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禅城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佛山二胎罚款
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
已办理结婚登记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22063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10315元,双方共征收220630元;
超生人员2015年实际收入高于22063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按基数的2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4126元,双方共征收88252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按基数的5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10315元,双方共征收220630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8.5倍一次性征收187535.5元,共征收375071元。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441元,共征收882元。
基数:以2015年禅城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01元 和佛山市2015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63元 为基数,确定禅城区2016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2016禅城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办事说明:佛山二胎罚款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罚款?小编为你提供佛山二胎罚款的相关信息。可以了解一下。罚款情况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违法收养子女的;
罚款标准(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
另外,超生的子女要上户口应先到当地的计生局缴纳社会抚养费,然后再带上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文件去当地派出所上户口。
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已办理结婚登记
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38501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34753.5元,双方共征收269507元;
超生人员2015年实际收入高于38501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 ,责令补办结婚登记;
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征收基数的2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77002元,双方共征收154004元;
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34753.5元,双方共征收269507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8.5倍一次性征收327258.5元,共征收654517元。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770元,共征收1540元。
基数:以2015年禅城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01元和佛山市2015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63元为基数
2016禅城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办事说明:佛山二胎政策的内容有哪些?佛山什么情况在可以生二胎?佛山二胎政策包含哪些情况?佛山颁布了哪些二胎政策?单独二孩
3月27日广东“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
佛山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2、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
3、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而另一方因婚姻迁移异地常住在本省。
佛山独生子女的认定
已有一孩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再婚夫妻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经修订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已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七条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第八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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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备注:根据收养对象的不同其规定的条件也不同。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与收养一名的限制。
4、另外,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4)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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