延后缴费登记手续。每月办理的时间为1—25日(节假日除外)。
请参保人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属社保办事处办理延后缴费手续即可。(注:此手续不能由他人代办)
5、在社保办事处办结延后缴费登记后,还需到所属的镇(街)地税分局办理延后缴费参保申报。
办理条件 (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申办时为本市户籍,2016年5月1日前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时段
(1)1956年5月至1971年4月期间出生的男性;
(2)1966年5月至1976年4月期间出生,且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缴费记录的女性;
(3)或者1961年5月至1976年4月期间出生,且2016年5月1月前未参保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在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4月存在未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段。
缴费标准 :
按申请时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20%。如按2408元申报计算,每月须缴481.6元。
办理材料:
参保人本人持二代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户口簿的原件与本人页复印件办理,不得代办;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办理地址 :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咨询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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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地址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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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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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养老保险一次补缴问题解答
停保办理材料:
根据以下情况,由本户口簿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下列相关资料办理。
(注 :停保后仍可享受2017年1-6月门诊待遇,住院、门特和门慢不能享受)
1.自愿申请停保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迁出禅城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参保人死亡的,户口簿、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变更扣费账户的: 由本户口簿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或参保人)佛山市范围内的工商银行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借记卡的需提供银行柜台业务回单)。
2017佛山禅城居民医保缴费时间2017年度禅城医疗保险调整取消普通人群中途参保2017年佛山禅城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17年佛山禅城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材料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通知
2017佛山禅城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关于开展2017年度禅城区户籍居民参加医保申报及缴费工作的通知
佛山医保个人缴费地点及地址一览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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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五楼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3号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顺德大良凤山东路45号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泰和路103号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康乐路8号1号楼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地点
禅城区
禅城区城镇户籍居民到户口所属居委会或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农村户籍居民统一由村委会代办,具体按村委会安排,请留意村委会的通知。
南海区
目前南海区户籍居民参加基本医保申报实行家庭户缴费和村居代收代缴模式并行,居民要根据所选模式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及时申报。
高明区
由村居委会代申报或代缴社保费的居民,若户籍属于荷城罗西、明城光明、明城坟典、明城苗迳村(居)委会的,需到户籍所属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顺德区
属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简称:随迁子女)的,由父(母)到其参保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参保并在我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就读的随迁子女还需学校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三水区
申报地点:请在三水区各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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